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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张某是村里的泥瓦匠,开始带村里的几个人去城里干些抹灰、铺地砖之类的活计。后来自己组织了一个工程队承包房地产开发商建锅炉房之类的附属工程,再后来自己成了一名房地产开发商。十几年在外拼搏,家中的老母一直由家乡的好友于某照顾。因劳心劳力过度。最近张得脑出血死亡。死亡前他立下遗嘱为了感谢好友于某对母亲的照顾,将遗产中的二十万赠与于某。并将这份遗嘱托家乡的一位工人送给了于某。张去世时孩子二岁,他的一百二十多万元的遗产都在他在市里娶得的城市女子刘某的手中。当时张的母亲考虑儿媳妇孤儿寡母的。没有提出对张遗产的继承问题,只要求儿媳妇照旧每月寄些生活费来。于桌也没好意思向刘提出分割受赠遗产问题。事过一年儿媳妇要带孙子改嫁,张的母亲怕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于是向刘提出了继承张的遗产的问题。经过张母亲的工作,于某也提出了二十万元受赠遗产的问题。谁知刘某认钱不认人,以事情已过一年多为由,即不同意张的母亲分割张的遗产,也不同意于某按赠与分得张的遗产。张的母素与于某因此诉讼到法院。最后张母亲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于某的请求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是当时没言语,事后一年才提出遗产问题,为什么有的得到了支持,有的没有得到支持呢?
读者 宝琴
宝琴同志: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根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实要素两部分组成的。其中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指民事主体不用语言、文字等方式直接表达其内在意思,而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间接地依法律规定、约定、习惯或常理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上述张的母亲、张的好友于某,在张去世时,对张的遗产都采取了没言语的“默示”。那为什么,一年后出现了不同的结果。这主要是继承法对于继承与赠与“默示行为”的不同认定。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张的母亲她的默示行为被认定为接受继承,一年后他分割遗产的要求理所当然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张的好友于某他的默示行为被认为放弃接受赠与。一年后他要求按遗赠分割遗产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张某是村里的泥瓦匠,开始带村里的几个人去城里干些抹灰、铺地砖之类的活计。后来自己组织了一个工程队承包房地产开发商建锅炉房之类的附属工程,再后来自己成了一名房地产开发商。十几年在外拼搏,家中的老母一直由家乡的好友于某照顾。因劳心劳力过度。最近张得脑出血死亡。死亡前他立下遗嘱为了感谢好友于某对母亲的照顾,将遗产中的二十万赠与于某。并将这份遗嘱托家乡的一位工人送给了于某。张去世时孩子二岁,他的一百二十多万元的遗产都在他在市里娶得的城市女子刘某的手中。当时张的母亲考虑儿媳妇孤儿寡母的。没有提出对张遗产的继承问题,只要求儿媳妇照旧每月寄些生活费来。于桌也没好意思向刘提出分割受赠遗产问题。事过一年儿媳妇要带孙子改嫁,张的母亲怕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于是向刘提出了继承张的遗产的问题。经过张母亲的工作,于某也提出了二十万元受赠遗产的问题。谁知刘某认钱不认人,以事情已过一年多为由,即不同意张的母亲分割张的遗产,也不同意于某按赠与分得张的遗产。张的母素与于某因此诉讼到法院。最后张母亲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于某的请求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是当时没言语,事后一年才提出遗产问题,为什么有的得到了支持,有的没有得到支持呢?
读者 宝琴
宝琴同志: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根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实要素两部分组成的。其中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指民事主体不用语言、文字等方式直接表达其内在意思,而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间接地依法律规定、约定、习惯或常理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上述张的母亲、张的好友于某,在张去世时,对张的遗产都采取了没言语的“默示”。那为什么,一年后出现了不同的结果。这主要是继承法对于继承与赠与“默示行为”的不同认定。继承法第二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张的母亲她的默示行为被认定为接受继承,一年后他分割遗产的要求理所当然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而张的好友于某他的默示行为被认为放弃接受赠与。一年后他要求按遗赠分割遗产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