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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PO暂停4个月之后,证监会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重启IPO,同时就调整IPO制度公开征求意见。新的IPO制度与目前实施的制度有很大的不同,有新的亮点。但笔者认为,如果能从以下四点进一步改进,IPO的前景会更好。
建议一:应尽量减少使用暂停、重启IPO这一调控手段。据统计,从1994年7月份第一次暂停IPO到2015年7月份这11年间,我国股市IPO共暂停、重启9次。暂停后股市上涨5次,下跌4次。重启后上涨4次(包括11月9日),下跌5次。可见,IPO的暂停、重启与股市上涨及下跌关联性并不明显。所以股市不到“迫不得已”之时,应少使用此调控手段。如果想调节股指走势,可以通过减少和增加股票发行数量来调节股票供给,不必明确宣布暂停或重启,做到润物细无声。
建议二:申购新股时应缴纳一定的保障金。本次重启IPO的最重大改变就是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的制度将被取消,改为中签后再缴款。预先缴款制度带来了许多弊端,如为了腾出现金申购新股,每周四抛盘沉重,使周四变成了“法定砸盘日”。但中签后再缴款的发行制度以前实行过,也有一定的弊端:新股中签难和中签后忘记缴款是最常见的两种现象。当时,沪深两市流通市值比目前小得多,中签就不容易。目前沪深两市总市值50多万亿,如果所有市值全部参与申购,中签率将比预先缴款制度下降十倍以上,届时中签可谓海底捞针,对散户来讲中签堪比中奖。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建议实行申购保障金制度,每申购一手(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缴纳保障金5000元。如果有100万上海市值,需要缴纳5万元保障金,有100万深圳市值,需要缴纳10万市值。如果中签保障金不足的需要补缴,如果不补足余额的,只获得与保障金等价值的股票。这样,既不会使股市短期内由于申购而大量失血,也会一定程度上避免股民忘记缴款而带来的损失。另外,等注册制实施的时候,股票供应多了,难免出现破发的现象,有了保障金制度,股民不会出现不负责任地盲目参与申购,和中签后看到股票质地不佳故意放弃缴款的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从一定程度保护了发行商的利益。
建议三:大股东不参与申购。在申购新股上,大股东是不应该与散户争利的,他们中签新股充其量是锦上添花,而对散户来讲却是雪中送炭。大股东不参与申购也符合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一些政策: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挣得多的税率就高,阶梯电价、水价等等。所以笔者建议,持股超过1%的股东应禁止参与新股申购(基金除外)。
建议四:股民持有的股票型基金市值也应计算到申购市值内。股票市场里不乏一些求稳的群体,他们为降低风险,自己不直接买卖股票,而是购买股票型基金。这部分股票型基金市值,也应该计算到整个市值中去。这样,可提高股民购买股票型基金的积极性,对股票型基金的发展和壮大起到助推作用,从而加快我国股票市场去散户化的步伐。
总之,笔者坚信我国新股IPO制度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一定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股东。
建议一:应尽量减少使用暂停、重启IPO这一调控手段。据统计,从1994年7月份第一次暂停IPO到2015年7月份这11年间,我国股市IPO共暂停、重启9次。暂停后股市上涨5次,下跌4次。重启后上涨4次(包括11月9日),下跌5次。可见,IPO的暂停、重启与股市上涨及下跌关联性并不明显。所以股市不到“迫不得已”之时,应少使用此调控手段。如果想调节股指走势,可以通过减少和增加股票发行数量来调节股票供给,不必明确宣布暂停或重启,做到润物细无声。
建议二:申购新股时应缴纳一定的保障金。本次重启IPO的最重大改变就是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的制度将被取消,改为中签后再缴款。预先缴款制度带来了许多弊端,如为了腾出现金申购新股,每周四抛盘沉重,使周四变成了“法定砸盘日”。但中签后再缴款的发行制度以前实行过,也有一定的弊端:新股中签难和中签后忘记缴款是最常见的两种现象。当时,沪深两市流通市值比目前小得多,中签就不容易。目前沪深两市总市值50多万亿,如果所有市值全部参与申购,中签率将比预先缴款制度下降十倍以上,届时中签可谓海底捞针,对散户来讲中签堪比中奖。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建议实行申购保障金制度,每申购一手(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缴纳保障金5000元。如果有100万上海市值,需要缴纳5万元保障金,有100万深圳市值,需要缴纳10万市值。如果中签保障金不足的需要补缴,如果不补足余额的,只获得与保障金等价值的股票。这样,既不会使股市短期内由于申购而大量失血,也会一定程度上避免股民忘记缴款而带来的损失。另外,等注册制实施的时候,股票供应多了,难免出现破发的现象,有了保障金制度,股民不会出现不负责任地盲目参与申购,和中签后看到股票质地不佳故意放弃缴款的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从一定程度保护了发行商的利益。
建议三:大股东不参与申购。在申购新股上,大股东是不应该与散户争利的,他们中签新股充其量是锦上添花,而对散户来讲却是雪中送炭。大股东不参与申购也符合目前我国所实行的一些政策: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挣得多的税率就高,阶梯电价、水价等等。所以笔者建议,持股超过1%的股东应禁止参与新股申购(基金除外)。
建议四:股民持有的股票型基金市值也应计算到申购市值内。股票市场里不乏一些求稳的群体,他们为降低风险,自己不直接买卖股票,而是购买股票型基金。这部分股票型基金市值,也应该计算到整个市值中去。这样,可提高股民购买股票型基金的积极性,对股票型基金的发展和壮大起到助推作用,从而加快我国股票市场去散户化的步伐。
总之,笔者坚信我国新股IPO制度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一定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