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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的法学观点,制定和实施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利用环境的外在价值,确认和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因此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环境的社会关系.但是,环境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是统一的,两者存在共损共荣的关系.承认和保护环境的内在价值对于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维护其他物种在自然法则面前的平衡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具有理性思维的人应该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用法律来确认和保护这种价值的最好方法是承认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条、环境法的功能、环境法的现实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