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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9月起,全区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适用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从670元提高到820元,二类地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从580元提高到710元,三类地区各县级市,从520元提高到635元,四类地区各县、自治县,从460元提高到565元。上述标准按不同类别适用地区增加从115元到150元不等,平均增长幅度为22.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助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广西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8次调整。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目前全区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利于持续稳定就业岗位,增强企业活力,巩固和发展广西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广西第一次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第8次调整。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目前全区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增加职工收入,特别是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拉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利于持续稳定就业岗位,增强企业活力,巩固和发展广西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