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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旨在保证控辩双方于开庭前了解对方所掌握证据,由此做好于庭审中进行对抗和防御的充分准备。庭前证据开示的“证据”和“开示”各自都有着丰富而独特的内涵,并对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发挥着规范和指引作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扩大辩护律师阅卷范围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然而其中亦留有问题。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实现需要包括庭前证据开示在内的整体制度进行持续性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