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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出的诸种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对市场良好运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构成了严重威胁,刑法中规定的传统价量操纵模型已无法适应新的规制需求,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也有违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应当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本质进行重新认定,从传统的价量操纵扩展至信息型操纵、技术性操纵、场外操纵、基准操纵等类型.在刑事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以减少兜底条款的扩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