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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的行为性质确定为受贿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干股型受贿的认定问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进行研究。干股型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两个不足。有必要对“干股”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和干股价值的计算方式需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