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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后,全社会对我国下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笔者结合20多年的一线行政执法实践,探讨目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下步改革的建议。
一、目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效率低下问题严重
一是执法不严。对随处可见的违法行为,在具体查处时,多是以口头教育、调解、责令整改和事后整治等形式进行处理。执法力度较弱,起不到应有的惩治作用。如在公安机关对殴打他人的行政案件的查处中,办理案件人员为了省事,以调解为主,只要当事人在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就完事了结,很多应当追究的行政责任不去追究。二是一般程序的执法程序过于繁琐,简易程序处罚额度过低,很大程度影响执法效率。三是行政执法中司法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健全。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往往采取查扣、取缔、强拆等手段,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就极易引发冲突。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如能实行罚缴分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由法院执行,因法院有后续的制约措施,可大大减少冲突,提高效率。
(二)执法监督不严,监督机制缺乏
一方面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绝大多数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一些执法队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另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也缺乏有效监督,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举报和受到应有的处置,比如路边饮食摊点使用劣质油,没有食品安全保障,没有卫生许可,超标排放油烟。受到查处的往往是一些领导批示或投诉厉害的,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查处工作也没有纳入到个人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突出
按照现有的执法体制,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违法建设等领域,往往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能较为分散,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的问题较多。如在犬类和噪音扰民管理中,公安和城管部门扯皮。在违法建房查处工作中,国土执法与规划执法之间扯皮。近几年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食品安全问题,也牵扯到多头执法,出现“大家都可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现象。
(四)社会认可度低,群众参与热情不高
目前,由于我国在社会保障较弱、贫富差距悬殊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群众对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透明度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行政执法机关往往成为社会群众发泄不满的出气筒。一些原本正常的执法行为,由于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就会被传成暴力执法,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另外,由于普法工作的缺失和缺少有效的奖励机制,群众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方式方法较少,热情度不高。
二、下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改革行政执法处罚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一是简化行政执法处罚程序,现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程序过于繁琐,一个案件下来,要堆的表格一大框,影响基层办案效率。二是提高简易处罚的额度,提高工作效能。三是实行罚缴分离。可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先进经验,行政执法机关只负责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的履行由法院督促。四是建立和完善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把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到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增加违法成本。五是设立民事警察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城管执法人员转入民事警察队伍,在《人民警察法》的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城市的日常监管。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警察自上而下有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都比较成熟,可以改变城管执法队伍执法主体不明确、身份编制混乱、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尴尬地位,提升执法形象。二是警察有权核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避免许多当事人不配合而无法确定其身份的问题,大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警察管理城市管理工作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案件查处率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力量的配备。二是利用科技力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检察院要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报备抽查制度,对大部分案件的查处都能够实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查处,通过完善的机制,促进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三是要推行阳光执法。完善行政审批和案件查处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完善行政执法立法,明确工作职责
梳理行政执法领域的扯皮问题,健全行政法规体系,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执法或部门相互扯皮的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让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赵静)
一、目前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效率低下问题严重
一是执法不严。对随处可见的违法行为,在具体查处时,多是以口头教育、调解、责令整改和事后整治等形式进行处理。执法力度较弱,起不到应有的惩治作用。如在公安机关对殴打他人的行政案件的查处中,办理案件人员为了省事,以调解为主,只要当事人在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就完事了结,很多应当追究的行政责任不去追究。二是一般程序的执法程序过于繁琐,简易程序处罚额度过低,很大程度影响执法效率。三是行政执法中司法保障机制尚未真正健全。对违法行为人的查处,往往采取查扣、取缔、强拆等手段,如果当事人不配合,就极易引发冲突。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如能实行罚缴分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缴纳罚款由法院执行,因法院有后续的制约措施,可大大减少冲突,提高效率。
(二)执法监督不严,监督机制缺乏
一方面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绝大多数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一些执法队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另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也缺乏有效监督,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举报和受到应有的处置,比如路边饮食摊点使用劣质油,没有食品安全保障,没有卫生许可,超标排放油烟。受到查处的往往是一些领导批示或投诉厉害的,大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查处,查处工作也没有纳入到个人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部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现象突出
按照现有的执法体制,在城市管理、食品安全、违法建设等领域,往往一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部门,职能较为分散,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的问题较多。如在犬类和噪音扰民管理中,公安和城管部门扯皮。在违法建房查处工作中,国土执法与规划执法之间扯皮。近几年群众关注度较高的食品安全问题,也牵扯到多头执法,出现“大家都可以管、大家都管不好”的现象。
(四)社会认可度低,群众参与热情不高
目前,由于我国在社会保障较弱、贫富差距悬殊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群众对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透明度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行政执法机关往往成为社会群众发泄不满的出气筒。一些原本正常的执法行为,由于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就会被传成暴力执法,演变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另外,由于普法工作的缺失和缺少有效的奖励机制,群众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方式方法较少,热情度不高。
二、下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改革行政执法处罚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一是简化行政执法处罚程序,现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程序过于繁琐,一个案件下来,要堆的表格一大框,影响基层办案效率。二是提高简易处罚的额度,提高工作效能。三是实行罚缴分离。可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行政执法工作的先进经验,行政执法机关只负责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的履行由法院督促。四是建立和完善公民个人信用体系,把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到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增加违法成本。五是设立民事警察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城管执法人员转入民事警察队伍,在《人民警察法》的授权下开展工作,负责城市的日常监管。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警察自上而下有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都比较成熟,可以改变城管执法队伍执法主体不明确、身份编制混乱、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尴尬地位,提升执法形象。二是警察有权核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避免许多当事人不配合而无法确定其身份的问题,大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警察管理城市管理工作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案件查处率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力量的配备。二是利用科技力量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检察院要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报备抽查制度,对大部分案件的查处都能够实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查处,通过完善的机制,促进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三是要推行阳光执法。完善行政审批和案件查处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三)完善行政执法立法,明确工作职责
梳理行政执法领域的扯皮问题,健全行政法规体系,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执法或部门相互扯皮的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责任。让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责任明确,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