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对我国劳动者养老金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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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算公平性是延迟退休的经济基础。根据Option Value模型的预测结果,在当前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下,延迟退休可能对男性劳动者和低收入劳动者造成明显的经济损失。而延长女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也可能在特定假设条件下使其遭受经济损失。鉴于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亟须调整,以做到精算公平,为渐进延迟退休年龄改革打下基础。
  关键词:延迟退休;养老保险;Option Value模型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5)06.0012.10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5.06.002
  一、引言:养老金领取时点与养老金财富收入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及联合国人口展望(2012版),我国已正式步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将对劳动力市场结构和养老保险收支平衡造成巨大冲击。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际,我国必然会面临劳动年龄人口短缺和养老保险收支失衡的双重压力。有鉴于此,近几年来针对退休制度改革、退休年龄延迟的讨论可谓“甚嚣尘上”。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决定建立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使得延迟退休年龄成为社保领域问题中关注的焦点。延迟退休,在中国语境下无疑意味着延迟领取养老金。延迟领取养老金则意味着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延长,而(在一定预期寿命假设下)养老金的领取年限缩短。这一消一涨之间,无疑会令劳动者认为利益受损。尽管有专家认为当前的养老金计发公式已经做到了多缴多得,少缴少得,因此延迟领取养老金是不会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但这很可能将实际问题过于简化了。毕竟,延迟领取养老金所带来的养老金财富效应,受到诸如收入增长、人口预期寿命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时点领取养老金对劳动者实际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很难“一言以蔽之”,应该通过更加严谨的测算来考察其效应。我们认为,唯有探明延迟退休对劳动者养老金收入造成的真正影响,并据此调整养老金计发公式,使其真能“多缴多得”,方可解开劳动者反对延迟退休的第一道“心结”,延迟退休政策也才能具备实践基础。
  二、不同时点退休对养老金收入变化影响的研究方式
  延迟退休可能对劳动者养老金收入产生多种影响。延迟领取养老金,一方面可能因缴费年限、平均工资的上升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但另一方面也会减少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限,从而降低养老保险金的总收益。在不同制度设计和外部环境参数下,延迟领取养老金的经济激励既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此外,延迟领取养老金也意味着增加更多的工作年限,那么继续工作所带来的收入增量,是否足以弥补养老金的损失,也会成为决定劳动者工作.退休决策的重要因素。
  1.衡量养老保险收入变化的基本要素:养老金财富
  假定劳动者从某一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将此后到死亡为止获得的养老金折现到当前时点,并加总,就形成了劳动者目前所拥有的养老金财富(pension wealth)[1]。假定当前为第a年,那么如果现在退休,养老金财富记为PWa;如果一年后再退休,则养老金财富为PWa+1。一年后退休与现在退休的养老金财富差值PWa+1.PWa,称为养老金财富增量。如果这个增量为正,那么意味着每多工作一年,养老金财富会增加,也就意味着为劳动者下一年的工作提供了补贴。同理,如果这个增量为负,那就等同于劳动者多工作一年,会面临一份额外的税收,这个税可称之为“社会保障隐形税”[2]。养老金财富增量越高,劳动者就可能越倾向于延迟退休。换言之,养老金财富增量越高,劳动者对延迟退休年龄的接受度就越高。国内也有学者根据这一理论,对我国养老保险提供的退休激励进行了测度[3]。
  2.养老金财富的影响因素分析
  养老金财富直接决定不同退休时点带来的收入保障程度。延迟退休年龄将对劳动者的养老金财富产生直接影响。这些影响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多工作一年、晚退休一年,意味着将少领取一年养老金。如果社会保险制度中设计了精算公平的调节因子意指在养老金计发公式中引入一个变量,使劳动者在不同时点领取养老金所得到的经济激励相同。,使延迟退休的劳动者能够多领取养老金,从而弥补领取年份减少的损失,那么劳动者延迟退休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就会减少,甚至无损失。精算调节越公平,劳动者的待遇损失就越小,从而也越能激励其延迟退休,或者减少推迟退休年龄的阻力。相反,如果养老保险本身没有做精算公平调节,延迟退休将造成劳动者的实际养老金财富损失或社会保障隐形税,那么推迟退休年龄就必然会引起普通劳动者的不满。
  其次,养老保险待遇往往与工作年份和平均工资挂钩。收入关联养老保险会依据劳动者平均工资计算养老金待遇,一般而言,年纪越高的劳动者,其工作收入也相应较高,因此延迟退休可能间接增加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而基金积累型养老金制度则会因实际缴费积累的增加和基金投资年限的增加而提高其未来的退休待遇。
  3.对养老金财富的扩展:养老保险待遇的峰值与选择价值(option value值)
  养老金财富是衡量养老保险制度拉动退休的基础概念,但这一概念有其内在缺陷,需要进行优化。养老金财富增量的原始定义衡量的是每推迟退休一年所带来的养老金财富变化,但这不足以衡量推迟退休多年所形成的总体养老金财富增量,仅仅计算两年之间的养老金财富及其增量值容易形成误导性的结论[4]。例如养老金财富增量可能在a年和a+1年间减少,但可能在a+1到a+2年间回升,因此延迟退休对养老金财富增减的总效应无法体现出来。同时,单纯计算养老金财富也忽略了随着工作年限的上升带来的工作收入增加,而工作收入增加同样可能改变个体对工作.退休状态的选择。在此基础上综合衡量工作收入和养老金财富总变化的基本指标叫做选择价值(option value,OV值)。这一方法由斯托克(Stock)和怀斯(Wise)于1990年首次提出[5],此后经过许多学者的检验和优化,成为研究养老保险对退休行为之经济影响的重要研究工具之一。例如伯希.苏藩(BorshSupan)使用这一工具探讨德国社会保障对退休行为的影响效应[6.7],贝隆尼(Belloni)则用其探讨意大利劳动者的退休决策问题[8]。OV值衡量未來所有可能退休年龄所对应的收入现值的期望,从而衡量立即退休与最优退休年龄之间的差异。OV值的基本描述如下所示:
  这个公式表明,OV值综合衡量因延迟退休带来的额外工作收入和因延迟退休造成的养老金总收益的增减变化。其中,方括号内的部分代表延迟领取养老金(R岁领取)的未来养老金总收入,与r岁领取养老金的未来养老金总收入的差值。这个值表示不同时点领取养老金的未来养老金总收益变化,研究者将其命名为峰值(peak value)。峰值大于零,表示延迟领取养老金将获得更大的养老金总收益,延迟领取养老金会更有利。峰值小于零,代表延迟领取养老金所带来的总收益,不及当前领取养老金所带来的总收益,因此延迟领取会造成养老金损失。影响峰值大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养老金增长率、折现率、预期寿命都会显著影响峰值的大小。
  OV值是延长工作年限带来的工作收入折现值与峰值之和。工作收入恒为正,因此当峰值为正时,OV值必然为正。当峰值为负时,就需要看延长工作带来的收入是否能够抵消延迟领取养老金造成的养老金损失。OV值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延迟退休可以带来额外的工作收益,从而增加劳动者效用。其次,延迟退休会减少享受养老金的时间,因此会减少效用。如果劳动者因延迟退休带来的工作收入,不能抵消因享有养老金年限减少而造成的损失,那么劳动者继续工作就是不合算的,就应该选择退休。在这个公式中,劳动者会衡量立即退休(r时点)的收入现值与未来某时点退休(R时点)的收入现值。如果国家提出推迟退休年龄,劳动者就会衡量推迟退休是否会造成损失。
  三、运用Option Value模型测算延迟退休的经济激励效果
  1.我国养老保险计发公式描述
  根据测算结果,我们容易看出,无论是否包含个人账户养老金,OV值都呈现明确的单调递增。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养老金制度设计核心在于保基本,因此无论基础养老金还是加上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总收入,相较工作收入都较低。据我们测算,对于平均收入者而言,基础养老金大约只能替代退休前工资收入的35%,而即使加上个人账户,也大约只能替代工资收入的44%
  替代率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前一年收入。。这也就意味着,劳动者选择持续工作、挣取劳动收入,在经济上将是更有利的。但是,是否加入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对峰值有显著影响(见图1、图2)。很显然,在排除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下,峰值将在63岁时开始为负,这也就意味着自63岁开始,每延迟一年领取基础养老金,将造成养老金损失。而如果我们将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纳入计算,情况则大为不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增长抵消了基础养老金的减少。这一情况实际上很容易理解。个人账户养老金必然随领取时间延迟、缴费积累增加而不断增加。从60岁领取延迟到70岁领取,一方面缴费本身会随着工资增长而增长,另一方面账户已有的基金积累会随着投资年限的延长,如滚雪球般的扩大。基于同样的理由,在纳入个人账户后,OV值也必然同步增长,因为每延迟一年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其积累额必然会随之增长,延迟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经济理性假设下,必然有利。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若在其用尽前去世,余额亦可作为遗产,因此无需考虑个人的生存概率。
  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在我国养老金制度设计框架下,个人账户的存在会对OV值和峰值的计算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特性就是多缴多得、多积累多得——只要缴费越多、积累年限越长,在同等条件
  意指同样的宏观经济背景、金融市场条件、投资工具选择。下就必然能增加养老金,这是基金积累制的本质特征。因此,对于个人而言,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越迟、得到越多乃是理性预期。但是,基础养老金并非依据基金积累来确定养老金给付,因此延迟领取到底有何利弊,到底多领还是少领,无法直观判断,需要通过计算峰值和OV值来进行比较。综上所述,个人账户养老金会扭曲延迟领取养老金的经济激励,从而使我们难以判明基础养老金的经济激励效应,由此,本文将在随后的计算中采用排除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式。
  在上述假设中,我们为养老保险制度假定了一个较为符合现实的制度环境:折现率主要参考近年来长期国债利率定为5%。在实际预测中,也存在使用其他指标,例如参考名义GDP增长率设置折现率的情况。因此,我们将考察若以名义GDP增长率7%来设定折现率,不同时点领取养老金的经济激励将如何变化。假定工资率仍然不变,养老金增长率与工资率持平,但折现率提高到7%,计算得到峰值和OV值如表3所示。
  很显然,当其他条件不变,折现率提高后,峰值的变化非常显著。在折现率7%的假设下,峰值从61岁起便为负数。也即是说,即使仅仅延迟一年领取养老金,所带来的养老金总收益都比不上60岁领取的总收益,在此情况下,延迟领取养老金必然会造成养老金收益的损失。关于退休决策方面,OV值依然在这个区间内持续上升,即使在养老金收益不利的情况下,工作收入也抵消了延迟领取养老金收益的损失。因此,从OV值考虑,在我国基础养老金低替代率的现状下,如果典型劳动者能够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收入相似的工作,那么持续工作必然是有益的。OV值的测算很清楚地呈现出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工作导向性,而非保障导向性——持续工作所带来的收益,能在很长时间内完全抵消養老金收益的损失。但这样一来,问题就转向到我们现有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和制度法规,是否足以让老年劳动者获得足够的工作机会。   从峰值考虑,典型劳动者延迟领取养老金,是否会造成养老金收益损失,与参数假设密切相关。在高折现率条件下,延迟领取养老金将必然造成损失。在低折现率条件下,延迟到62岁退休依然是可行的。关于折现率到底如何假设更为科学,超出了本文的探讨范围。从本文的两种假设可知,
  折现率越高,延迟领取养老金将越不利。值得指出的是,我们设计的典型劳动者将在2047年到达60岁,这正是我国老龄化的高峰时期。按照现有的制度思路,无论国家决定在何时开启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进程,2047年的退休年龄一定不止60岁,那么在现有养老保险计发办法下,如果折现率较高,则必然损失养老金领取者的收益。即使在5%这样一个低折现率假设下,超过62岁领取养老金,也会造成养老金收益的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延迟领取养老金很可能造成劳动者养老金收益的损失。
  此外,我们的假设仅仅针对平均状况的典型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如果劳动者在达到一定年龄(例如60岁),便难以在原岗位从事工作,而只能从事报酬较低的工作,或者劳动者所处行业的工资增长率低于平均工资增幅,那么也会明显缩减OV值。
  3.几种特定假设下的峰值和OV值测算
  上面仅针对典型男性劳动者进行测算,同时我们将标准退休年龄设为60岁,因此尚未考虑女性退休年龄延长的情况。理论上讲,女性的预期寿命高于男性,但退休年龄早于男性,因此领取养老金的时限将大于男性。那么女性将退休年龄从55岁延长到60岁,所带来的劳动.退休激励效应,以及养老金总收益变化,应该与男性有所差异。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再分配效应,低收入者的养老金替代率应该高于高收入者,因此养老金占工资的比重也就更高,那么相应的,延长工作对养老金损失的“弥补”效应也就会更小。如果我们再假设这类劳动者的工资增长率小于平均工资增长率(例如从事餐饮业的劳动者),这一效应会更加明显。下面我们分别就上述两种特殊情况进行考察。
  (1)女性劳动者延迟退休的经济激励效应。假设典型女性劳动者于22岁参加工作,领取平均工资42000元/年,55岁为标准退休年龄。工资增长率g为7%,养老金增长率gp略低于工资,设为6%,折现率分别设为5%,考察将女性退休年龄从55岁延迟到65岁的峰值和OV值。生存概率的计算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设定,选取“非养老金业务”“女性”,死亡年龄设为85岁。退休年龄从55岁到65岁的OV值和峰值计算结果如表4和表5所示。
  很显然,根据女性劳动者假设,无论折现率高低,延长工作的工资收入同样足以在这一时段抵消养老金收益的变化。折现率同样深刻影响着峰值和OV值,但即使在低折现率假设下,将女性养老金领取年龄推迟到65岁,也不会造成养老金总收益的损失。但是在高折现率的情况下,将养老金领取年龄延迟到57岁,便会造成损失。当然,正如之前论述,这里不再考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情况,因为这不会影响本文的基本结论。
  (2)低收入劳动者延迟退休的经济激励效果。下面考察收入低于平均工资,且工资增长率也低于平均工资涨幅的劳动者,其延迟退休的经济激励如何。假定某一男性劳动者,25岁参加工作,年工资收入40000元,该行业工资增长率为6%,其他假设与典型男性劳动者一致,折现率同样按5%计算。低收入劳动者60.70岁退休的峰值和OV值如表6所示。
  根据分析,低收入劳动者与典型劳动者相比,延迟退休将更加不利。这与低收入劳动者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更高有关。在制度设计本身不利于延迟领取养老金的背景下,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损失就越大,因此低收入者延迟退休的负面经济激励比平均收入者更大。鉴于5%折现率假设下,低收入者任何程度的延迟退休都将产生养老金损失,那么在更高的折现率假设下,这一损失必然更大,因此在这里就不再计算7%折现率的情况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出,低收入劳动者延迟退休所获得的劳动收入,依然足以抵消养老金损失(OV值持续为正且递增),尽管其工作收益明显低于领取平均工资的典型劳动者。
  四、我國劳动者延迟退休的政策建议
  1.改革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确保制度的精算公平性
  根据本文的计算,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男性劳动者延迟退休年龄,有较大可能遭遇养老金损失;至少长远看来,将退休年龄渐进延长到65岁的话,几乎必然造成养老金损失;女性劳动者延迟退休的养老金激励效应则不那么确定,至少在低折现率条件下,女性延迟退休不会造成经济损失。从这点看,我国延迟退休的“女先男后”战略[9]是符合科学规律的。同时,由于制度设计存在收入再分配因素,低收入者的养老金收入替代率相对较高,因此低收入男性劳动者在延迟退休过程中遭遇的实际损失会更加明显。这一现象表明,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并未做到精算公平。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要保持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男女性退休年龄均应延长到63.65岁。那么按照目前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延迟退休极有可能损害男性劳动者的养老金权益(如果在高折现率条件下,女性亦不能幸免)。当前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实际上做不到真正意义的“多缴多得”。那么可以预见,政府很难说服公众以牺牲养老金收益为代价来支持延迟退休。纵观西方国家近20年来退休改革,无不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精算公平为前提,来吸引劳动者自愿选择和认同延迟退休,这在那些引入了弹性养老金领取年龄制度的国家——如美国和德国,尤为明显。但是,即使延迟退休对劳动者养老金收入并不构成直接损失,这些国家在改革过程中依然遭遇到来自公众的重重阻力,甚至诱发政治危机(例如法国)。那么,当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明显不利于延迟退休时,遭遇到的改革阻力无疑会更加严重。因此,我们建议,在研究和渐进推行延迟退休政策时,必须首先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精算公平性,加入精算调节因子,使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未来收益现值至少不低于当期领取的现值,并将这一政策举措向公众进行充分解释,使劳动者充分了解延迟退休不会造成养老金收益损失。笔者发现,即使退休改革已成热点,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及待遇计发的认知仍然十分片面,而且误解远多于理解,这些误解亟待澄清。一方面,这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过去20年里几经调整有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历了1991年、1997年、2005年几次主要变革,再加之以地方实践的差异性,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域的劳动者所面对的养老保险及退休制度本身就有差异性。另一方面,媒体对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解释和宣传力度也存在不足。笔者发现,许多媒体对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解读,仍然沿用的是2005年之前的说法,这无疑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对养老保险制度及其计发办法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说明,乃是化解公众阻力的基础做法之一。   2.逐步增加老年就业机会,创造更好的老年就业环境
  自20世纪90年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从计划经济时期高替代率、全面福利提供(在特定经济背景下)的制度构建,向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制度构建过渡,是一种典型的低保障型养老保险。低保障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带有浓厚的就业导向意味。也即是说,劳动者若想获得充足的收入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投身工作,以及自我储蓄。社会保险本身只能提供一个相对基本、相对微薄的退休收入。这与欧洲大陆模式下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本质上的不同。从OV值测算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养老金预期收入为负的情况下,持续工作所带来的收入增量,依然能够抵消养老金本身的负面效应。也即是说,如果老年劳动者能够充分参与工作,那么延迟退休本身就是一个理性选择。但是,我国目前的老年就业环境无疑是不够理想的。这一现状主要源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尚不成熟,而且政策重心尚未偏向老年劳动者。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劳动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实质上将老年劳动者排除到劳动保护范围之外,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很难再从事正规就业。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到达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从而也不再受劳动法规保护。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若遇到劳动纠纷,则只能通过《民法》调节,而《民法》实际也并无针对老年劳动保护的特定条款[10]。值得注意的是,在渐进延迟退休年龄的进程中,老年劳动者确实会因退休年龄的提高而被渐进容纳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覆盖范围。然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当退休年龄渐进提高到62岁时,这也就意味着超过62岁的劳动者依然无法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而劳动法律本身应该保障所有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益,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借延迟退休之“东风”来扩大对老年劳动者劳动权的保护,过于“曲线救国”。换言之,即使现行退休年龄(养老金领取年龄)保持不变,劳动法律的覆盖面也有必要扩大。当前劳动法律对老年就业的限制,并非在于退休年龄规定过早,而是其法理上存在固有缺陷。当然,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偏向,是与劳动力市场供求背景密切相关的。当前劳动力市场政策没有偏向老年劳动者,本质原因也在于青壮年就业问题更为迫切、劳动力短缺尚未成为显著问题。纵观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就业政策,其重心依次为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毕业生等群体,老年就业群体并未成为就业扶助制度的重心。笔者几乎没有找到针对老年劳动者的就业促进政策文件。这些均体现出我国就业市场和政策对老年劳动者的态度。在这样的就业环境下,即使表面上延迟了退休年龄,但能否有足够的就业机会来容纳老年劳动者,是值得怀疑的。退休和工作乃一枚硬币的两面,延迟退休必然也必须以老年就业为首要基础,因此,在延迟退休政策推进过程中,需要有意识地使就业政策向老年劳动者倾斜,同时逐步打破现有的劳动法规对老年就业的障碍及负面引导。只有当老年劳动者具备较好的就业环境、较充足的就业机会时,延迟退休才真正具备了运行的条件。这也是国家特别提出“渐进”二字的深意所在。
  总之,笔者以为,延迟退休势在必行,然而需要两大前提支撑:延迟退休不会给劳动者造成预期的养老金待遇损失;有足够的工作岗位和良好的就业环境容纳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延迟退休并非仅仅依靠测算养老负担、列出改革时间表,即可顺利推行的。这一政策改革将十分深刻地牵涉到国家财政负担、劳动力市场承受度、劳动者切身利益这三方面根本性问题。如何从这三者之间取得平衡,是探讨延迟退休政策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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