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议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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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法律史这一学科由于存在法学和史学两种学科的交叉性,但是其研究思路仍以考证、梳理和描述法的历史为主。然而这样的研究方法使得法律史这一学科的边缘化倾向显得愈发严重,也显得更加不能和部门法学甚至理论法学形成知识上的有效对接。因此,目前一些中国法律史的学者提出在研究方法和目的上可做适当的调整,在考证文献、研究史料的基础上,寻找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制度理性和法律智慧,形成法学理论而非史学理论,而不是通过对史料的研究而简单地堆砌史料。同时,真正做到“以史明智”,与其他部门法有效对接,挖掘各部门法发展的历史脉络,在推动其他法学学科发展的同时提升中国法律史的学科地位。由此,笔者认为法律史应向法学化发展。
  关键词:法律史;研究方向;法学化;史学化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93-02
  作者简介:姚家康,男,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一、引言
  胡永恒先生《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一文首先总体概括了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现状,指出了中国法律史研究所处的尴尬局面以及向着史学化或者法学化发展的两种路径,并在之后对这两种路径进行了重点分析,通过对比得出了他所认为的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应该向着史学化的方向迈进。
  对此种观点,我想到了马小红教授在其文章《法理念的古今对接》一文中曾说,“实现古今法理念的连接,须盘点古人留给我们的法治遗产,这是一项浩大、艰巨,但却十分有意义的工程。”不得不说,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并非只是人们所归结的“以刑为主”、野蛮简陋,其中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法律理念在目前看来仍拥有十分重大的借鉴意义。譬如在唐律中得以法典化而存世的“亲亲相隐不为罪”制度,在当今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以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义务的除外规定得到了体现;同时,由中国传统法律理念中的息讼理念发展而来体现了人们内心根深蒂固的“天理、国法、人情”的调解模式,也被西方的“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直接予以借鉴。
  二、中国法律史研究路向梳理
  早期而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流是考证源流,描述历史的真实状态,很少关注现实的问题。之后,随着何勤华教授在文章《法律史研究需要方法论的改变》中提出了文化学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文献学方法之后,法律史的研究方法开始逐渐增多。
  其中,胡旭晟提出“阐释性的法律史学”,他认为法律史研究要从新的学术角度去重新审视、解释和阐明一切旧有的法律文化现象,力求在历史流变中探究其普遍意义,甚至从往昔经验厘定出某些现代文明秩序中一般性原则和规律,为当代之法律文明提供必要的参照视镜和有意的建设资源。
  有些学者提出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应该从“事实描述”向“理论阐释”转化,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尤陈俊和王志强。
  当然还有学者提出文化解释方法,主张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去理解中国的法律传统,从人生智慧的角度去追寻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值。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陈景良、梁治平、徐忠明等。
  另外,还有学者提出与各种方法结合的方法来做研究,比如法史学方法与法理学方法的结合,法历史学方法和法社会学方法的结合,静态描述的方法和动态解释的方法相结合,个别考察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的结合等方法,将法律史的研究方法从简单化走向多样化,打破传统以阐述的方法描述静态的法律制度。
  上述的几点研究路向,基本是围绕何勤华教授所提出的四点改变而展开的,都以史料的提炼为基础,以阐释、解释、比较等方式挖掘史料背后的传统法文化为目的,这也就对比出这两种方式的重要性。
  三、中国法律史发展之我见
  在《法律史研究的方向:法学化还是史学化》一文中,胡先生虽尽量保持客观的立场去评述法学化和史学化两种路向,但正如他自己所讲,他是从史学半路改为法学的,这未免就带了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因此,我想从我所认知的法律史角度来对胡先生文章中的观点提出我的几点疑问。
  首先,胡先生说因为法律史研究所依赖的史学资料很少,因此需要重点侧重对史料的挖掘。
  虽然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方式,胡先生所提的也是我们当前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们的史料不够多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们对法律史这门科学的重视不够。在《中国法律史研究在台湾:一个学术史的评述》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律史在台湾地区能够取得如此成就很大的原因在于对法律史学科的重视。而台湾的法律史发展能够完成“从黄昏到黎明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台湾地区对法史的重视程度,台湾法律史在上世纪末所展露的一种发展态势,对我们现在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其次,胡先生指出法学化的法律史表现出西方中心主义与现代化范式的泛滥。当然,这可能是法学作为一个经过西方法律制度与思想改造过的一个学科,在西方法学话语的主导下,中国法律史已经沦为纯粹的客体,成为被描述和被解释的对象。
  不可忽视的是我们现在所建立起来的每一学科都是有着我们自己的特色,而不是纯粹的西方化。即使在有些类似“证据规则”之类的名词是从西方引进的,但具体运用的时候也是和前朝各代有关证据的考量、人们能否接受相挂钩。而且就像前面马小红教授所提到的,中国传统的法律智慧远比我们现在所能了解到的多,而且当我们去认真评析其优劣以及背后的社会因素,我们会发现一些被我们认为是落后思想的东西,其实使我们现在正需要的,例如之前所提到的ADR司法正式从调解、息讼观念而来。因此,面对这样的西方化趋势,我们更应该扎根中方传统,即使我们用现代化、西方化的词语去冠名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我觉得那也是无可奈何的办法,在没有现成的古代专有名次来解释某一法律现象而用现在人们所能够理解的通俗名词,是无伤大雅之举。
  四、结语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当然这是史学界的一句名言,然而我认为它在法律史中同样适用。我们每天都在试图还原史料、发现新的史料去研究分析,然而正像《论语·八佾》中记载的那样,连孔子这样的大圣人都无法还原距其不远的历史,那我们永远无法真实再现之前的历史,也不能让每个人都十分确信,所以,每种不同样式的历史都是我们后世评说,而法学更是一个思想开放的学科,每一种流派都是对历史的不同阐释。所以说中国法律史作为一种文科科学,更应注重的是对史料的解读,而不仅仅是史料的挖掘。
  就像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中所说:“时代风尚需求一种社会法学历史,不仅把法律学说的萌芽、发展看作法律材料研究,而且还要探究这些学说产生的社会原因、社会效果以及法律史与社会经济史之间的关系。”所以,我认为中国法律史应该向着法学化的方向发展,同时由于法学学科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所以在以史料为基础进行解读的同时,可以结合阐释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手段进行解读,只有当我们站在当时那个朝代的角度,从当时人们的生活习俗去出发,才能更好地解读那些中国法律的历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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