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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直以来法律在人们心中都是公平正义的象征。近年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相继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同案不同判”往往会带来恶劣的影响,它会使人们质疑法律的公正性,也可能引发一些社会危害,对于这样的现象及其原因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应当是在法律判决结论这个角度上讲它具有不确定性。本文尝试着对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及其原因进行了简单阐述。
关键词:不确定性;司法裁决;裁决结论;司法裁决推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07-01
一、各学派对“不确定性”的争论
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有着长远深厚的理论根源,其理论思想萌芽于法律理性主义的反思,发端于对法的确定性的质疑,进而进入到案件事实问题以及整个司法裁决行为的层面。下面笔者简单梳理几个代表性法学流派对此问题的观点。
(一)社会法学派中的利益法学与自由法学。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均产生于欧洲大陆,利益法学派认为法律秩序并不总是完美有序,严谨周密的,事实上恰巧相反,法律秩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漏洞,法官也并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只依靠演绎逻辑就能得到公正准确的判决结果。因此,利益法学则提出对于司法裁决的问题,要把法律规范看成是解决利益矛盾,维护绝大多数合法法益的规则,法官要从利益的角度着眼,弥补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美。
自由法学派倡导“自由法运动”,更加重视法官的作用,认为当法律条文含糊不明确时,法官应当以支配地位站在正义的角度来审理案件,如果不能确定什么是支配性的正义,那么法官应根据其法律素养来判决。此外,埃利希还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改变,要能体现社会现状以及符合社会需要,应当还要包含成文法以外的内容,这就是“活法”理论,该理论主张在司法裁决中还要进行利益的考量,这无疑向成文法及司法裁决的确定性提出了挑战。
(二)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产生于20世纪初的实用主义法学是美国实用哲学与社会法学的结合物,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认为法律总结和体现了经验,而法官除了要从逻辑角度出发进行裁决以外,还要遵循不断发生变化的社会现状,尤其当逻辑也无能为力时,法官需要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作出事实反应,正是这一观点,恰好也反映了司法裁决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现实主义法学派对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提出了质疑,分析司法过程,认为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因为在裁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难解决的地方,这个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受到其生活环境,所受教育水平,价值观,阅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得司法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诸多英美学派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逐步提出并达成这样的共识,其实更准确地说应当是司法裁决结论具有不确定性。
(三)现实中的问题及后果。
法官裁决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事实进行认定,即小前提,查明事实之后要引出法律的规定,即大前提,最后是判決内容,这便是得出的结论。这个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推论的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也正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公式。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妥当,就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裁判逻辑公式。按照其蕴含的逻辑规律,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所得出的判决就必然正确,法官正是靠这个逻辑公式说服当事人。
但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是其精神活动,不同的法官对案件信息的加工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诉讼又具有时效性,所以即使是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也可能得出不同的裁决结论。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裁决结论,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也可能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不确定性”的原因
(一)对“不确定性”含义的理解。
不确定性概念是对于确定性的质疑,“确定性”的英文为“certainty”,又必然、确定、确实的意思,而英文单词uncertainty则译为“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概念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应用广泛,也有人理解为不必然发生的可能性。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1.法律规范通过语言表达,且内容具有一定滞后性。法律规范都是用语言表达的,且这种法律语言主要由语词表达,语词有内涵和外延,这就有可能随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2.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通常情况下,法律规范都是高度抽象的一般性适用规则,适用于一般事项,在具体的司法裁决中遇到具体的事则需要法官运用其法律知识来判断。
(三)法官个人自身素质。
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往往先是认定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适用解决问题,在构建大前提和小前提时,法官应当公平公正地以普遍适用或公众普遍认可为依据,也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裁判适用的规范,法官只有全面、准确、客观的认定事实,才能得到正当的裁决结论。
(四)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具有创造性和开放性。由于法律规范是由语言文字表达的,在解读时可能会出现扩大解释,文理解释等诸多解释方法。并且法官也有权利解读法律规范,由于解读这个行为是主观的,所以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条文,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官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这就有可能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五)逻辑方法。
判决推理具有不确定性。“演绎推理是司法裁决推理的主要模式。”然而从逻辑学角度来看,演绎推理是通过“涵摄”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要把外延小的法律概念归入到外延大的法律概念里,然后得出外延小得概念具有外延大的概念的属性和特征。
演绎逻辑是机械的推理过程,然而在司法推理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满足演绎逻辑的所有要求,所以演绎逻辑推理在司法裁决推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司法裁决推理也包含了非形式逻辑的部分,所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辩证看待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于是,指导性案例所特有的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对案件的审判便显示出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案不同判”的存在,损害了法治统一,损伤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探究改善不确定性的有效方式,使司法裁决向着确定性道路迈进,是当前法治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毅.司法裁决推理[D].西南大学.2014年
[2]赵乙桥.论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D].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3]邱昭继,许晓燕.《法律不确定性、内涵渊源及启示》.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不确定性;司法裁决;裁决结论;司法裁决推理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07-01
一、各学派对“不确定性”的争论
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有着长远深厚的理论根源,其理论思想萌芽于法律理性主义的反思,发端于对法的确定性的质疑,进而进入到案件事实问题以及整个司法裁决行为的层面。下面笔者简单梳理几个代表性法学流派对此问题的观点。
(一)社会法学派中的利益法学与自由法学。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均产生于欧洲大陆,利益法学派认为法律秩序并不总是完美有序,严谨周密的,事实上恰巧相反,法律秩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漏洞,法官也并不是适用法律的机器,只依靠演绎逻辑就能得到公正准确的判决结果。因此,利益法学则提出对于司法裁决的问题,要把法律规范看成是解决利益矛盾,维护绝大多数合法法益的规则,法官要从利益的角度着眼,弥补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美。
自由法学派倡导“自由法运动”,更加重视法官的作用,认为当法律条文含糊不明确时,法官应当以支配地位站在正义的角度来审理案件,如果不能确定什么是支配性的正义,那么法官应根据其法律素养来判决。此外,埃利希还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规范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改变,要能体现社会现状以及符合社会需要,应当还要包含成文法以外的内容,这就是“活法”理论,该理论主张在司法裁决中还要进行利益的考量,这无疑向成文法及司法裁决的确定性提出了挑战。
(二)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产生于20世纪初的实用主义法学是美国实用哲学与社会法学的结合物,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他认为法律总结和体现了经验,而法官除了要从逻辑角度出发进行裁决以外,还要遵循不断发生变化的社会现状,尤其当逻辑也无能为力时,法官需要在裁决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作出事实反应,正是这一观点,恰好也反映了司法裁决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
现实主义法学派对法律是否具有确定性提出了质疑,分析司法过程,认为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因为在裁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难解决的地方,这个过程中法官往往会受到其生活环境,所受教育水平,价值观,阅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得司法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诸多英美学派认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在实践中逐步提出并达成这样的共识,其实更准确地说应当是司法裁决结论具有不确定性。
(三)现实中的问题及后果。
法官裁决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事实进行认定,即小前提,查明事实之后要引出法律的规定,即大前提,最后是判決内容,这便是得出的结论。这个从大前提和小前提得出推论的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也正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逻辑公式。一个判决是否正确妥当,就看它是否符合这个裁判逻辑公式。按照其蕴含的逻辑规律,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正确,所得出的判决就必然正确,法官正是靠这个逻辑公式说服当事人。
但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是其精神活动,不同的法官对案件信息的加工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再加上诉讼又具有时效性,所以即使是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也可能得出不同的裁决结论。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裁决结论,可能会引起社会舆论,也可能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不确定性”的原因
(一)对“不确定性”含义的理解。
不确定性概念是对于确定性的质疑,“确定性”的英文为“certainty”,又必然、确定、确实的意思,而英文单词uncertainty则译为“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概念在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应用广泛,也有人理解为不必然发生的可能性。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1.法律规范通过语言表达,且内容具有一定滞后性。法律规范都是用语言表达的,且这种法律语言主要由语词表达,语词有内涵和外延,这就有可能随社会的发展而发生改变。2.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通常情况下,法律规范都是高度抽象的一般性适用规则,适用于一般事项,在具体的司法裁决中遇到具体的事则需要法官运用其法律知识来判断。
(三)法官个人自身素质。
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往往先是认定事实,然后再根据法律适用解决问题,在构建大前提和小前提时,法官应当公平公正地以普遍适用或公众普遍认可为依据,也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裁判适用的规范,法官只有全面、准确、客观的认定事实,才能得到正当的裁决结论。
(四)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具有创造性和开放性。由于法律规范是由语言文字表达的,在解读时可能会出现扩大解释,文理解释等诸多解释方法。并且法官也有权利解读法律规范,由于解读这个行为是主观的,所以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条文,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官会有不一样的理解,这就有可能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五)逻辑方法。
判决推理具有不确定性。“演绎推理是司法裁决推理的主要模式。”然而从逻辑学角度来看,演绎推理是通过“涵摄”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要把外延小的法律概念归入到外延大的法律概念里,然后得出外延小得概念具有外延大的概念的属性和特征。
演绎逻辑是机械的推理过程,然而在司法推理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满足演绎逻辑的所有要求,所以演绎逻辑推理在司法裁决推理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司法裁决推理也包含了非形式逻辑的部分,所以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辩证看待司法裁决结论的不确定性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统一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强烈。于是,指导性案例所特有的及时性、针对性、形象具体等特点,对案件的审判便显示出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案不同判”的存在,损害了法治统一,损伤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探究改善不确定性的有效方式,使司法裁决向着确定性道路迈进,是当前法治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毅.司法裁决推理[D].西南大学.2014年
[2]赵乙桥.论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D].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
[3]邱昭继,许晓燕.《法律不确定性、内涵渊源及启示》.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