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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均在机关工作,经济收入尚可,儿子现已10岁。不久前,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了。多次规劝无果后,我闹到了他领导那里。丈夫认为我坏了他的名声,让他在单位抬不起头,就开始无端找茬儿。我们自此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由于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我主张孩子归我抚养,而他认为自己也适合抚养孩子,最后只好形成一个折中方案,即双方轮流抚养孩子,两个月一轮回。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准许?
林冬韵
林冬韵朋友:
如今,一对夫妻一般都只有一个孩子。夫妻在闹到离婚的地步时,一般都想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法律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有原则规定的,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双方都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条件基本相同,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那该怎么办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如下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3)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从来信所谈情况看,你与丈夫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均不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究竟与谁共同生活,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无倾向性意见,那么,你们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采取这种抚养方式,可使子女既能拥有母爱,又能享受到父爱,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当然,在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与丈夫均在机关工作,经济收入尚可,儿子现已10岁。不久前,我发现丈夫有外遇了。多次规劝无果后,我闹到了他领导那里。丈夫认为我坏了他的名声,让他在单位抬不起头,就开始无端找茬儿。我们自此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由于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我们都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我主张孩子归我抚养,而他认为自己也适合抚养孩子,最后只好形成一个折中方案,即双方轮流抚养孩子,两个月一轮回。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准许?
林冬韵
林冬韵朋友:
如今,一对夫妻一般都只有一个孩子。夫妻在闹到离婚的地步时,一般都想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法律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有原则规定的,即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果双方都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条件基本相同,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那该怎么办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做了如下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3)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从来信所谈情况看,你与丈夫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均不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究竟与谁共同生活,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无倾向性意见,那么,你们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采取这种抚养方式,可使子女既能拥有母爱,又能享受到父爱,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当然,在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