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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编辑同志,我是一名离休干部,1949年7月参加革命工作,同年10月入党。1956年10月任县委组织部长,1960年任县委书记处书记,1980年任县长。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我在原工资级别行政15级的基础上套入县长职务工资。1992年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享受地厅级干部医疗待遇。请问:我能否享受地厅级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贺州市:黄山峰
答:读者您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规定:“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厅)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据此,您1985年前的工资级别行政15级,不符合上述规定享受司局(地厅)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条件,不应享受司局(地厅)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编辑部:魏 珉
贺州市:黄山峰
答:读者您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规定:“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厅)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据此,您1985年前的工资级别行政15级,不符合上述规定享受司局(地厅)级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条件,不应享受司局(地厅)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编辑部:魏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