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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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的重要途径,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司法实践价值,阐述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就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救助形式、数额和经费来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国家救助制度 诉讼权利
  作者简介:陈丹阳,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47-02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是近二三十年来引起世界各国法律界关注的热门话题。随着刑事被害入学的兴起和被害人要求程序保障呼声的高涨,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寻求被害人和被告人利害冲突双方的诉讼权利的平衡,改变以往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忽视,更多地关心和增强对被害人的保护,以实抚被害人的心理,避免不满和报复情绪,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被害人获得救助的重要途径,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现在国家强调构建和谐社会,那么我们建立救济补偿金主要针对的就是一些刑事受害人,他因为暴力犯罪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生命遭受伤害以后,那加害人由于种种原因,他没有经济能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者说加害人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这种赔偿金的情况下,那么受害人生活会陷入困境。还有因为暴力犯罪死亡的人,他的养受人,他们的生活也陷入困境,那么如果没有给他们一定的补偿,他们必然会对社会心生不满,对社会、对政府会抱怨。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司法实践价值
  一是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以弥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案件没有侦破、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获,这些被害人就无法及时得到赔偿。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可以弥补其不足之处,给被害人一定的补偿,减轻刑事被害人因为犯罪所带来的伤害。
  二是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防止被害人进行报复性犯罪,调节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防止其进行报复性犯罪,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
  三是对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的严重侵害,却无法从有效途径获得赔偿时,往往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赔偿,不仅无法缓解被害人因犯罪直接造成的痛苦,平息被害人的复仇情绪,而且往往可能产生新的纠纷,引发新的犯罪,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有些上访告状、缠诉、复仇、对司法的不信任等,往往与没有获得实际赔偿有关。消除这些影响和谐社会的隐患因素、减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是国家的重要义务和道义责任。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得到满足,实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假如被害人的精神与经济得不到适当的赔(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生活不能摆脱困境,那么说对于被害人是极端不公平的,同时从根本上实现“疑罪从无”、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是不现实的。
  刑事受害者权利的保障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不但可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和缺陷,缓解社会矛盾,体现政府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而且可以使失衡的天平回归平衡,有利于公平正义终极目标的完善,使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障。
  我们以一案例来说明必要性,2005年3月6日,曾凡盛、曾世辉将被害人王志辉殴打致重伤,为了医治,王志辉的妻子池源萍四处举债,后来王志辉在治疗过程中死亡。2007年2月6日,(2007)惠中法刑一终字第6号判决被告人曾凡盛、曾世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池源萍40多万元,池源萍根据判决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但是由于犯罪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池源萍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王志辉死后,留下两个小孩和两个八十多岁高龄的老人,失去了精神支柱、失去了经济支柱的被害人家庭面临崩溃,池源萍不断向惠州各个司法部门上访将近3年,对此,市政法委及多个部门都参与过协助解决,但由于缺乏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相应制度支持,造成至今受害人仍无法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我们认为:政府救助刑事被害人,既是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及公众的利益。因为刑事犯罪不仅直接伤害被害人,而且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既然被害人承担了全社会的伤痛,那么全社会的人也应该分担一点后果。与其他救助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刑事被害人政府救助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平衡机制。它就象社会平衡器和润滑剂一样,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救助形式、数额和经费来源
  一是刑事案件的罚金。很多涉及经济的刑事案件对罪犯处以了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还有一些刑事案件因为实行的是双罚制,对单位也进行了判处罚金的刑罚,因此这些钱财在上缴国库以后也可以拿出一点作为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制度的资金来源。
  二是各类交通肇事行政罚款。近年,随着交通工具不断增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也在上升,因而涉及交通肇事行政罚款逐年增加,行政处罚中所包括的罚款实行的是罚缴分离原则,这部分罚款在上缴国库之后也可以动用一小部分作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资金来源。
  三是社会募助资金。为了使被害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社会大众的募捐资金也可以作为建立本制度的资金来源,通过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予,既充分体现社会的爱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是说每一个被害人都能够得到赔偿,而应该有特定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定,比如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丧失了劳动能力,自己家庭陷入了极端的生活困难。还有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住院没有钱,病危、病重、没钱治病,其家属、亲戚又拿不出这方面的钱,因此家庭陷入了极端的困难。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说,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他的子女需要抚养,还有父母需要赡养,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他(受害人)的子女辍学这种情况,应该给予救助。
  四、结语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救济,从实质来说是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这也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举措,因此,刑事案件被害人补偿救济基金制度的建立有必要快马加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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