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公”观念与公民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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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传统“公”观念的类型和特征
  
  “公”作为中国文化中的重要语汇和观念,至少已有2500年的历史,在这段漫长的岁月中,它随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变化而演变,分化后的观念在涵义上又保持重叠,乃至相互渗透,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意义之网。根据台湾学者陈弱水的研究,可以将中国传统“公”观念概括为五个类型:
  类型一是“夙夜在公”的“公”,即“公”的基本涵义是朝廷、政府或政府事务,这个涵义渊源于“公”这个字的“国君”意义。与它相对的“私”则是民间或私人,公私之分具有伦理的关联,有了公私分离的想法。
  类型二的“公”的涵义比较复杂,它指的不只是朝廷、政府,而及于国家、“天下”,甚至可以是人间宇宙的总和。这个观念的伦理性强,经常定义为“无私”,与它相对的“私”都有负面的意义,是要压抑、祛除的事务。这个类型的“公”观念是中国传统时代中最占势力的“公”观念,其影响深远。
  类型三的“公”从类型二发展而来,“公”直接代表善或世界的根本原理如义、正、天理,涵括了儒家提倡的一切德行。它强调“公”体现于人无私、合于天理的心,因此与它相对的“私”意思主要指私欲,如同类型二的公私关系一样,这样的“私”也是和“公”处于对立的位置,是要祛除的。这个观念的流行。更加强了其伦理色彩,这样“私”的负面涵义就更大了。
  类型四的“公”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类型,它的大致涵义仍然是普遍、全体。但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主张“公”的境界是由所有个别的“私”得到满足达成的,与之相对的“私”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顾炎武、黄宗羲和王夫之都怀有这样新式的公私观,但清朝统治稳固以后,这种“遂私以成公”的观念很快归于消沉,这不过是一段旁白,并没有改变传统公私观念的心理定势。
  类型五的“公”发展得较晚,以共同、众人为基本涵义。这个类型的“公”主要是对于政治、家族等领域的集体事务的描述,通常不是与“私”一起,但当带有伦理意义时,与它对应的“私”就有负面意义,意指私心的。
  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公”,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是以西方的“公”观念为“支援知识”的,与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公”观念相比,中国传统的“公”观念具有独特的性格特征:
  其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公”观念起源意义不同于西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的最初意义是国君,而后“公”的基本和稳定的涵义是“政府”或“统治者之事”,与“人民”、“公民”等几乎没有直接的联系。这从今天仍使用的“公务员”“对簿公堂”等词语可见一斑。而西方的“公”(public)一词是从“人民”(populus)一词演变而来,它的指向起初就不是统治者或统治集团,而是“与人们有关的”。
  其二,从根本的层次来看,中国传统的公私观念具有强烈的价值判断意味,即总体上具有“崇公抑私”的伦理意义。虽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普通公民的利益并不是完全被否定,如孔子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也只是肯定私利对于“小人”这个群体的合理性。甚至也有开明思想家如顾炎武等认为“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肯定私利,反对公私对立。但他们并不反对提倡大公无私,他们要求的只不过是在满足公利的前提下考虑个人利益。他们主要在事实上重视私,但对于价值层面的大公无私并没有异议。从占传统时代主流地位的二、三类型的“公”观念来看,“公”代表公共利益,可以指集体、国家,甚至是全人类,代表的是全局利益,是一种崇高的道德追求。而“私”代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公”的道德追求相比,“私”代表的是不道德的追求,是应该排斥、祛除的,以“公”为善,以“私”为恶,尊公尚公,崇公抑私。而西方公私观念的价值意义不是固定的,既有公重于私的思想,也有私先于公的意念。
  其三,中国传统公私之分主要是价值利益层面的划分,几乎没有指涉公私生活这两个不同领域的涵义,很少涉及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传统社会是“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即是所谓“国是最大家,家是最小国”的典型,治国之道妙在一个“推”字,“推己及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家直接推到国,根本就不存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公共领域这个空间。因此,与西方“公”观念的“公共”含义不同,“直到现在,一般中国人并不容易将社会领域或人民与公联系在一起,而多把社会当做个人可以任意活动的天地”。
  
  2 传统“公”观念对公民意识教育的影响
  
  2.1 公民意识的内涵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体现了政治参与、社会发展的民主化与有序化。公民意识是建设公民社会的思想基础,缺乏公民意识基础上的价值认同,公民社会的建设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公民意识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公民主体意识。公民主体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性内容,体现为对自己在社会公共生活、政治参与活动中自决自裁身份的认识与认同。只有公民意识到自己在公共领域的存在及其价值,才能追求民主平等,才能运用自己的权利,承担义务,“公民只有成为能理智地、自主地制定和履行他们的生活理想和行动的个人,才能获得自我的价值感,才能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素质”。这与封建专制统治下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臣民”意识具有根本的区别。
  二是权利义务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公民对自己作为国家主人而享有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自觉认知,这些权利一般会在宪法中得到确认,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与义务从来就是对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一味强调权利会造成个人利益的极端化,危害社会的有序良好运行。公民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理性化、成熟化的表现,将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形成良性互动的现代公民社会。
  三是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是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精神,其灵魂是宪政意识,就是要“自觉遵守和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法治精神还要求代表公民共同意志的公共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必须把公共权力限定在法律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2 传统“公”观念对公民意识教育的影响
  传统文化不仅仅是“传统的文化”,即不仅仅是过去社会的文化样态,更是今天的“文化传统”,即当代文化的历史渊源,传统文化总是作为一种文化传统渗透在现代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为人处世。就传统文化中的“公”观念而言,对当前的公民意识教育具有重要的影响。
  (1)传统“公”观念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义务、责任意识。一方面,类型二的“公”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占主导地位,具有很强的规范意义,作为其核心意义的“普遍”或“全体”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体现了“天下为公”的担当精神,能 够为培养现代公民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提供精神支撑和号召力。宪政体制下的社会是公民社会,作为团体一分子的公民个体,在享受公民社会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亦对团体和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梁启超所说:“群之匮乏,我既补之;群之急难,我既赴之:则群之安富尊荣,我固得自享之。”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每一个公民都要为社会的有序运行和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另一方面,传统社会在对公私观的讨论中,达成的重公轻私、存公去私的共识,对于培养现代公民的义务、责任意识也有重要的积极影响。众所周知,公民社会的体制基础是市场经济。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就是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有的人抛弃了对社会的义务、对国家的责任,唯利是图,如三鹿奶粉、假疫苗等事件的发生。大力倡导大公无私、重公轻私的传统,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民意识教育具有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
  (2)传统“公”观念对公民主体、权利和法治意识的消极影响。由于中国传统“公”观念的特征,传统公文化的指涉领域几乎就没有现代意义的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社会即“公民社会”这一空间领域,并且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对和公相对的“私”大加贬抑,对当前的公民意识教育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和权利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公民个体对自己作为公民社会的主体这一地位有清晰的认识时,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成为权利的主体。同时,也只有意识到和拥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也才能有公民的主体意识。公民身份是和权利意识同时产生的。个体和群体的关系是传统公文化的一个方面,但在这个方面,传统文化中缺少公民主体和权利意识等产生的环境。
  中国传统社会是封建宗法制社会,这种以血缘和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共同体,个人很难有主体的地位,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在我看来却表达了我们的社会结构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个体只不过是各种大大小小的波纹的中心,是交错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上的一个纽结。传统“公”观念的一个稳定的内涵就是“官府或统治者之事”,在这种尚公抑私的价值判断压抑下,个体的人只能是依赖于君王和宗族的“臣民”,这是一种异化的人身依附关系,剥夺了人的独立性。
  传统“公”观念对当前公民法治意识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在封建宗法制社会环境下。缺乏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臣民”更谈不上所谓的“法治”了。传统的“差序格局”社会是熟人社会,也是礼治社会。礼是社会共识基础上的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这种规范的不是法律,而是传统文化。在这样的礼治社会中,要么是“无讼”,即使有了纠纷,有了“讼”,解决的办法也是宗族长老的调解,断然是不会首先考虑打官司、对簿公堂的。这样的文化传统直到现在也很有影响,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就很少,至于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那更是被认为很没面子的事,更不用说用法律去约束公权力运行的宪政意识了。
  
  3 中国传统“公”观念的创造性转化
  
  怀海德曾说:“生命有要求原创的冲动,但社会与文化必须稳定到能够使追求原创的冒险得到滋养;如此,这种冒险才能开化结果而不至于变成没有导向的混乱。呻我国现代公民意识的教育同样不能由摒弃、打倒传统“公”观念获得,而只能将传统“公”观念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使其成为当前公民意识教育的“支援知识”和文化支撑。
  
  3.1 打破公私的二元对立,实现和谐统一
  在传统的公观念中,占主流地位的公观念类型都有强烈的伦理判断意义,与之相对的私,无论从何方面讲都是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的,传统公私观念用是非价值判断掩盖了公与私之间存在的手段与目的的统一,造成了公与私的尖锐对立。现代公民社会的建设为公与私的统一提供了基础。从契约论的角度看,之所以有可能和有必要组建公民社会,就是因为公民社会能使公民个人合理的私利得到更大、更好的实现,现代公民社会的价值基础就是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的公民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和优先性。公民社会的“公“是实现公民“私”的手段,公民个人的私是目的,公与私实现了和谐的统一。因此,必须打破传统公私观念中尖锐的二元对立模式,结合公民社会的实际,进行创造性的转化。使公与私达到和谐的统一。
  
  3.2 跳出传统公私观念利益归属范畴的狭隘视野,开拓新的领域
  公私这对概念是个有多层含义的概念,如可以指不同利益的归属,可以指物质财富的所属范围,更可以指涉社会生活的不同空间,等等。传统公私观念主要局限于公私利益的狭窄范畴,忽视了公私这对概念可以指称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这两个不同的领域范畴。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和标准。由于传统“公”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对公私领域的划分不甚明确。缺少调解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社会公德。正如梁启超所说:“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民意识教育是在社会公共领域里逐步形成的,缺乏公共生活领域的概念和真实空间,公民意识的培养就没有了环境支撑。因此,我们要多维度的去阐释“公”,特别是从公共生活领域的维度。跳出传统的善恶价值、利益范围划分的狭窄视角。
  
  4 结语
  
  传统文化是公民意识的文化基础和心理基础,也是影响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环境因素。对传统“公”文化进行系统地分析、梳理,结合当前公民意识教育的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为当前的公民意识教育提供精神支撑,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时代的迫切需要。
  
  注释
  1 陈弱水.公共意义与中国文化[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73-105.
  2 论语·里仁.
  3 亭林文集·郡县论五.
  4 陈弱水.公共意义与中国文化[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04.
  5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M].人民日报,2007-10-16.
  6 金生鈜.成人教育与公民素质的培养[J].教育研究,2002(11):46-50.
  7 减宏.公民意识的蕴涵及思想政治教育策略[J].教育评论.2009(1);12-13.8,11 梁启超.新民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179.62.
  9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5:23.
  10 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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