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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普通法中大量的先例使得法官们在断案时有章可循,但案例毕竟是有不确定性的,因此,多年以来,英美法官都在致力于寻求一种确定的标准.体现在侵权法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47年由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United States v.Carroll Towing Co..在此案中,汉德法官第一次引入用代数式判案的方法.这对后来侵权法中疏忽标准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本文仅就有关其量化的标准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