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3月1日,卫生部最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下称《规范》)开始实施,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它明确规定:“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并对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如何修正做了详细规定。同时,修订后的规范第10条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