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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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对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西方国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有司法保障模式、专职律师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也有明文规定,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在检察阶段引入法律援助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含义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的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对未成年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它是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我国人权进步与法制文明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规定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源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尤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情况,一旦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即将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来维护权益,因而此时来自社会的法律援助便好比雪中送炭。
  (一)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有所规定。西方国家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司法保障模式
  这是指由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而由国家支付费用的模式。这种模式首先由英国设立,其特点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政府的独立性较强,但所耗费的政府法律援助经费巨大。
  2专职律师模式
  这是指由政府资助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援助的模式,也称“公职律师模式”。这种模式来自美国的“公职辩护人”制度,其特点是耗费政府法律援助经费较少,但法律援助服务的独立性有时候会受到怀疑。
  3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介于前两者之间。有的是以司法保障(即私人律师服务)为主,专职律师(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其他服务(如法学院学生的法律诊所)为辅;有的是以专职律师服务为主,司法保障和其他服务为辅。混合模式可以有助于避免司法保障模式与专职律师模式的缺点,兼具两者的优点。
  (二)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是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人员、社会律师和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属于混合模式。目前,这种混合模式实际上主要依靠广大社会律师受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提供的义务或准义务性劳动。
  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情况
  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切实履行未检职责,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的要求,对在检察阶段引入法律援助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12年初,我院未检科主动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沟通,提出了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前置于审查批捕阶段并延续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设想。此提议得到区司法局领导和区援助中心的积极支持。为了使这项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检、司双方于2012年10月正式签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实际运作。《规定》把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并详细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受理时间、审查转交过程、审查指派程序和法律援助律师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了优质的保障。总结起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突破: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化”,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将法律援助的范畴限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没有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我院制定会签的《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了法律援助对象之一,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将其纳入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范围之内。将未成年人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作出强制性规定,是我院法律援助工作的巨大突破,也为相关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可以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愿,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检察机关在听取被害人就犯罪行为给其生理、心里造成的创伤,是否得到赔偿,是否满意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等方面来全面审查案件,综合评估预测风险,切实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因案引发缠访、闹访,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难以调和,事态趋于复杂等情况的发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而实现恢复性司法之意。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全程化”,各部门联动形成援助合力
  针对未成年人诉讼的特点和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东丽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探索尝试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置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并延续到法院审判阶段,与各相关部门联动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全程化”。
  《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规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或自收到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即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公安机关未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二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同时规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优先审查并作出决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批捕阶段的应当在2日内,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在5日内,就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回复检察机关。并将确定的律师姓名、联系方式及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函告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应当在上述日期内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不予援助的理由,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审查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相关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会签文件还规定区检察院在向区法院移送起诉的同时,书面告知区法院审查批捕、起诉阶段担任该案法律援助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尽量安排该律师继续担任法律援助律师。此举可以保证律师有充裕时间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及时提供法律帮助,更可以使律师在对案件事实十分清楚,对庭审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力的辩护,进而全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化”,听取辩护人意见强化教育挽救
  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为律师参与审前程序相关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真正做到兼听则明,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案件。
  通过听取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和证据,使案件证据得到全面展示,从而作出正确的审查决定。听取援助律师辩护意见过程中,能够使使控辩双方意见得到充分交流,这既有利于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也促使检察机关对律师所提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线索进一步查证核实,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成本。還可以发挥辩护权对检察权的制约功能,从而有助于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办案能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实践探索中发现,很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在审前进行的法律咨询、释理说法等援助活动的同时,客观上参与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同样达到了很好的宣传法律、释法说理的效果。
  (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加强监督抓实援助效果
  在实践中,注重总结经验教训,进而形成机制,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有章可循,强化监督,力求实效。东丽区检察院积极支持、协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从查阅、摘抄、复印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减免相关费用。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前,审查起诉终结前,均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并规定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应向区检察院提供相关委托书、会见笔录复印件及援助律师出具的辩护意见,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监督,体现司法公正。目前,我院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扎实推进稳步开展且成效显著。
  参考文献:
  [1]徐健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赵国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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