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文章基于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规定,首先从法律释义的角度去审视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并阐释了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给予相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保险法告知义务的依法履行。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违法行为
保险法体系中存在告知义务,需要投保人向保险人依法履行,能否做到这一点,关系到保险关系的确定,对于保险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保险法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实现对于全面的了解之后,才能够保证才进行投保的过程中处于主动的状态,不至于因此措施保护自己的机会。
一、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概论
1.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众所周知,保险行业是风险性比较大的行业,在整个保险合同确定的过程中,保险人需要对于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之后,去决定自己承保的费率。由此就有必要对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彻底的了解和探析,而大多数的保险信息都集中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手上,就需要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信息一一告知客户,这才是具备职业操守经纪人的做法,也是国家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实际上保险法告知义务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角度上来讲,保险告知义务需要贯穿于整个保险过程;狭义角度的保险告知义务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期的行为。
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其一,告知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先合同义务,需要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来开展,从这个角度来讲,保险法告知行为是法理基础为诚信原则;其二,诚信原则的功能来看,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关系原则,在特殊保险行业来讲当事人坚持诚信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其三,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实现立法,这是实现保险行业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
2.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和时间
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为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如果在投保的过程中如实的将保险信息告知,其过程中的保险人的相对人,义务人是不会产生异议的。由此,我们可以将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界定为被保险人。具体来讲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来探析:其一,在实际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定都是一个人。但是在财产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是财产标底的所有人,对于标的的实际情况也最了解;在人身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出现分离的情况,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也是最了解的,此时积极对于信息要求详尽,不是很合理。其二,在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体系中,关于控制和确定危险的规定,将提供资料的义务交给了被保险人,而如实告知也是这样的情况,如果不涉及被保险人的话,就显得比较冲突了。
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如果依照目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话,告知义务应该是在合同签订的过程里面,也就是说在承保关系确信之前,就应该做好告知信息的义务履行。另外,保险法还对于保险合同结束后再次复效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在非自动续约的情况下,合同相关内容实际上发生了变更,此时的告知义务也应该被纳入其中。具体来讲,其一,如果保险合同复效的话,双方在复效期间的告知义务需要如实的进行;其二,对于非自动续约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此时的当事人才是重新告知义务的动作执行者;其三,如果保险合同的实际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话,应该在对于保险内容造成巨大影响的情况下,使得保险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时候,实现告知义务动作的执行。
3.法律释义视角下的保险法告知义务
在保险法体系中,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国际社会上普遍认同的,是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属于诚信原则的分支。保险法体系告知义务不仅仅关系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由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下面我们从法律释义的角度下去审视保险法告知义务:其一,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保险法的要求下,在签约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充分知晓保险标的的一切内容,尤其是风险评估方面的信息应该如是告知,这不仅仅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险法的法定义务;其二,关于保险人应该履行的说明义务,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应该针对于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讲解,尤其是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应该保证投保人准确掌握。我国保险法对此进行规定的内容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以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或者免除。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证投保人能够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到合同的各方面内容,做到清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不履行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了不履行保险法告知义务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如果投保人出现了故意不将相关信息告知对方,保险人可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单方面的进行合同的解约,此时他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保险责任;需要清楚的是在保险实际开展的过程中,担保人如实的告知相关信息,这种行为不是合同的相关内容,仅仅是一种缔约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法律上的后果是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出现,而不会使得保险合同陷入无效的状态。
三、如何更好的促进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
结合诸多因为保险法告知义务不履行造成的解约案例,以及一些因为告知义务不履行造成的纠纷案例,都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忽视了告知义务的履行。尤其在现阶段,虽然越来越多的倾向于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去实现理财,很多时候对于保险法不是很了解,从而难以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从而在整个合同过程中显得比较盲目。对此,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变目前的现状,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保险普法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保险法制环境
所述的保险纠纷都是从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理解误区开始的,这是很常见的问题和缺陷。道理很简单,人们平时很少有机会接触到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投保的维权意识较差,难以形成比较科学的保险法制观念;另外一方面,即使人们希望可以通过各种各样方式去进行保险法律体系的了解,但是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一时之间使得其很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也就难以在投保的过程中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由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保险普法教育的力度,以便营造良好的保险法制环境。具体来讲,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保险公司积极强化保险普法教育的力度,积极以发放保险宣传手册的方式去实现企业形象的树立,保证潜移默化的给予人们灌输保险法律常识,尤其是应该将告知义务的具体实现以浅显的语言表达出来,实现客户的认知度的提升;其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强化保险法的教育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宣传平台,开展社区的保险法制建设活动,使得大家对于保险法的告知义务做到深刻的理解,以便有效的在实践过程中开展活动。
2.避免保险经纪人的利益误导,实现保险公司形象树立
由于保险公司的经纪人是以保险单子的数额来进行绩效考核的,很容易造成经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得客户对于很多的条款不清楚的前提下,签署了相关的保险项目,由此造成后期的各种保险纠纷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此我们应该吸取教学,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企业保险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培训,将告知义务的履行作为基本内容,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处理好个人绩效和企业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其二,积极在内部设置相关的保险合同签订过程考核部门,对于在合同签订过程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经纪人,进行严格的惩罚;其三,注重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注重企业社会效益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在不断扩展市场的过程中,要确保客户群体的质量,避免形成过多的保险纠纷。
3.改变社会对于保险理赔的印象,做好理赔环节的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该积极主动的进行赔付,依法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实际上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误导,保险内容条款的不理解,理赔人员素质的低下,使得赔付的过程显得困难重重,由此在社会上人们形成了保险赔付难的印象,这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是很不利的。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应该积极针对这样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改变不良社会形象,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于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确定保险事故属实,应该及时做好相关的赔付工作。具体来讲,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注重投保宣传力度,依法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保证当事人在清晰一切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合同的签订,实现整个流程的法制化,以打消购买保险消费者的恐惧心理;其二,建议做好赔付工作,不断提高赔付的速度和赔付服务的态度,实现在此过程中企业形象的树立。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自身权益,还牵涉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强化保险法制意识培养,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保证在了解一切相关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去签订保险合同。
参考文献:
[1]郝媛媛.简析保险法之告知义务.中国商界,2010.04.
[2]李素娜.论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及法律后果.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1.
作者简介:
喻钧禾,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违法行为
保险法体系中存在告知义务,需要投保人向保险人依法履行,能否做到这一点,关系到保险关系的确定,对于保险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保险法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实现对于全面的了解之后,才能够保证才进行投保的过程中处于主动的状态,不至于因此措施保护自己的机会。
一、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概论
1.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众所周知,保险行业是风险性比较大的行业,在整个保险合同确定的过程中,保险人需要对于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进行评估之后,去决定自己承保的费率。由此就有必要对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彻底的了解和探析,而大多数的保险信息都集中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手上,就需要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信息一一告知客户,这才是具备职业操守经纪人的做法,也是国家保险法的相关要求。实际上保险法告知义务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角度上来讲,保险告知义务需要贯穿于整个保险过程;狭义角度的保险告知义务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前期的行为。
保险法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其一,告知义务作为保险合同的先合同义务,需要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来开展,从这个角度来讲,保险法告知行为是法理基础为诚信原则;其二,诚信原则的功能来看,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关系原则,在特殊保险行业来讲当事人坚持诚信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其三,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实现立法,这是实现保险行业不断发展的关键所在。
2.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和时间
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为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如果在投保的过程中如实的将保险信息告知,其过程中的保险人的相对人,义务人是不会产生异议的。由此,我们可以将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界定为被保险人。具体来讲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来探析:其一,在实际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定都是一个人。但是在财产保险过程中,被保险人是财产标底的所有人,对于标的的实际情况也最了解;在人身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出现分离的情况,被保险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也是最了解的,此时积极对于信息要求详尽,不是很合理。其二,在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体系中,关于控制和确定危险的规定,将提供资料的义务交给了被保险人,而如实告知也是这样的情况,如果不涉及被保险人的话,就显得比较冲突了。
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如果依照目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话,告知义务应该是在合同签订的过程里面,也就是说在承保关系确信之前,就应该做好告知信息的义务履行。另外,保险法还对于保险合同结束后再次复效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在非自动续约的情况下,合同相关内容实际上发生了变更,此时的告知义务也应该被纳入其中。具体来讲,其一,如果保险合同复效的话,双方在复效期间的告知义务需要如实的进行;其二,对于非自动续约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讲,这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此时的当事人才是重新告知义务的动作执行者;其三,如果保险合同的实际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话,应该在对于保险内容造成巨大影响的情况下,使得保险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时候,实现告知义务动作的执行。
3.法律释义视角下的保险法告知义务
在保险法体系中,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国际社会上普遍认同的,是我国保险法中的重要内容,属于诚信原则的分支。保险法体系告知义务不仅仅关系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由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下面我们从法律释义的角度下去审视保险法告知义务:其一,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保险法的要求下,在签约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充分知晓保险标的的一切内容,尤其是风险评估方面的信息应该如是告知,这不仅仅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保险法的法定义务;其二,关于保险人应该履行的说明义务,所谓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应该针对于合同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讲解,尤其是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应该保证投保人准确掌握。我国保险法对此进行规定的内容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得以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或者免除。这样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证投保人能够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充分了解到合同的各方面内容,做到清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不履行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后果
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了不履行保险法告知义务的,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如果投保人出现了故意不将相关信息告知对方,保险人可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单方面的进行合同的解约,此时他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保险责任;需要清楚的是在保险实际开展的过程中,担保人如实的告知相关信息,这种行为不是合同的相关内容,仅仅是一种缔约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其法律上的后果是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出现,而不会使得保险合同陷入无效的状态。
三、如何更好的促进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履行
结合诸多因为保险法告知义务不履行造成的解约案例,以及一些因为告知义务不履行造成的纠纷案例,都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忽视了告知义务的履行。尤其在现阶段,虽然越来越多的倾向于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去实现理财,很多时候对于保险法不是很了解,从而难以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从而在整个合同过程中显得比较盲目。对此,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改变目前的现状,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强化保险普法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保险法制环境
所述的保险纠纷都是从保险合同,法律条文理解误区开始的,这是很常见的问题和缺陷。道理很简单,人们平时很少有机会接触到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投保的维权意识较差,难以形成比较科学的保险法制观念;另外一方面,即使人们希望可以通过各种各样方式去进行保险法律体系的了解,但是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一时之间使得其很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也就难以在投保的过程中有着比较清晰的认识。由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保险普法教育的力度,以便营造良好的保险法制环境。具体来讲,我们可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保险公司积极强化保险普法教育的力度,积极以发放保险宣传手册的方式去实现企业形象的树立,保证潜移默化的给予人们灌输保险法律常识,尤其是应该将告知义务的具体实现以浅显的语言表达出来,实现客户的认知度的提升;其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强化保险法的教育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宣传平台,开展社区的保险法制建设活动,使得大家对于保险法的告知义务做到深刻的理解,以便有效的在实践过程中开展活动。
2.避免保险经纪人的利益误导,实现保险公司形象树立
由于保险公司的经纪人是以保险单子的数额来进行绩效考核的,很容易造成经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忽视告知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得客户对于很多的条款不清楚的前提下,签署了相关的保险项目,由此造成后期的各种保险纠纷事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此我们应该吸取教学,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企业保险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培训,将告知义务的履行作为基本内容,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处理好个人绩效和企业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其二,积极在内部设置相关的保险合同签订过程考核部门,对于在合同签订过程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经纪人,进行严格的惩罚;其三,注重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注重企业社会效益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在不断扩展市场的过程中,要确保客户群体的质量,避免形成过多的保险纠纷。
3.改变社会对于保险理赔的印象,做好理赔环节的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该积极主动的进行赔付,依法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实际上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误导,保险内容条款的不理解,理赔人员素质的低下,使得赔付的过程显得困难重重,由此在社会上人们形成了保险赔付难的印象,这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是很不利的。因此,作为保险公司应该积极针对这样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去改变不良社会形象,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于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一旦确定保险事故属实,应该及时做好相关的赔付工作。具体来讲,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注重投保宣传力度,依法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保证当事人在清晰一切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合同的签订,实现整个流程的法制化,以打消购买保险消费者的恐惧心理;其二,建议做好赔付工作,不断提高赔付的速度和赔付服务的态度,实现在此过程中企业形象的树立。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自身权益,还牵涉到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强化保险法制意识培养,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保证在了解一切相关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去签订保险合同。
参考文献:
[1]郝媛媛.简析保险法之告知义务.中国商界,2010.04.
[2]李素娜.论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及法律后果.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1.
作者简介:
喻钧禾,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