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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的老百姓如今终于可以看到中央电视台9套有关国际交流和学外语的节目了,这是吉林省人大代表多年提出建议呼吁的结果。已经当了9年的省人大代表李勇在高兴之余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深有感触,他说,有的代表建议提出多年才落实,为什么该办理的建议不能及时办理呢?真希望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类似的问题。
李代表的愿望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实现了。因为,为了改变代表建议办理不力的局面,8月4日,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条件和保障。
条例修订的起因
据吉林省人大人代选委副主任委员赵祥介绍,2000年11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比如,原条例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规定得比较笼统,致使有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够规范;对承办单位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致使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能令代表满意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中央9号文件出台后,吉林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和监督检查等程序。这些规定的一些内容应该提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此外,吉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充实到新的条例中去。因此,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不仅十分必要,条件也趋于成熟。这次修订,主要是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条款。
建议受理有了新说法
以前,就有代表提出为个人或者小团体争取利益等建议,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否妥当呢?
虽然说提建议是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今后,省人大代表如何提出建议有了规范。什么可以作为建议提出来呢?条例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全省性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样,代表就不能什么都提建议了,而是有了具体规范。
哪些不能作为建议提出来呢?条例第八条给出了答案。下列情况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据多年参与省人代会议案组工作的省人大人代选委工作人员介绍,每年开会,代表们提建议的热情很高,数量也很多,但是质量却参差不齐,给建议的受理和办理带来一定麻烦。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条例增加了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初核程序。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样,既提高了代表建议质量,又有利于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建议交办实行了新制度
在吉林省,实行重点建议办理制度已有3年了,即每年由省人大人代选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10件重点建议交予相关部门办理。实际上,这些建议的办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代表们也非常满意。如2005年宗占国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长春火车站增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议》经办理后,在长春站北站房已经铺设了盲道,设置了给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南站房改造也增设了无障碍设施和通道,给残疾人出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条例总结了几年来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增加了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提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重点研究办理。”把好的制度上升为法规,这无疑有助于代表建议的办理。
建议办理有了新要求
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承办单位没有按时答复而又没有具体的办复时间的情况。以后这种情况有望得以避免,因为条例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进行了细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有关代表说明,但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复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作书面说明,待办理完毕后再作答复;对已经答复代表并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
同时,条例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形式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并增加了面复代表的规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的公文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面复代表,听取意见。”在条例修改审议过程中,张国珍、刘欣等委员认为,这样规定,才能引起承办部门的重视,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建议督办加大了力度
实施重点建议办理制度以来,承办单位都没有作过专门的书面报告,只是在检查时简要地汇报一下办理情况。为了加大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检查,条例增加了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制度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确定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书面报告。”
按照惯例,省人大人代选委每年都会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如今改为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题报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委员们认为,这种改变突显出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视,对代表工作的重视。
建议办理结果有不同的待遇
今年4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了省政府系统2006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承办代表建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这有利地促进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代表们高兴地看到这一好的制度现在已经上升为法规了。
今后,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好或办理不及时、办理不得力,会面临不同的待遇,用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话说,就是:“态度决定结果,赏罚分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互相推诿、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的通过,对办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是一件好事,但贯彻落实好更为重要,而代表对办理工作是否满意才是条例实施好坏的最终标准。”这是一位委员在条例通过后所发出的感慨。我们有理由相信,按照条例的要求去做,今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李代表的愿望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实现了。因为,为了改变代表建议办理不力的局面,8月4日,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为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条件和保障。
条例修订的起因
据吉林省人大人代选委副主任委员赵祥介绍,2000年11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比如,原条例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规定得比较笼统,致使有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够规范;对承办单位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致使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不能令代表满意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中央9号文件出台后,吉林省委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省人大代表作用,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承办和监督检查等程序。这些规定的一些内容应该提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此外,吉林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充实到新的条例中去。因此,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不仅十分必要,条件也趋于成熟。这次修订,主要是对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新的条款。
建议受理有了新说法
以前,就有代表提出为个人或者小团体争取利益等建议,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否妥当呢?
虽然说提建议是代表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今后,省人大代表如何提出建议有了规范。什么可以作为建议提出来呢?条例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全省性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样,代表就不能什么都提建议了,而是有了具体规范。
哪些不能作为建议提出来呢?条例第八条给出了答案。下列情况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据多年参与省人代会议案组工作的省人大人代选委工作人员介绍,每年开会,代表们提建议的热情很高,数量也很多,但是质量却参差不齐,给建议的受理和办理带来一定麻烦。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条例增加了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初核程序。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代表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样,既提高了代表建议质量,又有利于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建议交办实行了新制度
在吉林省,实行重点建议办理制度已有3年了,即每年由省人大人代选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确定10件重点建议交予相关部门办理。实际上,这些建议的办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代表们也非常满意。如2005年宗占国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长春火车站增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议》经办理后,在长春站北站房已经铺设了盲道,设置了给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南站房改造也增设了无障碍设施和通道,给残疾人出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条例总结了几年来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增加了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提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重点研究办理。”把好的制度上升为法规,这无疑有助于代表建议的办理。
建议办理有了新要求
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承办单位没有按时答复而又没有具体的办复时间的情况。以后这种情况有望得以避免,因为条例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限进行了细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有关代表说明,但是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研究,及时办理;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复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作书面说明,待办理完毕后再作答复;对已经答复代表并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
同时,条例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形式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并增加了面复代表的规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的公文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面复代表,听取意见。”在条例修改审议过程中,张国珍、刘欣等委员认为,这样规定,才能引起承办部门的重视,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建议督办加大了力度
实施重点建议办理制度以来,承办单位都没有作过专门的书面报告,只是在检查时简要地汇报一下办理情况。为了加大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检查,条例增加了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制度内容。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确定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各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向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书面报告。”
按照惯例,省人大人代选委每年都会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如今改为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题报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省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综合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委员们认为,这种改变突显出省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视,对代表工作的重视。
建议办理结果有不同的待遇
今年4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了省政府系统2006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承办代表建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这有利地促进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代表们高兴地看到这一好的制度现在已经上升为法规了。
今后,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好或办理不及时、办理不得力,会面临不同的待遇,用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话说,就是:“态度决定结果,赏罚分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互相推诿、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条例的通过,对办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是一件好事,但贯彻落实好更为重要,而代表对办理工作是否满意才是条例实施好坏的最终标准。”这是一位委员在条例通过后所发出的感慨。我们有理由相信,按照条例的要求去做,今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