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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 ,都是历史的产物。坚持法治与德治的具体、历史的统一 ,既是法治与德治内在统一性的要求 ,也是实现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关键。坚持法治与德治的具体、历史统一 ,首先必须立足于我国现实经济基础 ,而不能脱离或超越这一基础 ;在此前提下 ,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具体、历史统一 ,以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德治实践的具体、历史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