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起步晚,底子薄,现有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涉及国际最新技术较少,缺乏技术支撑,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系统的信息安全立法体系。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已经制定了相对系统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国际社会就信息安全问题也已经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只有让各国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相互接轨,构成严密的国际合作体系,才能真正更到层次更全面地打击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确保各国信息安全。因此,我国在信息安全立法时,要特别注意和现有的国际规则的兼容,包括在立法思想、方式方法上和具体法律规定等各方面的相互兼容,要积极主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