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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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倒的必要性
  
  1993年7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02年6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省实施办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实施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大我省312万残疾人的保障力度,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年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情况不容乐观,参与方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我省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残疾人事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还不相协调,进—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追的任务,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和调整。
  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2008年7月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贯彻了宪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强化了政府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全社会应当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文明理念。2009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文件,以下简称省委3号文件),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落实上位法和省委文件精神,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显得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残疾人保障法后不久,省人大内司委就启动了修改法规工作。2008年7月21日,内司委赴省残联听取了情况介绍,支持省残联着手进行立法调研。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实施办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内司委即会同省残联成立了法规修改起草小组。在立法调研过程中,省残联提出,这次修改后的法规对省实施办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从体例到内容,许多方面都带有创制性,有些内容超出了我省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的范围,建议将法规名称定为《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内司委经过反复研究,并与法工委进行了沟通,认为将实施办法改为条例更合适。内司委在省残联提供的条例建议稿基础上,进行了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将条例草案印发到11个设区的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和省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等20多个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内司委与残联先后到台州、金华、天台、磐安等地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残疾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内司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对存疑的问题与省政府领导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派人参加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7月13日。内司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责任主体。发展残疾人事业,责任主体是政府。省委3号文件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本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应当有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的内容。”(条例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经费保障。发展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至关重要。省委对此高度重视,省委3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为此,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为体现“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和“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的文明理念,为贯彻省委3号文件“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和残疾人教育及体育事业”的精神,根据与省政府领导商议的意见,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彩票公益金每年度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三)关于政治权利。长期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关心下,我省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措施日趋完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残疾人所应当拥有的政治权利却常常被忽视,有时被边缘化。我们立法的宗旨是要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体现“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为此,条例草案单设了政治权利一章(第二章)。对残疾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行了明确,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职工代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
  (四)关于权益保障。
  条例草案分别就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
  康复一着眼于提高政府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能力。
  教育一重点保障适龄残疾人十五年教育与特殊教育。
  劳动就业——要求社会各方都要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出力。
  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着力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质量。
  (五)关于法律责任。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现实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比普通人要困难得多,更需要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关心和帮助。作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责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依据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赋予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督促处理权,规定:“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并及时答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残疾人维权的途径;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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