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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佛教寺院管理中,戒律清规为僧众的日常生活和宗教修行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有效适应了昔日儒家思想主导的农业社会。随着现代社会规范的不断完善,传统寺院管理在组织结构、经济模式、僧团管理等方面的流弊日渐显现。为解决宗教场所管理现代化的困境,《民法总则》创设"捐助法人制度",明确了宗教场所的法人地位。捐助法人制度的创立为推动佛教制度体系和寺院管理现代化提供了契机。佛教寺院回归自给自足的禅寺经济本质、实现僧团民主化管理和融入社会治理成为可能。然而捐助法人制相关规定却无法为寺院提供足够的制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