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船租赁业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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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指出海洋工程船舶租赁类型;租赁的优势;租赁公司对船东进行信用评估时需要注意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融资租赁业务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关键词 海洋工程 融资租赁 船东信用评估 融资租赁合同
  作者简介:刘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00-03
  一、概述
  在当前商用船舶市场低迷、油价持续保持高位时期,海洋工程船投资与建造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海洋工程船作为资本密集行业,租赁已经成为重要的经营方式。租赁一般都涉及两个基本的当事人,资产的所有者即所谓的出租人(Lessor),资产的使用人被称为承租人(Lessee),承租人定期向资产的所有者支付租金。例如,如果你与租赁公司签署了光船租赁合同,则租赁公司就是出租人,而你就是承租人。海工船的所有者则是出租人,即租赁公司,承租人一般都为油服公司或石油公司。
  因多种需要,租赁形式多样,但都是承租人(使用者)承诺向出租人(所有者)支付一系列的现金。租赁合约具体规定一段时间(如每月、每季或每半年)支付一笔现金。支付一般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支付方法支付,付款也可以灵活安排,主要考虑缓解承租人前期还款压力、市场波动、尾付安排等而设计。
  二、常见海工船租赁业务类型
  (一)海工船融资租赁
  该类业务由租赁公司作为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获得贷款后购买承租人在建或已经交付的海工船,取得海工船的所有权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在融资期间结束后,承租人没有违约、正常支付租金后,海工船的所有权过户到承租人名下。存在尾付的情况下,承租人具有回购义务或提供回购担保。
  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承担海工船相关运营管理风险。租赁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船东”,并不应承担海工船的维护保养升级改造等费用及其他义务。如果租赁公司的资本金实质通过承租人承担(如预付部分租金获得),则多指租赁公司的“通道”业务。当公司准备承担拥有和运营租赁资产的经营风险时,采用融资租赁就是合理的做法。当前来看,由于海工船专业性比较强,租赁公司一般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该类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海工船,该类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不同的是,租期结束后,资产依然归租赁公司所有。在经营性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有时具有回购选择权,即拥有回购海工船和不回购海工船的权利。
  当公司使用期限不长,且不准备承担经营管理风险时,一般采用经营租赁就是合理的做法。需要说明的是,该类业务部分情况也可能在财务上认定为融资租赁,如实质性控制海工船,并且租赁期结束时残值较低时。
  (三)杠杆租赁
  大额租赁通常采用杠杆租赁(Leveraged Lease)。租赁公司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购买和租赁海工船,特殊目的公司购买海工船的一般不超过80%的成本通过借款解决。租赁公司支付其余的不低于20%作为租赁的权益投资。
  租赁到期后,负债偿付完毕,承租人有权收回海工船。如果承租人执行购买到期权,租赁公司获得相当于购买价格的收入,如果承租人放弃,出租人收回海工船。
  杠杆租赁的负债通常无追索权,债权人只能依靠承租人的信誉,并以海工船作为抵押物。国内租赁公司开展境外租赁时,一般通过在境外或保税区设立SPV实现。
  三、船东选择租赁的主要原因
  租赁结构比银行直接贷款,在结构安排,税务考虑上更加灵活,主要表现在:
  1.从结构上,租赁公司(或指定的SPV)是银行的借款人, 签署贷款合同后向船厂购买海工船, 然后经营性出租给实质船东使用。因而实质船东只是作为海工船租赁承租人,可不占用实质船东的信用空间。
  2.优化船东/承租人财务报表。一些国家中,融资租赁是资产负债表的表外融资活动,也就是說,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为获得资产融资,无论资产还是租约都不会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3.缓解船东/承租人现金流压力。
  4.短期租赁方便。只是短期使用海工船,租船当然是合理的选择,可以省去登记注册的麻烦,而且可了解有效的使用成本。当然,这种类型的租赁总是经营性租赁。但有时候,短期租赁的成本非常高。
  5.财务困境中的优势。在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许多方面与有担保的放贷人相似,但出租人在破产时会得到更好的对待。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你可能想出租人可以收回可租赁资产,然而,如果破产法庭裁定这种资产对于承租人的业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仍然确认租赁关系成立,随后破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但需继续支付租金。这对于出租人来说是好消息,因为可以继续获得租金,而其他贷款人则只能苦等。在破产程序完成之前,即使是有担保的贷款人也不会得到偿付。
  6.合理避税。如果是租赁海工船而非购买,税金折旧额就会降低。
  7.提高审批效率。通过租赁,可以使承租人避免购买海工船所需要的批准程序。
  8.租赁公司作为船东与银行相比当风险发生时,执行资产的效率更高。
  四、租赁公司在对承租人进行信用评估时需要关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于承租人
  1.公司成立时间、发展历程,公司构架及业务组织安排模式。
  2.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3.公司目前的主要服务客户、服务区域、服务形式等。
  4.公司在行业内或目标市场内的是地位、市场份额等。
  5.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情况等。
  6.公司下一步的发展计划(包括业务拓展、资产扩张等方面)。
  7.公司从财务状况等(可获得其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规模、负债规模、盈利水平等。   (二)关于新建海工船
  1.海工船基本参数,海工船特性(先进性、行业地位等)。
  2.建造船厂的情况,同类产品的生产经验。
  3.建造合同签署情况。
  4.海工船建造价格,具体构成,是否包括非船厂建设部分;与市场价格相比如何,市场价格水平如何。
  5.海工船建造计划(各个节点)。
  6.海工船付款进度和节点。
  7.海工船运营模式(出租或运营),如出租则租约安排情况如何。
  8.此类海工船的行业或市场研究报告。
  (三)企业战略规划
  1.企业主要的经营理念,经营和评价。
  2.战略和具体的规划,支持人及领域中的准备措施,其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
  3.计划或主要业务和战略方向。
  4.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预算,相应的融资计划;目前的工作,投资,融资进度。
  (四)资本/融资条件
  1.主要财务数据表,主要财务指标表,现金流量表。
  2.财务管理制度和融资情况。
  3.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关键的管理解决方案。
  4.融资政策,主要融资渠道;种类,服务,价格,效率等方面的具体需求。
  5.主要银行信贷和信贷政策。
  6.对外担保情况。
  (五)项目可行性
  1.项目的商业模式。
  2.租赁项目的基础信息。
  3.项目的行政审批信息(如果有)。
  4.总投资和融资。
  5.项目建设内容和能力,投资,内部收益率,投资收益率。
  6.市场分析和评估。
  7.租赁财产技术和经济分析。
  (六)風险管理分析
  五、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权利
  1.出租人(租赁公司)对海工船的所有权。出租人对海工船享有法定所有权,可以有效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承租人的债权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清算人等。海工船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出租人不承担海工船瑕疵责任。由于海工船是承租人按照已选好的设计、参数及规格建造,出租人 (租赁公司)实际上提供的只是融资服务。因此租赁公司(出租人)没有承担海工船瑕疵的责任和义务。
  3.海工船致使第三方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租赁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其实质是租赁公司(出租人)保留法律所有权的融资服务,而承租人实际取得对海工船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4.不承担海工船灭失风险的责任。由于海工船是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海工船的义务,对海工船的损坏,灭失承担风险。但即使海工船属于意外风险而造成的灭失,租赁公司(出租人)仍不承担风险。承租人仍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为覆盖此类风险,在担保结构中,租赁公司(出租人)会申请租金违约险及要求承租人提供公司担保。
  5.海工船取回权。承租人违约或者拒付租金时,出租人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后,仍不能救济相关权利时或给予承租人宽限期后,违约情况依然存在,则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承租人处取回海工船。
  6.收取租金和加速还款的权利。一般要求承租人加速还款是在重大违约情况发生时,除非出租人有过错,否则承租人不能因任何理由拒付租金。即使海工船意外灭失情况下也是如此。
  7.融资租赁合同债权转让的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凭租赁协议对海工船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这种转让不应解除出租人在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
  (二)出租人的义务
  1.购买和交付海工船的义务。出租人因按照承租人要求的条件购买并交付海工船。不得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建造合同,否则出租人就等于向承租人承担了变更签合同的义务。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船厂约定,由船厂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海工船,以完成其项下的义务。
  2.平静占有担保义务(Quiet Enjoyment)。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即使在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置了抵押权时,承租人仍然有权要求继续且不受影响地占有、使用租赁物。
  3.对承租人索赔的协助义务。如果合同约定,船厂/现船东不履行建造合同义务/买卖合同义务,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应当协助。
  (三)承租人的权利
  1.选择船厂和海工船的权利。建造合同是由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海工船和船厂的选择,而非出租人与船厂订立的合同。包括商务条款,技术参数,品质,数量,交付的时间、地点、检验条件、船藉等都是承租人决定和认可。出租人虽然是建造合同的当事人,但在没有得到承租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变更建造合同的内容。否则应当承担变更前建造合同项下的义务。
  2.对海工船的平静占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海工船,通过海工船的使用创造的价值以租赁的形式支付给出租人。为保证此目的的实现,出租人应该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权(Quiet Enjoyment)。这种占有权包括:
  (1)买卖不破租赁。即在出租人将海工船出卖时,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新的海工船所有人只能要求承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件支付租金。
  (2)对抗海工船担保权人。出租人如果在海工船上设有担保,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仍受到承租人的平静占有权的限制。即除非海工船在出租前已设定担保并且进行了公示,否则无论如何行使担保物权,都不能从承租人处取回海工船。   (3)对抗出租人的债权人。如出租人破产、清算、其管理人、清算人、债权人不能对海工船行使取回权。只能对承租人行使租赁债权,以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
  (4)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租人的财产时,对海工船不能强制取回,只能执行出租人的租赁债权。
  以上出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担保,不包括因承租人的原因而造成平静占有的丧失。如承租人負有维修海工船的义务,在承租人拒付维修费用的情况下,维修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而这种留置权还可以对抗出租人对海工船的所有权。
  3.海工船瑕疵的索赔权。如果建造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接受和检验海工船,承租人在发现海工船瑕疵时可以拒收,要求船厂提供符合要求的海工船,修理更换或者向船厂索赔。
  (四)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的义务。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出租人提供的融资服务是以承租人按期、按时支付租金 来归还本金和利息来实现的。如果承租人违反此义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取回海工船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海工船,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义务 海工船是出租人对租赁债权实现的保证,直接关系到出租人的利益。因此承租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定期维修、升级并使之处于最完善的运营状态,但合理损耗及各方商定的对海工船进行的任何改装除外。
  3.海工船维修义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负有对海工船维修义务,并负担维修费用。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是融资服务,只是法律名义上的“船东”。
  4.不可解约的义务。海工船一旦由出租人(租赁公司)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则承租人就负有不可解约义务。就应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即使海工船意外灭失也是如此。但这并不是说承租人不可以解除合同,只是终止租赁合同后,则视为承租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罚金,赔偿损失等。
  (五)船厂的权利与义务
  1.收取造船款的权利。
  2.向承租人交付的义务。船厂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向承租人交付海工船。船厂履行此义务时,必须知道建造合同是用作融资租赁交易的。即船厂知道出租人与承租人已经或者将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海工船瑕疵担保义务。船厂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标准,保证所提供的海工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不被任何第三人行使优先权。
  六、海工船租赁业务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其他问题
  (一)市场规则问题
  海工船的最终使用基本都是大型石油公司,其强势决定了市场规则不随船东决定,这就不同于商船的运作方式。海工船的运作大多是适应规则,如租期经常都不太长,需要定期续接,这需要在融资安排时给与合理安排。
  (二)法律问题
  租赁公司开展跨境租赁业务的第一关就是要充分运用好律师的支持。租赁结构中的借款人、承租人、收入账户监管、信托安排、船籍等都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管辖,执行也可能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这都需要获得相关法律的律师意见。
  (三)会计和税务结构问题
  租赁结构的安排,很大程度上要服从整体的会计和税务要求,实现业务开展的最小阻力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对现金流全程涉及的制度安排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法律适应,选择最优路径。
  参考文献:
  [1] 秦国勇.融资租赁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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