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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在南方某市市政府为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会议上,该市的负责同志言辞激烈地表达了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称近期要抓几个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典型,要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提高其违法的成本。地方政府有这样的决心是一件令人振奋的事情,但在欣喜之余,也产生出些许隐忧。
凭心而论,近年来这样的表态在官话系统中是颇为流行的,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要让什么什么倾家荡产”这样的豪言壮语,但这样的话让人感觉到的更多的是“人治”的味道,而不是“法治”的精神。现代社会的根本特点之一就是法制社会,违法者应该得到的是公正的惩罚。
何谓公正的惩罚?就是依照法律,得到不多也不少的惩罚。“让什么什么倾家荡产”的表态会让人产生强烈的错觉,似乎司法部门不是单纯依据法律条文,以法律为唯一的准绳,而是依据行政首长的态度来决定执法的力度,来做出司法裁决。这是不是在不点名地批评司法部门效率不高、有法不依,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去改善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呢?为什么不采取措施直接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透明度呢?如果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条款没有与时俱进,处罚标准过低,脱离了我们现在的经济水平,那么在立法部门修改相应法律条款以前,倘若我们依法行事的话,又如何能够让违法者在不能够倾家荡产的情况下使其倾家荡产呢?如果是国有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我们准备让谁倾家荡产呢?市政府还是省政府?难道打击的对象仅限于私营经济部门吗?
其实,提高违法的成本不是靠抓典型、杀鸡给猴看这样的传统思路,而是要靠严格的执法,真正将墙上的标语付诸行动,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依靠制度创新,用制度而不是领导人的劝说与威胁来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岂能权衡取舍?运动式的市场秩序整顿行动只可能在短期内、在表面上见效,只会让违法活动在短期内收敛一些,或变得更加隐蔽,一旦风声过后,又会故态重现。
今天国人之所以变得“浑身是毒凶赳赳”,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主要的责任不在生产者,而在于监管者。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企业的行为是不一样的,而在相同的法律环境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行为方式又是高度一致的。所以,现在我们在食品安全方面面临的问题,完全不是企业经营者黑心的问题,而是我们缺乏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问题,相关管理部门不应该将自己能力的不足归咎于企业经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经营者的黑心。我们不能够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寄托于企业经营者的自我道德约束上,寄托于他们的觉悟上,法律的存在就说明绝大多数人在没有法律制约的条件下是一定会做坏事的,所以,企业经营者有“贼心”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只要不将坏的动机付之实践就不会对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害。
人民是这些市场监管部门的雇主,地方政府负责人也是人民的雇员,人民的服务员。为人民服务,让雇主满意,让雇主们能够吃上放心的食品,是人民的服务员们的份内之事,如果不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让他们“下岗失业”。
所以,抓典型、严惩那些少数“不幸运者”,甚至让他们倾家荡产,不会持久地使市场秩序好转,市场秩序的改善还要依赖一个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系统,依靠一个高效的司法、执法系统,而不是领导人的讲话,我们的地方领导人现在应该有勇气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勇气正视他们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不足,我们的地方领导人应该以党中央和人民的支持为后盾,将“要让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市场监管者下岗失业”的豪言壮语勇敢地讲出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比较政治经济研究中心)
凭心而论,近年来这样的表态在官话系统中是颇为流行的,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要让什么什么倾家荡产”这样的豪言壮语,但这样的话让人感觉到的更多的是“人治”的味道,而不是“法治”的精神。现代社会的根本特点之一就是法制社会,违法者应该得到的是公正的惩罚。
何谓公正的惩罚?就是依照法律,得到不多也不少的惩罚。“让什么什么倾家荡产”的表态会让人产生强烈的错觉,似乎司法部门不是单纯依据法律条文,以法律为唯一的准绳,而是依据行政首长的态度来决定执法的力度,来做出司法裁决。这是不是在不点名地批评司法部门效率不高、有法不依,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执法不严呢?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去改善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呢?为什么不采取措施直接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透明度呢?如果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条款没有与时俱进,处罚标准过低,脱离了我们现在的经济水平,那么在立法部门修改相应法律条款以前,倘若我们依法行事的话,又如何能够让违法者在不能够倾家荡产的情况下使其倾家荡产呢?如果是国有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我们准备让谁倾家荡产呢?市政府还是省政府?难道打击的对象仅限于私营经济部门吗?
其实,提高违法的成本不是靠抓典型、杀鸡给猴看这样的传统思路,而是要靠严格的执法,真正将墙上的标语付诸行动,而要做到这一点,只能依靠制度创新,用制度而不是领导人的劝说与威胁来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岂能权衡取舍?运动式的市场秩序整顿行动只可能在短期内、在表面上见效,只会让违法活动在短期内收敛一些,或变得更加隐蔽,一旦风声过后,又会故态重现。
今天国人之所以变得“浑身是毒凶赳赳”,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主要的责任不在生产者,而在于监管者。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企业的行为是不一样的,而在相同的法律环境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行为方式又是高度一致的。所以,现在我们在食品安全方面面临的问题,完全不是企业经营者黑心的问题,而是我们缺乏对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能力问题,相关管理部门不应该将自己能力的不足归咎于企业经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经营者的黑心。我们不能够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寄托于企业经营者的自我道德约束上,寄托于他们的觉悟上,法律的存在就说明绝大多数人在没有法律制约的条件下是一定会做坏事的,所以,企业经营者有“贼心”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只要不将坏的动机付之实践就不会对社会造成实际的损害。
人民是这些市场监管部门的雇主,地方政府负责人也是人民的雇员,人民的服务员。为人民服务,让雇主满意,让雇主们能够吃上放心的食品,是人民的服务员们的份内之事,如果不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让他们“下岗失业”。
所以,抓典型、严惩那些少数“不幸运者”,甚至让他们倾家荡产,不会持久地使市场秩序好转,市场秩序的改善还要依赖一个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系统,依靠一个高效的司法、执法系统,而不是领导人的讲话,我们的地方领导人现在应该有勇气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勇气正视他们在市场监管方面的不足,我们的地方领导人应该以党中央和人民的支持为后盾,将“要让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市场监管者下岗失业”的豪言壮语勇敢地讲出来。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比较政治经济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