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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证据的从严审查已成为重要的司法要求。但在许多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利用行政机关在查处中调取相关证据,并在随后的民事赔偿案件中提交法庭。对于一些行政机关不规范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被采用的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本文力图从一件具体案件的分析得出结论:在民事案件中,对行政机关不规范调取的证据,也应利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予以规制,以体现司法证据采信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