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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完全建在地面以下(不与地上房屋相连)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请问,对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地下建筑出租收入,是否可以比照该比例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