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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雇工合同合法吗
编辑同志:
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马荣良
马荣良同志:
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劳动者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据此,《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作为雇主,对雇用人员理应给予劳动保护,但他却在雇用合同中写上“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刘某违反施工安全的一般要求,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赔偿你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的予以确定。如果刘某拒不承担责任,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践行法律 为民服务——记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依法从事刑事辩护、代理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担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个体专业户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多年来,该律师事务所不仅带头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和谐社会的创建。
该所现有近六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楼一层,有高、中、初级律师人员三十多名,聚集了一批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丰富执业经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律师。该所主任律师黄光界系国家一级律师,曾两次获得重庆市十佳律师提名奖,先后多次被评选为重庆市人民满意的律师、重庆市诚信执业百优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和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常务理事。
该所秉承“光明正大、以法为界,关注民生、服务和谐”的办所理念,始终把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代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中,做到了“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高效优质地为各类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几年来,该所为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代理各类诉讼案件4000多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此外,还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先后捐助教育、“五保”、扶助新农村建设、救灾等3万余元,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0多件,法律援助金额达10多万元。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不断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其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不断提高。1998年,该所被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集体”;1999年,荣获“重庆市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并保持至今;2000年,获重庆市司法局目标管理“先进集体”称号;2007年,该所再次被评选为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目前,该所正努力创建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
编辑同志:
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刘某组建的建筑施工队雇用,因该施工队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同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1000多元,我要求刘某给予补偿,但刘某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马荣良
马荣良同志:
我国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劳动者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据此,《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刘某作为雇主,对雇用人员理应给予劳动保护,但他却在雇用合同中写上“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刘某违反施工安全的一般要求,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依法赔偿你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的予以确定。如果刘某拒不承担责任,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践行法律 为民服务——记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依法从事刑事辩护、代理各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担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个体专业户的常年法律顾问,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多年来,该律师事务所不仅带头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和谐社会的创建。
该所现有近六百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楼一层,有高、中、初级律师人员三十多名,聚集了一批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丰富执业经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律师。该所主任律师黄光界系国家一级律师,曾两次获得重庆市十佳律师提名奖,先后多次被评选为重庆市人民满意的律师、重庆市诚信执业百优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现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和重庆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常务理事。
该所秉承“光明正大、以法为界,关注民生、服务和谐”的办所理念,始终把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代理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中,做到了“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高效优质地为各类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几年来,该所为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代理各类诉讼案件4000多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此外,还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先后捐助教育、“五保”、扶助新农村建设、救灾等3万余元,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0多件,法律援助金额达10多万元。为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不断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其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不断提高。1998年,该所被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评为“先进集体”;1999年,荣获“重庆市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并保持至今;2000年,获重庆市司法局目标管理“先进集体”称号;2007年,该所再次被评选为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目前,该所正努力创建国家级优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