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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简称《要求》),《要求》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本公告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