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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开枪、开枪限度如何是警察枪支使用制度中的核心议题。对此,德国法不仅通过“开枪目的”和“行为罪质”(重罪或轻罪)来限定准许开枪的适法情形,还根据射击动作的各个环节动态地分解最小武力原则。德国制度设计的内在机理为解决我国警察实践中不敢用枪、过度用枪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其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列举的14种开枪适法情形应在与刑法关联的意义上理解,即应将相对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导入到枪械使用的要件判断中去。其二,可以开枪的适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明文例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