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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坚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对孙伟铭定交通肇事罪是最准确的。
不出所料,孙伟铭最终被判了无期徒刑。
法官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同时,法庭对二审提出的新证据不予认定。孙伟铭捡回了一条命,但却没有换来梦想中的交通肇事罪名。
定罪之惑
二审宣判之前,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预期在量刑上应该会改判,但他更期待将罪名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交通肇事罪。他坚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对孙伟铭定交通肇事罪是最准确的。但在孙伟铭案宣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表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孙伟铭“醉驾死刑案”的二审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高法院认为,中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同时,黄尔梅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被告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张培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孙伟铭被判无期,早在他的预料之中。“今年早些时候,广东佛山曾经有一个因交通肇事而一审、二审皆被判死刑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时候被改判成死缓,所以我知道高院对于这类案子的态度,争议不在定性而主要集中在量刑上。特别是检察员在庭上做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建议,这意味着控辩双方实际上已经达成了一致,这对法官的判决有很大影响。”
虽然张培鸿和不少律师一样,认为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但仍然认为高院的这个判决“令人欣慰”。“判死缓太重。这个判决至少为南京的张明宝做了个铺垫,否则张明宝案将走得更远。”
不少民众也觉得判决顺应了民意。“得饶人处且饶人,做人不要太绝了!判人家死刑也挽回不了什么。人家孙林一个60岁的老人,为了儿子下跪、挨打、卖房,承受了那么大的侮辱,现在还得了癌症,儿子死了,他的努力不是白费了?”
对于孙伟铭一家而言,他们终于保住了孙伟铭的活命,避免了家破人亡的新惨剧诞生。而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也有了相应的赔偿还贷、还债、继续治疗。对这起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醉驾有了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中指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而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新的情况,有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此外,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對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则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
不出所料,孙伟铭最终被判了无期徒刑。
法官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同时,法庭对二审提出的新证据不予认定。孙伟铭捡回了一条命,但却没有换来梦想中的交通肇事罪名。
定罪之惑
二审宣判之前,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施杰预期在量刑上应该会改判,但他更期待将罪名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为交通肇事罪。他坚持认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对孙伟铭定交通肇事罪是最准确的。但在孙伟铭案宣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表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孙伟铭“醉驾死刑案”的二审判决量刑是适当的。“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高法院认为,中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同时,黄尔梅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被告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的刑辩律师张培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孙伟铭被判无期,早在他的预料之中。“今年早些时候,广东佛山曾经有一个因交通肇事而一审、二审皆被判死刑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时候被改判成死缓,所以我知道高院对于这类案子的态度,争议不在定性而主要集中在量刑上。特别是检察员在庭上做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建议,这意味着控辩双方实际上已经达成了一致,这对法官的判决有很大影响。”
虽然张培鸿和不少律师一样,认为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但仍然认为高院的这个判决“令人欣慰”。“判死缓太重。这个判决至少为南京的张明宝做了个铺垫,否则张明宝案将走得更远。”
不少民众也觉得判决顺应了民意。“得饶人处且饶人,做人不要太绝了!判人家死刑也挽回不了什么。人家孙林一个60岁的老人,为了儿子下跪、挨打、卖房,承受了那么大的侮辱,现在还得了癌症,儿子死了,他的努力不是白费了?”
对于孙伟铭一家而言,他们终于保住了孙伟铭的活命,避免了家破人亡的新惨剧诞生。而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也有了相应的赔偿还贷、还债、继续治疗。对这起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令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醉驾有了审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中指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78年至2002年,全国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快速增长趋势,其中,1978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07251起,死亡19096人;1998年发生346129起,死亡78067人。交通事故增长222.73%,死亡人数增长308.81%。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均创历史最高数,共发生交通事故773137起,死亡109381人。经严格管理,自2003年以来,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呈下降趋势,但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大,其中,2008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起,死亡73484人,与1978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而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面对新的情况,有必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此外,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對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则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