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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看了一九八二年《法学杂志》第六期刊登的《这个孩子判归谁(这种提法不妥,应改为归谁抚养)才合适》一文后,我认为这个孩子应判归小红抚养。一、小孩与老夫妇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收养,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生父母或监护人和养父母双方目愿,并达成收养协议;二是须办理合法手续。然而,小田不仅事先未征得小红的同意,把小孩偷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