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信要约内涵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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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通信要约得以出现,但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向现有的纸面交易提出了诸多挑战。本文就网络通信要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电子通信;网络通信要约
  中图分类号 TN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1)102-0202-01
  
  1 网络通信要约的形式和内容
  1.1 网络通信要约的形式
  网络通信要约是以信息与通信技术为基础,经由电子手段、电磁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要约。简言之,网络通信要约是以数据电文手段作出的要约。“数据电文”的概念最初出现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其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是:“数据电文指经由电子手段、电磁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可见,网络通信要约的形式是数据电文,或者说网络通信要约内容的表现形式是数据电文,体现为无纸化、电子化、数字化的形式。数据电文形式是信息与通信技术(ICP)为基础的网络通信背景下通过因特网平台缔结合同的方式。
  1.2 网络通信要约的内容
  就内容而言,网络通信要约指网络通信要约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一项通信根据不同的情境,可以是要约、承诺、催告、告知等表示行为,如果通信的信息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通信成立一项要约。也就是说,网络通信要约本质上是以数据电文方式做出的通信,简言之,网络通信要约属于“通信”,也可以说,网络通信要约系电子通信。
  它全面反映了网络通信要约的内容和形式的特点:网络通信要约的内容是通信,网络通信要约的形式是数据电文。“通信”的本质是传递信息行为,它强调信息的内容,同时还强调信息的发送与接收,即信息的传递。数据电文则侧重于信息本身,而不是信息的传输方式。数据电文不限于通信,还包括计算机生成但不作传输的记录,因此电文的概念包括记录的概念。
  2 网络通信对合同要约提出的新挑战
  正如前面所言,网络通信要约本质上是电子通信,这就对传统的以纸面通信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合同法提出了挑战。比如:最为关键的身份认证、承诺、要约成立时间地点及要约生效等,这些问题是传统环境下要约在法律上的一般问题在网络通信中的特殊表现。
  3 应对网络通信要约新挑战的思考
  3.1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网络通信要约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但在网络通信中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必须借助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来解决签字或者盖章的难题。电子签名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
  电子认证是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
  3.2 电子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
  严格来说,承诺应该是对要约内容的无条件接受。就承诺的实质性问题,通过电子方式签订合同和传统的合同并无根本区别,但是网络通信要约的订立有其特殊性,而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直接涉及到网络通信要约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以及该合同发生纠纷后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电子商务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3.3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都规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也即是达到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4 确保要约的生效
  在网络环境中:1)解决以电子信息形式出现的网络通信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的《合同法》第11条也明确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对网络通信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2)电子要约何时生效问题。在网络环境中,因数据电文的传递方式迅速快捷,瞬息间就可传递到对方的特点,国际上一般对电子要约都采用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在电子要约的生效问题上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一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用户可以在要约有效的存续时间内承诺,使网络通信要约成立。
  4 结束语
  总之,网络通信要约的法律问题是网络通信对传统以纸面通信为基础的合同法提出的一个重要挑战,这些问题有的在传统法律框架下就可以解决,有的则需要发展与完善传统法律规范,对传统法律做出解释或变通,或进行新的立法,以适应网络通信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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