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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行精准扶贫是当下政府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的重要举措之一。“救急难”相关政策在我国制度体制机制、申报审核流程,以及实施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繁复问题。本文通过对浙江省绍兴、宁波、温州、丽水等地民政部门进行实地访谈与调研,同时结合发达国家与我国先进省市的经验,提出了“对现行部门组织进行精简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受助者审核、建立救助诚信机制,以及建立统一数字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议。
一、社会救助 任重道远
社会救助行为是政府、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群体对失去劳动能力、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低收入社会群体在物质、精神方面的救助。
我国已形成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措施的综合救助体系。目前,社会救助制度面临提高救助功效、完善现行制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任务[1]。
中国人民大学的张黎黎和谈志林认为,研究与建立普惠型社会救助体系很有必要,建立普惠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界定社会救助的基本概念[2]。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的黄晨熹认为,我国新的社会救助体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而且面临结构转型的国家提供经验,如强调不要盲目跟从西方模式,即为贫困人口提供慷慨的福利,从而导致惰性和依赖性;强调政府以外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家庭和社会互助)的支持功能[3]。华中科技大学的赵航在对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和发展研究后认为,我国应在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的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统一低保制度[4]。中国人民大学的张翼从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视角开展研究,认为尽管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在制度内容上已经大为扩展,实现了综合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长期救助与短期救助相结合,但是距离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未来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需要加快立法,实施积极的社会救助,科学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水平,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专业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5]。
我国“救急难”政策制度的制订与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制订一项不过度救助而又恰到好处的临时救助制度和政策是当下重要任务之一。
二、“救急难”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
我国早期的临时救助制度大多为政策指向型且内容较雷同单一,未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提供指导。笔者在对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的绍兴、宁波、温州、丽水等地的区、镇进行访谈调研后,发现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有待完善
“救急难”相关政策的分类和监管权限还不是很明确。据调查,“救急难”政策与临时救助的层级关系不是很明确,过快的增幅对当地政府财政支出产生较大压力;救助金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社会公平缺失,造成“养懒汉”现象;受助人员的分类尚缺少统一标准。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效不佳,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很少能携手解决问题。表现为:临时救助硬件建设缺少政策扶持;民政信息数字化步伐缓慢;服务器端口、平台与软件未制定标准致使衔接困难较大;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建设落后于发达国家;对支出型的困难家庭仅靠救助金不能解决实际困难。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应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致困者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对困难家庭进行综合救助,同时还要注意解决临时救助与其他各制度衔接等方面问题。在救助对象的甄别上,要统一对肢残和智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社会救助体系过于碎片化,造成资源浪费、效率降低,需整合资源并建立体系数据平台。在医疗救助层面上,大病医保、职工医保及新农合医保三者之间缺乏融合。在当前医疗体制下,困难群众看病报销药品的范围还比较小,加之缺乏药品知识,购买时极易盲目选择价格高的药品,从而无形中加重了药费报销负担。制度刚性设计不够,救助资金被冒领;政策出台过频且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救助权需分层,明确县市一级是救助主体,因此建议赋予基层行政裁量权。
(二)审核过程繁复
基层力量薄弱,以街道为代表的基层人员工作量大,岗位数量稀缺,难以增加,如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雇佣专业组织,对受助人员资格审核会产生额外费用,导致财政经费不足,因此购买服务的执行办法亟需出台。
审核过程过于繁琐,需多部门合作,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审核涉及申请、受理、审核与信息核对四项主要流程。其中,审核涉及入户调查、村民评议、公示和系统信息录入等。乡村受救助者分布较分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导致效率低下。此外,在救助信息数字化过程中,民政部门掌握的信息共享不足,平台兼容性差,导致信息录入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隐私方面的信息收集需要公安机关授权。最后一点,在信息平台的建设中尚缺乏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情况的资料。
(三)组织结构模糊
部门整合慢且未形成整体系统,职能分散。在民政系统现代化建设中,大多数企业积极参与,但是政府部门未集中民力并树立样板,社会慈善力量未充分利用。此外,在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中,各地情况类似,民政部门无执法权,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尚未建立合作机制,导致在遭遇小额诈骗的无业或流浪人员时很被动。
(四)资金来源不足
基金来源渠道单一,临时保障金额各地相差悬殊。据调查,绍兴市临时救助预算资金完全依赖财政。从整体资金量上看,各地相差确实很大。省内欠发达市镇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弥补空缺。例如,丽水地区尚有大量低保边缘户,由于救助资金短缺,在“救急难”政策实施中,对特困群众应优先免除医疗费用,事后再申报和受理。而在实际操作中,医院应急资金拨付成难题。
三、发达国家“救急难”经验借鉴 以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为始,标志着由国家层面立法制定全国性社会救助制度的开始。素有“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士编写的《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强调:“福利的受益者——个人在社会保障过程当中应该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福利并非单方面,而是国家与个体间的互动,个人也应负担部分国家责任[6]。
英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主要特征是实行“双管齐下”,救助基本可分政府性救济措施和非政府性救济行为。政府性救济措施按《济贫法》实行,非政府性救济行为由慈善组织和互助性组织提供。政府作为济贫和社会保障主体,对社会保障实施对象、享受保障条件、基金来源、管理办法等作出规定,并负责检查、监督政策法令实施,同时受理社会保障申诉、调节和裁决纠纷。政府救助措施主要针对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体与群体,包括失能、失业人员。政府对失能人员主要采取社会救助和补贴,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另一类包括失业人员、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员,只要条件成熟就能很快投入工作中去,故政府只对社保制度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偿。
与英国不同,美国社保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形成由政府决策、市场介入、民间参与、个人支持的多层次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是市场化运作成分大,政府干预度低,保障面有限[7]。
美国社会救助以慈善济贫事业为雏形,经历了三个时期,由强调政府职能到强调个人责任再到全面改革。美国社会救助方案是全球最复杂的救助方案之一,公共救助和社会服务都有济贫作用,这其中与我国“救急难”政策类似的是医疗救助(Medicaid)、食品券(Foods Stamps)和紧急公共救助项目(Emergency Public Assistance)。医疗救助项目旨在向低收入的老人、盲人、残疾人、孕妇和多子女家庭提供医疗资助,有些州向能维持基本生存但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者提供医疗救助。享受此项待遇者从检查到手术的多数流程都不用自付。食品券项目是对无收入或低收入的老人、残疾人、失业者、合法移民发放仅限购买食品的餐券,领取资格是受助者的总收入不得超贫困线的1.3倍,纯收入不超贫困线。紧急公共救助项目旨在弥补社会救助项目之不足,它包括对受火灾、地震、洪水、风灾、爆炸、化学事故、核事故等灾害的公民与难民的救助[8]。
四、“救急难”政策实施意见建议
(一)完善政策制订和评价体系
在政策制订方面应摒弃10%的增长目标,将各地区物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成本、生活成本转换为系数,根据系数决定每年救助资金的增幅。浙江省内各地有所区别,而非盲目统一增长率。再有,取消联席会议制度,从实质上促进民政、公安、银行各部门之间合作。
以消费水平为主要衡量基准,制定低保标准不太合理,应将物价作为制定最低保障金的依据之一。
针对低保边缘户,制订劳动能力评价标准,制订以劳动能力为分类依据的阶梯式分级保障制度,释放社会救助压力;对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进行培训,通过自身努力维持家庭开支,回报社会。
(二)建立数字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救助者诚信机制
针对救助信息核查、复查成本高的问题,应建立诚信积分机制,以受助者的诚信积分为准,诚信记录优则减少对其复查频率,诚信记录差则加大复查频率。这样做不仅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压力,同时也能减少政府开支。针对信息核查难问题,要建立省级数字化民政信息大平台,这是根本之策。建议设立试点,在此类地区建设专门服务器,全省规定统一标准端口系统格式,以试点作为基础推广。信息平台建设要与公安部门、银行系统之间建立联系,以上级文件的方式授权民政部门查看受助者的财产信息。对“退保难”问题应加强立法,完善社会救助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三)修改救助组织归属,明确分工,赋予适当执法权
建议将医疗救助工作从民政工作中独立出来,归入社会保障部门,完善体系,增强办事针对性。在民政部门的建制方面,建议研究建立综合民政专业执法机构,赋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同时取缔无证救助机构。
(四)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拓宽集资渠道
针对资金问题,建议设立专项基金,从当年社会救助基金的结余中独立一块,作为“救急难”基金。学习英国社会救助经验,尝试将社会救助工作分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两类,向社会企业、NGO等团体开放招募资金,同时也可聚集社会力量管理运营资金,从而解决临时救助资金不足。
(五)宣传典型,鼓励制度创新
借鉴德国经验,参考德国的辅助原则和个性化原则,完善各地现有特色救助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爱心驿站”、“爱心超市”等以奖代补的救助模式。从物资、岗位、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内部消化等方面入手,建立综合性组织,在基本层面带动需求与供给匹配,推进供需平衡。
五、小结
鉴于政策和制度有待完善,浙江省的一些地区尚存在着救助范围不能全覆盖问题,比如低保边缘户就是一例。由于立法与健全制度的过程往往滞后于实际需求,特别是在遭遇突发事件后,所产生的致贫致困家庭在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中往往显得孤立无援,这时地方政府发挥灵活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为此,具有特色的救助制度或项目理应得到提倡,普适性的救助标准或许不能在实际救助工作中带来最好收效,而针对特定地区、不同情况制订的特定政策方是一把金钥匙。
我国的治理应是多元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主体也应变得多元,更多的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应得到认可,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在可行的地区推广,政府与当下互联网技术领先组织间应开展合作,结合其技术资源优势,早日搭建数字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惊人的发展速度带来了我国各区域间逐渐加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救助模式需要多元创新,政府部门应给予多元模式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段美枝.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再设计[J].法律法规.2013(10):108-109.
[2]张黎黎,谈志林.构建我国普惠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战略思考[J].改革与发展.2009(01):58-61.
[3]黄晨熹.社会救助的概念、类型和体制:不同视角的比较[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03):88-104.
[4]赵航,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状及发展浅析[J].科学·经济·社会.2005(02):65-68.
[5]张翼.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内涵与发展方向研究[J].长白学刊.2014(03):113-118.
[6]关信平.朝向更加积极的社会救助制度—论新形势下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方案[J].中国行政管理.2014(7):16-20.
[7]钟玉英.当代国外社会救助改革及其借鉴[J]. 中国行政管理.2012(12):74-77.
[8]冯英,聂雯倩.外国的社会救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53-58.
(责任编辑:李静敏)
一、社会救助 任重道远
社会救助行为是政府、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群体对失去劳动能力、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低收入社会群体在物质、精神方面的救助。
我国已形成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配套措施的综合救助体系。目前,社会救助制度面临提高救助功效、完善现行制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任务[1]。
中国人民大学的张黎黎和谈志林认为,研究与建立普惠型社会救助体系很有必要,建立普惠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界定社会救助的基本概念[2]。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的黄晨熹认为,我国新的社会救助体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而且面临结构转型的国家提供经验,如强调不要盲目跟从西方模式,即为贫困人口提供慷慨的福利,从而导致惰性和依赖性;强调政府以外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家庭和社会互助)的支持功能[3]。华中科技大学的赵航在对我国社会救助的现状和发展研究后认为,我国应在现在城市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乡一体的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统一低保制度[4]。中国人民大学的张翼从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视角开展研究,认为尽管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在制度内容上已经大为扩展,实现了综合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长期救助与短期救助相结合,但是距离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未来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需要加快立法,实施积极的社会救助,科学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水平,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专业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5]。
我国“救急难”政策制度的制订与实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制订一项不过度救助而又恰到好处的临时救助制度和政策是当下重要任务之一。
二、“救急难”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
我国早期的临时救助制度大多为政策指向型且内容较雷同单一,未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提供指导。笔者在对浙江省社会救助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的绍兴、宁波、温州、丽水等地的区、镇进行访谈调研后,发现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政策有待完善
“救急难”相关政策的分类和监管权限还不是很明确。据调查,“救急难”政策与临时救助的层级关系不是很明确,过快的增幅对当地政府财政支出产生较大压力;救助金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导致社会公平缺失,造成“养懒汉”现象;受助人员的分类尚缺少统一标准。
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效不佳,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很少能携手解决问题。表现为:临时救助硬件建设缺少政策扶持;民政信息数字化步伐缓慢;服务器端口、平台与软件未制定标准致使衔接困难较大;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建设落后于发达国家;对支出型的困难家庭仅靠救助金不能解决实际困难。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应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致困者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对困难家庭进行综合救助,同时还要注意解决临时救助与其他各制度衔接等方面问题。在救助对象的甄别上,要统一对肢残和智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社会救助体系过于碎片化,造成资源浪费、效率降低,需整合资源并建立体系数据平台。在医疗救助层面上,大病医保、职工医保及新农合医保三者之间缺乏融合。在当前医疗体制下,困难群众看病报销药品的范围还比较小,加之缺乏药品知识,购买时极易盲目选择价格高的药品,从而无形中加重了药费报销负担。制度刚性设计不够,救助资金被冒领;政策出台过频且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救助权需分层,明确县市一级是救助主体,因此建议赋予基层行政裁量权。
(二)审核过程繁复
基层力量薄弱,以街道为代表的基层人员工作量大,岗位数量稀缺,难以增加,如果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雇佣专业组织,对受助人员资格审核会产生额外费用,导致财政经费不足,因此购买服务的执行办法亟需出台。
审核过程过于繁琐,需多部门合作,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审核涉及申请、受理、审核与信息核对四项主要流程。其中,审核涉及入户调查、村民评议、公示和系统信息录入等。乡村受救助者分布较分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导致效率低下。此外,在救助信息数字化过程中,民政部门掌握的信息共享不足,平台兼容性差,导致信息录入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隐私方面的信息收集需要公安机关授权。最后一点,在信息平台的建设中尚缺乏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情况的资料。
(三)组织结构模糊
部门整合慢且未形成整体系统,职能分散。在民政系统现代化建设中,大多数企业积极参与,但是政府部门未集中民力并树立样板,社会慈善力量未充分利用。此外,在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中,各地情况类似,民政部门无执法权,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尚未建立合作机制,导致在遭遇小额诈骗的无业或流浪人员时很被动。
(四)资金来源不足
基金来源渠道单一,临时保障金额各地相差悬殊。据调查,绍兴市临时救助预算资金完全依赖财政。从整体资金量上看,各地相差确实很大。省内欠发达市镇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弥补空缺。例如,丽水地区尚有大量低保边缘户,由于救助资金短缺,在“救急难”政策实施中,对特困群众应优先免除医疗费用,事后再申报和受理。而在实际操作中,医院应急资金拨付成难题。
三、发达国家“救急难”经验借鉴 以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为始,标志着由国家层面立法制定全国性社会救助制度的开始。素有“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士编写的《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强调:“福利的受益者——个人在社会保障过程当中应该有不可推脱的责任”,福利并非单方面,而是国家与个体间的互动,个人也应负担部分国家责任[6]。
英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主要特征是实行“双管齐下”,救助基本可分政府性救济措施和非政府性救济行为。政府性救济措施按《济贫法》实行,非政府性救济行为由慈善组织和互助性组织提供。政府作为济贫和社会保障主体,对社会保障实施对象、享受保障条件、基金来源、管理办法等作出规定,并负责检查、监督政策法令实施,同时受理社会保障申诉、调节和裁决纠纷。政府救助措施主要针对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体与群体,包括失能、失业人员。政府对失能人员主要采取社会救助和补贴,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另一类包括失业人员、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员,只要条件成熟就能很快投入工作中去,故政府只对社保制度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偿。
与英国不同,美国社保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形成由政府决策、市场介入、民间参与、个人支持的多层次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是市场化运作成分大,政府干预度低,保障面有限[7]。
美国社会救助以慈善济贫事业为雏形,经历了三个时期,由强调政府职能到强调个人责任再到全面改革。美国社会救助方案是全球最复杂的救助方案之一,公共救助和社会服务都有济贫作用,这其中与我国“救急难”政策类似的是医疗救助(Medicaid)、食品券(Foods Stamps)和紧急公共救助项目(Emergency Public Assistance)。医疗救助项目旨在向低收入的老人、盲人、残疾人、孕妇和多子女家庭提供医疗资助,有些州向能维持基本生存但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者提供医疗救助。享受此项待遇者从检查到手术的多数流程都不用自付。食品券项目是对无收入或低收入的老人、残疾人、失业者、合法移民发放仅限购买食品的餐券,领取资格是受助者的总收入不得超贫困线的1.3倍,纯收入不超贫困线。紧急公共救助项目旨在弥补社会救助项目之不足,它包括对受火灾、地震、洪水、风灾、爆炸、化学事故、核事故等灾害的公民与难民的救助[8]。
四、“救急难”政策实施意见建议
(一)完善政策制订和评价体系
在政策制订方面应摒弃10%的增长目标,将各地区物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成本、生活成本转换为系数,根据系数决定每年救助资金的增幅。浙江省内各地有所区别,而非盲目统一增长率。再有,取消联席会议制度,从实质上促进民政、公安、银行各部门之间合作。
以消费水平为主要衡量基准,制定低保标准不太合理,应将物价作为制定最低保障金的依据之一。
针对低保边缘户,制订劳动能力评价标准,制订以劳动能力为分类依据的阶梯式分级保障制度,释放社会救助压力;对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进行培训,通过自身努力维持家庭开支,回报社会。
(二)建立数字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救助者诚信机制
针对救助信息核查、复查成本高的问题,应建立诚信积分机制,以受助者的诚信积分为准,诚信记录优则减少对其复查频率,诚信记录差则加大复查频率。这样做不仅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压力,同时也能减少政府开支。针对信息核查难问题,要建立省级数字化民政信息大平台,这是根本之策。建议设立试点,在此类地区建设专门服务器,全省规定统一标准端口系统格式,以试点作为基础推广。信息平台建设要与公安部门、银行系统之间建立联系,以上级文件的方式授权民政部门查看受助者的财产信息。对“退保难”问题应加强立法,完善社会救助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加大违法成本。
(三)修改救助组织归属,明确分工,赋予适当执法权
建议将医疗救助工作从民政工作中独立出来,归入社会保障部门,完善体系,增强办事针对性。在民政部门的建制方面,建议研究建立综合民政专业执法机构,赋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执法权,同时取缔无证救助机构。
(四)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拓宽集资渠道
针对资金问题,建议设立专项基金,从当年社会救助基金的结余中独立一块,作为“救急难”基金。学习英国社会救助经验,尝试将社会救助工作分政府性与非政府性两类,向社会企业、NGO等团体开放招募资金,同时也可聚集社会力量管理运营资金,从而解决临时救助资金不足。
(五)宣传典型,鼓励制度创新
借鉴德国经验,参考德国的辅助原则和个性化原则,完善各地现有特色救助项目,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爱心驿站”、“爱心超市”等以奖代补的救助模式。从物资、岗位、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内部消化等方面入手,建立综合性组织,在基本层面带动需求与供给匹配,推进供需平衡。
五、小结
鉴于政策和制度有待完善,浙江省的一些地区尚存在着救助范围不能全覆盖问题,比如低保边缘户就是一例。由于立法与健全制度的过程往往滞后于实际需求,特别是在遭遇突发事件后,所产生的致贫致困家庭在制度不完善的环境中往往显得孤立无援,这时地方政府发挥灵活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为此,具有特色的救助制度或项目理应得到提倡,普适性的救助标准或许不能在实际救助工作中带来最好收效,而针对特定地区、不同情况制订的特定政策方是一把金钥匙。
我国的治理应是多元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主体也应变得多元,更多的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应得到认可,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在可行的地区推广,政府与当下互联网技术领先组织间应开展合作,结合其技术资源优势,早日搭建数字化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惊人的发展速度带来了我国各区域间逐渐加剧的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救助模式需要多元创新,政府部门应给予多元模式更多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段美枝.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再设计[J].法律法规.2013(10):108-109.
[2]张黎黎,谈志林.构建我国普惠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战略思考[J].改革与发展.2009(01):58-61.
[3]黄晨熹.社会救助的概念、类型和体制:不同视角的比较[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03):88-104.
[4]赵航,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现状及发展浅析[J].科学·经济·社会.2005(02):65-68.
[5]张翼.我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内涵与发展方向研究[J].长白学刊.2014(03):113-118.
[6]关信平.朝向更加积极的社会救助制度—论新形势下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方案[J].中国行政管理.2014(7):16-20.
[7]钟玉英.当代国外社会救助改革及其借鉴[J]. 中国行政管理.2012(12):74-77.
[8]冯英,聂雯倩.外国的社会救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53-58.
(责任编辑:李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