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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规划的管理现状
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管理中处于龙头地位。早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就曾对土地利用有专门章节规定,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国、省、市(地级)、县、乡五级土地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中,国、省、市主要是对有关指标的控制,如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控制;而县、乡一级则是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落实。如县级规划主要注重土地利用分区的落实,而乡级规划不但具体划分土地利用区,还具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从表面看,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次性强、结构严谨,应该很科学,但实际过程中,存在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权威、规划间的协调和衔接较差、规划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动随意性大等问题。
二、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相比较其他规划,例如以城市规划为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该条款看,我们不难推断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阶应该高于城市规划。但由于城市规划有专门的《城市规划法》作为依据,具有法律地位;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很难协调法律地位权威性更高的城市规划。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在城镇发展过程中,盲目扩大城镇规模,大量占用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甚至占用大量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同虚设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缺乏科学性。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国土部门来进行,而城市规划由建设部门来进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分开的,这就导致两规划相脱节。由于我国各类规划很多,分工又不明确,协调和衔接都存在类似问题。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过于死板,而在执行过程中又过于宽松,从而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时千篇一律,形式死板,缺乏地方特色。甚至出现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交办的几项硬指标,弄虚作假,编制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又面临发展经济的压力,因此就出现了有的地方通过各种手段不断改动刚刚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频繁的改动实质是改变了土地利用的管理框架,也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几点建议
1.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做好这项工作要从国家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着手。从国家层面,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修建的道路、能源基础设施等法定事由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地方政府这个层面,增加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审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环节,特别对于县(市)一级政府。对于非法定事由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本级人大批准同意后,才能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增加中间的监督环节,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土地利用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人大报告。
2.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类型规划之间的关系。土地是承载人类进行各项活动的基础。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尤其是城市规划、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及林地草原保护规划等规划均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范围内实施,其具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3.广开渠道,打破行政和区域限制,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要广开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但要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如国土资源、城市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提出相关规划建议,而且更要召集各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草案,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其次是打破行政限制,对于重要的规划,它的制定不能像以前那样各自为战,相互脱节。如城市规划,不但要有城市建设部门参与,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都应派出专家实质性参与。在规划制定中,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打破地区限制,是指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因地制宜地制定跨区域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旦制定公布,各地必须严格贯彻实施,非法定事由,不得改变。
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管理中处于龙头地位。早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就曾对土地利用有专门章节规定,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国、省、市(地级)、县、乡五级土地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中,国、省、市主要是对有关指标的控制,如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控制;而县、乡一级则是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落实。如县级规划主要注重土地利用分区的落实,而乡级规划不但具体划分土地利用区,还具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从表面看,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次性强、结构严谨,应该很科学,但实际过程中,存在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权威、规划间的协调和衔接较差、规划执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动随意性大等问题。
二、土地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相比较其他规划,例如以城市规划为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从该条款看,我们不难推断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阶应该高于城市规划。但由于城市规划有专门的《城市规划法》作为依据,具有法律地位;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很难协调法律地位权威性更高的城市规划。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一些地方在城镇发展过程中,盲目扩大城镇规模,大量占用基础设施良好的耕地,甚至占用大量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同虚设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缺乏科学性。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国土部门来进行,而城市规划由建设部门来进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分开的,这就导致两规划相脱节。由于我国各类规划很多,分工又不明确,协调和衔接都存在类似问题。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过于死板,而在执行过程中又过于宽松,从而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时千篇一律,形式死板,缺乏地方特色。甚至出现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交办的几项硬指标,弄虚作假,编制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又面临发展经济的压力,因此就出现了有的地方通过各种手段不断改动刚刚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频繁的改动实质是改变了土地利用的管理框架,也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失去了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几点建议
1.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做好这项工作要从国家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着手。从国家层面,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修建的道路、能源基础设施等法定事由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地方政府这个层面,增加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审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和修改的环节,特别对于县(市)一级政府。对于非法定事由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本级人大批准同意后,才能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增加中间的监督环节,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土地利用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人大报告。
2.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类型规划之间的关系。土地是承载人类进行各项活动的基础。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尤其是城市规划、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及林地草原保护规划等规划均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范围内实施,其具体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3.广开渠道,打破行政和区域限制,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严格贯彻和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如何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要广开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但要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如国土资源、城市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提出相关规划建议,而且更要召集各方面专家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草案,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其次是打破行政限制,对于重要的规划,它的制定不能像以前那样各自为战,相互脱节。如城市规划,不但要有城市建设部门参与,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都应派出专家实质性参与。在规划制定中,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打破地区限制,是指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因地制宜地制定跨区域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一旦制定公布,各地必须严格贯彻实施,非法定事由,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