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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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工业革命后西方社会步入了真正的现代社会,与之相伴随的是思想领域的活跃。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这个时代产生,西方法律思想异彩纷呈,历史法学派可谓是其中光辉夺目的一支。本文试图通过对萨维尼及其代表性著作的阐述去探寻历史法学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现代意义。
  【关键词】历史法学观;萨维尼;思想观点;借鉴意义
  一、历史法学观产生的背景
  (一)思想的背景
  伴随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启蒙运动,西欧思想界进入了一个理性主义的时代。理性主义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历史主义学派在此时作为理性主义的对立面应运而生。理性主义其内在具有普遍主义和世界主义的倾向,因而与当时的民族主义和浪漫主义学派格格不入,相互对抗。这两种思想的相互对立和在对立中演进就构成了整个18到19世纪西欧文化的背景图像。浪漫保守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赫爾德认为: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在历史演变中的每个时段都具有其独立之意义,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与幸福的社会理想。这种历史观又影响着其民族文化观的形成。他进一步认为:在上帝的眼中,每个民族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所有民族文化都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异同之差别,没有所谓价值上的差异。这种民族文化观在法律领域进行思想渗透,进而便形成了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
  (二)现实的背景
  拿破仑的军事失败以及封建王朝在法国的复辟,使人们对革命产生怀疑,同时也对革命者所信奉的理性主义进行冷静的反思。同时在德意志,民族主义思潮盛行,试图建立一个以自己为主导的民族独立国家。因此,就急需一种适应这种需求的思想体系去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支柱——古典自然法学的普遍主义相抗衡。当时的德国的资产阶级力量还没有充分壮大,因而只能依靠现有的统治阶级进行改良,而不能像法国资产阶级那样进行暴力革命。这种时代背景也促使主张法律渐进性发展的历史法学派的到了各派的支持。与此同时,面对德国的国内外形势,萨维尼的法学同行蒂博提出了一种激进的建议。他呼吁德国效仿法国立法者经验,为德国创制一部拿破仑法典式的民法并以此促进德国的统一和经济的发展。对于蒂博这番立法建议,萨维尼给予了全面的驳斥,他认为19世纪初德国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灾难。因为法律的法典化总是谋求将法律思想固定为恒久不变的原则,但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法律思想应当得到自由的发展。此外,他还认为当时的德国并不具备制定一部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也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堪凭特持的社会历史基础。
  二、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主要内容
  (一)法的起源问题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萨维尼对实在法的起源一节的开篇描述堪为其思想的经典表述。他认为:“在人类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依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constitution)。……将其联结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法律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一致的产物。法律同民族语言一样,有自己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它是民族意识的产物,换言之,法律起源于习惯。在各个民族中,久而久之会形成种种传统习惯,不断地使用这些传统习惯,便逐渐形成了法律规则。法律与其他的民族习性一样,受着同样的运动和发展规律的支配。
  (二)法的发展阶段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具有双重性,首先,法律作为社会整体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与社会共存,不会自行消亡。其次,法律是法学家所掌握的一门特殊知识。在不同时期,同一民族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萨维尼声称不论表现为那种法律,要在两者之间划出一条截然的分界线,也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两者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他认为,每处都是由习惯和一般信念,然后才靠法律学发展而来的。据此萨维尼得出了法律发展的三阶段论:第一阶段是习惯法阶段。这一阶段法律原则并不存在于立法之中,而是存在于“民族的信仰”之中,表现形式主要是习惯法。第二阶段是学术法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加入了“技术”的要素,便出现了学术法。第三个阶段是法典编纂阶段。这个阶段是民族的衰落,法律不再基于民众的支持,而变成专家集团、权力集团的财产。
  (三)法的本质问题
  萨维尼关于法律本质的论述,是他最具风格的法律理论。他说,法律跟一个民族特有的语言、文化、生活方式一样,体现出一种固定而明显的特质。总而言之,一切的法都是以习惯法这种方式发展而成的。一个民族的法律首先源于其特有的公序良俗与民众的法律确信,其次才是由法学的著作而来的;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都是气民族内在文化的体现,而不能从外部强加;法律都是民族社会的内在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的。
  基于上述理论,萨维尼对法律本质的理解是: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的,并且其发展几乎是盲目的,法律不能以完全理性的立法手段和立法技术来创造,而只是每个民族“民族精神”的体现和再造。萨维尼关于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思想所要力图说明的是,法律从表面上看仅仅是规则或者司法判例的简单累积,但从内涵上说,法律所反映的是各民族整体民族文化的概貌。通过对民族法的本质的阐述萨维尼引申出历史方法论。主张通过考察法律制度及其学说的起源与发展变化来发现其精神和基本原则,试图从塑造者“民族精神”或法律的“观念”的社会历史、社会变迁和社会环境中找到法的“真谛”。萨维尼对历史方法的偏爱和对“民族精神”的简单化经常受到批判;并且,他的关于习惯法优于法典的结论也受到怀疑。但不可否认的是萨维尼已经敏锐的意识到法律同民族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的发展变化源于本民族和社会的内部。这是他对法学发展的重大贡献之一。
  三、历史法学观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对萨维尼历史法学之评价   必须承认,正如萨维尼历史法学观的理论中所阐释的一样,萨维尼的法律理论是德意志民族在其特定的历史社会背景下的民族文化的体现,对其的评价也应当基于18、19世纪德国乃至欧洲的整体历史背景来进行。但是,作为世界法律思想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思想的集大成者,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对今天的法学界也始终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萨维尼法学观最大的贡献在于,在自然法学在欧洲占据绝对领导地位的18、19世纪,为人们理解和认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路径。萨维尼提出的“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认为法起源于人的理性一样,是人类在认识法的发生学方面作出的极具重要性的努力之一。并且,与相对虚无的“人类理性”相比,萨维尼的这种观点更加具象和丰富,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同时,从方法论上看,萨维尼的历史法学采用了历史的、实证的分析方法,形成了认识和研究法律的新思路与新方法,也成为我们今天重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正是受了萨维尼这种历史主义的、民俗学的法学研究的启发,使得更多的研究方法渗透到法学研究中去,从而产生了法社会学、法文化学、法经济学等新的法学分支,丰富了人类认识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手段。历史法学观奠定了德国法的基础,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德国法以其结构严谨、概念准确、追求体例而著称于世,而这些特点都是来自于历史法学派的影响和贡献。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历史法学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缺陷。首先,萨维尼的法学观带有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的保守色彩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当时的德国封建势力仍占主导地位,要想像法国大革命那样的彻底改革是行不通的。萨维尼主张自主演进和自然生长的渐进式的法律改革满足了当时德国各个派别的需要,使得改革的阻力变小,也客观上对德国的大一统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其次,历史法学观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历史法学派专注于对史料的整理和分析,刻意地回避当前局势与实践需要,历史法学派大部分的代表著都是法学学者而非法律实践者,充分反映了这一点。来自柏林的政治家、律师克什曼曾就此有一段著名的批评,他说:“历史法学有三大特点:提升研究者自我满足的幻觉、对法律实践的陌生和对遥远的法律渊源的偏好。哪怕是避免对历史法学进行过高评价的人也必须看到,历史法学……未能起到一个直接为德意志法律统一服务的作用。”此外,萨维尼对立法,片面的强调习惯法的重要性也往往成为其他学者攻击其观点的依据之一。尽管如此,萨维尼能把法律置于历史视角中的尝试,是把法律纳入社会中进行研究的重要一步。
  (二)历史法学观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纵然历史法学观有不完善的地方,人们对历史法学的评价也褒贬不一,但是,历史法学观作为法学的一个全新的理论,为法学研究界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这一贡献是不容抹杀的。而且,笔者认为,历史法学观对当今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
  首先,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引发了我们对立法的思考。当前中国正处于法律体系形成时期,大量的立法活动随之也带来了法学中兴的一片繁荣景象。法学研究对立法活动也有重要的指导辅助意义。目前,如何建成最好的中国法律体系是我们更要考虑的事情,这一点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萨维尼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我们要汲取中华法系精髓的观点。这样,我们才能顺应民族的习惯进行社会活动、参加法律实践,不会形成逆动,造成不必要的羁绊,阻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清楚历史法学派保守、局限的一面,不能一味只求诸古人,应当结合世界最先进的法学研究成果,借鉴世界最先进的立法来完善我国的立法等法律活动。
  其次,历史法学观能够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可借鉴的方法论。与理性主义重视主观演绎与逻辑推理,轻史料考据的研究风格不同,历史法学观为法律研究与理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历史方法论。历史法学的这种研究倾向要求其从法律与社会的最大接触面来对法律进行综合性的、整体性的考察分析。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有什么严格、专一的方法论,相反却要求它在方法论上的多元化,因为只有以多角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多层次的探讨,才有可能达到对这一现象的更为客观、全面和切近的认识。因此,我国法制建设需要批判的借鉴历史法学观的方法论,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条直接建立在我国社会现实基础之上的、适应中国国情的方法论。
  最后,历史法学的研究成果十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认识法律的发展阶段。通过历史法学的研究分析,我们认识到应该以发展的眼光考察法律文本和法律现象。任何法律现象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某个特定的历史时,就我国的法律发展史来说,以发展的眼光考察法律文本的产生过程和法律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可以发现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而更加深刻地了解我国法制建设所处的阶段,进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有效的借鉴。根据萨维尼的法律发展三阶段论,结合我国外源型法的发展特点分析可知,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法典法的过渡时期”。在现阶段,我国已基本完成系统的立法过程,但是成文法的系统尚不完善;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一些基于民族文化和公序良俗而存在的习惯法与成文法典法之间的矛盾仍然大量存在。历史法学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其独特的作用。作为新一代的法律研究者和实践者,我们应当以立足当下,关注未来的态度,综合吸取各个学派的精华与思维方式,尽可能结合社会实际和民族文化,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思想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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