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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只是完成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手段。在这个柏卖法律关系中,法院作为委托拍卖人,笔者认为他与拍卖行,买受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这个拍卖法律关系中,法院并非在行使司法权,柏卖行,买受人不应成为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相对人。他们不应该受到司法权的约束和不利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对象是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在这里,法院通过参与民事活动,使得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