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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艳梅,女,40岁,原系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代理人:马世民、祁汉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 法定代表人:冯生寿,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镁生、陈学忠,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