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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固有的弹性为民法的“绿化”提供了路径,同时其不变的秉性使得民法的“绿化”不可能走得太远,只能在民法的已有框架内进行。重新解读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公序良俗原则,重构所有权的内容,改造旧有的环境侵权责任理论,扩张合同的附随义务,建立环境合同制度、环境物权制度和生态型环境侵权制度,这已成为民法“绿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