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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与取水许可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由《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作为行政许可的取水许可具有可转让的特性。该法同时规定法律、法规有权规定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水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此可知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