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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或本法)开始施行。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用的5种方式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4种方式,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这4种需要审批的采购方式中,单一来源采购由于没有竞争性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近几年来被频繁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