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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企业单位在确定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待遇时,只要职工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不分停工医疗期间长短,一律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对现行政策采取了实用主义做法的结果。这里应当强调的是,80%只是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支付的下限,只有在按照有关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下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