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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4日,姜某、张某等47名农民工在王某的带领下,来到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从事力工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时间共计12.5天,工资每天70元。工作完成后,该建筑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工资,经多次索要均未果,走投无路之际,47名农民工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承办过程】
2009年7月1日,姜某、张某等47名农民工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了解案情经过后,站内领导非常重视,经过询问后发现这是一起性质相当恶劣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开工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而且,47名农民工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多次集体到相关部门上访。为避免群体上访,办案律师耐心地安抚农民工情绪,并劝解其要相信党相信政府,农民工援助工作站肯定会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经过农民工援助站领导研究讨论决定,指派农民工援助工作站资深律师王松、赵国和莫长军受理此案,作为47名农民工的委托代理人。援助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该建筑有限公司的机读企业档案资料,并查明该工地工程由王某承包。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的详情,农民工援助站派王松律师和工程承包人王某与47名农民工代表分别于2009年7月2日、8月19日、9月2日共三次到该建筑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法律顾问刘某对账并商谈给付工资事宜,王松律师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经律师的多次协商和索要均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7月20日,法律援助律师以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省工商局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王某的发包合同、王某出具的欠薪明细表和援助站王松律师调取的电话录音等证据。2010年7月26日,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年8月3日,办案律师帮助姜某等47名农民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清包给了王某,且已将工程款全部给付,王某和47名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工资款应由王某给付。
【承办结果】
2010年10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关证据、代理词等,法院采纳意见。2010年12月13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第三人王某向姜某等47名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37505元,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简要点评】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进城务工人员多数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之一,以致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维护。此案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虽然拖欠金额不多,但是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而且,拖欠时间长,经多个部门解决未果,极易造成群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切实从农民工的利益出发,经过多方面的协调与努力,终于在2011年春节前将47名农民工的血汗钱讨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遏制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008年10月24日,姜某、张某等47名农民工在王某的带领下,来到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从事力工工作,双方约定,工作时间共计12.5天,工资每天70元。工作完成后,该建筑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工资,经多次索要均未果,走投无路之际,47名农民工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承办过程】
2009年7月1日,姜某、张某等47名农民工来到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了解案情经过后,站内领导非常重视,经过询问后发现这是一起性质相当恶劣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开工资,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而且,47名农民工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多次集体到相关部门上访。为避免群体上访,办案律师耐心地安抚农民工情绪,并劝解其要相信党相信政府,农民工援助工作站肯定会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经过农民工援助站领导研究讨论决定,指派农民工援助工作站资深律师王松、赵国和莫长军受理此案,作为47名农民工的委托代理人。援助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到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该建筑有限公司的机读企业档案资料,并查明该工地工程由王某承包。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的详情,农民工援助站派王松律师和工程承包人王某与47名农民工代表分别于2009年7月2日、8月19日、9月2日共三次到该建筑有限公司与该公司法律顾问刘某对账并商谈给付工资事宜,王松律师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经律师的多次协商和索要均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7月20日,法律援助律师以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省工商局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王某的发包合同、王某出具的欠薪明细表和援助站王松律师调取的电话录音等证据。2010年7月26日,长春市宽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0年8月3日,办案律师帮助姜某等47名农民工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将该工程清包给了王某,且已将工程款全部给付,王某和47名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工资款应由王某给付。
【承办结果】
2010年10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了相关证据、代理词等,法院采纳意见。2010年12月13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第三人王某向姜某等47名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37505元,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简要点评】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进城务工人员多数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之一,以致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维护。此案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虽然拖欠金额不多,但是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而且,拖欠时间长,经多个部门解决未果,极易造成群体上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切实从农民工的利益出发,经过多方面的协调与努力,终于在2011年春节前将47名农民工的血汗钱讨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遏制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