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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价格垄断行为,违法行为人可获得超额垄断利润。没收违法所得的范围应仅限于超过竞争性价格的获利部分。在具体执法中,可将其他可比较市场上的价格、实施违法行为之前的价格等作为界定竞争性价格的基准。基于价格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应首先将违法所得中多收的价款部分返还给受害人,对于不能返还的部分再行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