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校合作交流中科研失范行为犯罪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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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与高校日益频繁的人才和技术交流中,由于利益的驱使,科研失范行为频发并且产生日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很多行为已触犯法律,也有很多行为虽然没有触及法律的明文规范但也已具有显著的犯罪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企业-高校合作交流中的科研失范行为及其犯罪化做深入剖析,并提出以刑事法律手段解决犯罪化科研失范行为的对策。
  
   一、企业与高校合作现状
  
   企业—高校间的合作是指高校与企业利用各自的要素占有优势,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一项技术的行为。高校拥有知识和技术的比较优势,但缺乏对市场的把握和将技术商业化的能力,而这些正是企业所长,因此高校和企业在技术创新中通常扮演不同的角色。高校拥有雄厚的科技力量,而企业科技力量相对薄弱,这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现代企业的竞争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①
   如果在google 上搜索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合作,我们会发现微软、IBM、TCL、海尔、华为等众多的国内外著名企业与高校有着多种合作,合作内容有的是企业的长远战略方面的合作,有的是前沿技术研究方面的合作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企业与高校合作方式和时间长短虽不相同,但合作内容涉及最前沿的领域,成为产学研相结合的典范。但企业和高校各自存在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使双方在合作中不可避免的触及到法律的高压线。②
  
   二、科研失范行为犯罪化
  
   企业与高校的人才、技术交流往往是以以下模式展开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等物质力量,而高校的人才力量作为使用上述物质条件的主体提供科研成果。考虑到科学界的公共道德以及行业道德和法规,高校在科研中必然会避免涉足一些“禁区”,但企业以营利为首要任务,难免会有部分企业敢于突破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以物质诱惑高校科研技术人员为其从事科研失范行为。
   (一)高科技犯罪
   高科技犯罪概述,所谓高科技是指在现代化科学技术领域内, 处于最前沿的自然科学理论与实用技术群体,它们在整个科技发展进程中起着领导和带动的作用。高科技领域主要包括: 1、微电子技术, 其中含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 2、生物工程技术, 含DNA 技术、遗传基因工程、克隆技术; 3、空间技术, 包括航空技术、航天技术; 4、新材料、新工艺技术, 如纳米技术、核能技术、工业合成技术等。此外, 还有医疗技术、国防技术、建筑技术、海洋工程等。高科技犯罪, 顾名思义, 应当是与高新科学技术有联系的某些犯罪形态。如生物科技犯罪、医疗科技犯罪、核能科技犯罪、化学科技犯罪、信息科技犯罪、电子科技犯罪, 互联网犯罪等等。
  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的智能化和低龄化(二) 犯罪行为的隐秘性(三)犯罪活动的有组织性、跨区域性(四) 犯罪活动集中区域的发达性和日趋蔓延性(五)犯罪危害的日趋严重性。③
  上述高科技犯罪的特点之所以形成,离不开犯罪过程中高科技工具和高端技术的使用,而这些高端工具往往不是由犯罪分子自制而是通过各种渠道购买得到的,制造这些工具的企业可能滥用了合作中的科研成果,而犯罪所采用的高端技术的源头也往往与高校关系暧昧。总之,防止科研成果的滥用是防范高科技犯罪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科研越轨行为挑战法律灰色地带
  众所周知,现代科学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对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彻底改变了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巴伯说:“在所有的社会中,理性知识和科学及其更直接的应用,总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④科学“超凡脱俗”的原则形成了一个象牙塔。象牙塔精神在过去成为科学家共识的原因是:第一,科学发现和它的实际应用之间至少有几十年的时间间隔,而且通常是由完全不同的人去做;第二,作出科学发现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考虑,也不可能从中获利。现在,科学从过去的“不可干预社会生活”到今天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法律显然不可能对新诞生的每一项科学技术作出明确的规范,所以必然有一些领域是法律没有规范的“灰色地带”
  (三)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们行为的指南。两者都是社会调整系中的必要手段,他们有着明显的界限:法律规制人行为,道德约束人们的内心信念,即所谓法律的外在性和道德的内在性。
   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而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的内心信念和思想动机活动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其次,从调整范围角度上看,二是局部调整与广泛调整有机分工。法律调整的常限于那些要求并且有可能由国家评价和保障的社会关系。再次,从调整的内容角度上看,法律调整的重心是对行为人的权利保障,它的主体内容是要求行为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然而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最后,从调整手段角度上看,法律调整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具有国家权威性,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必然招致相应的法律制裁。⑤
   总而言之,在规范的立法之前,科研行为受到公共道德和行业道德规范的制约,而在规范立法之后,该领域的行为就将受到更规范更严格的约束。
  
   三、法律介入的必要性
  
   (一)从刑法学角度分析, 部分科研失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
   法国著名学者戴尔玛斯·马蒂指出, 在现代社会, 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在犯罪化的问题上可以源于两个思路: “一是保护社会免受新型犯罪的侵害, 这些犯罪通常是与新技术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政策可以称之为现代化的政策, 另一思路是确认新的权利并加以保护, 这种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可以称之为保护的政策。⑥将严重科研失范行为犯罪化的合理性恰恰与上述思路相契合。如果人类生活停滞不前, 犯罪的样态将局限在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一类所谓的自然范围。但当今世界却处于一个变革、多元的时期, 一些过去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的光怪陆离的新事物不时出现, 其性质和意义往往令人们莫衷一是。于是,对应然却未实然的犯罪与刑罚的研究成为理论刑法学的主要任务。
   (二)部分科研失范行为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科研失范行为的屡禁不止说明, 科学道德、行业规范乃至民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等现有规范手段无法有效保障科学诚信。根据控制论中的反馈原理, 如果一些严重的科研失范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 这一信息反馈到社会以后, 就会纵容此类行为越来越多, 继而造成社会秩序中的科学研究秩序失控。贝卡利亚认为: “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 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 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 。⑦在我国, 计算机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破产犯罪等新罪名在刑法修订中的增补,就是回应社会秩序系统调整的需要而为。此外,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要求我们对严重科研失范行为进行刑法干预。
  
   四、立法现状及展望
  
   科技进步决定着科技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科技法律则又反作用于科技进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
  定并实施了多项与促进科技发展有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但在科技立法方面也存在一定薄弱环节,应该加强科技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系统性,完善科技立法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⑧为什么在短短的200 多年里美国能够取得如此多的科技成就,并且利用这些成就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是:美国自建国以来,都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立法。因此美国的科技立法史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美国对科学技术立法的历史沿革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
  
  五、结语
  
  综上所述,科研失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加大并且有犯罪化的趋势,必须用综合手段对科研行为进行规范,要构筑科技工作者的道德底线,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行为规范,组建科学失范行为的调查和监督机构,更要建立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刑事法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科研失范行为给予最严厉的惩戒,这是对待犯罪化科研失范行为最严厉最彻底也是最根本的防范手段。
  
   注释:
   ①叶小青,徐渝 ,畅晓菊. 企业—高校技术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及防范机制设计[J]. 科学研究, 2003 (21)。
   ②实战篇之跨国企业—高校篇 [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5年第05 期。
   ③赵新彬, 我国高科技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 年10 月,第17 卷第5 期。
   ④巴伯 “科学与社会秩序”三联书店。
   ⑤祁若冰,试论道德刑法化[J]兰州学刊2004年第5 期 No. 5,2004总第140 期。
   ⑥[法]戴尔玛斯·马蒂,卢建平译.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法律出版社, 2000:243。
   ⑦[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0。
   ⑧廖小文,关于完善我国科技立法的思考美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
  
   基金项目:贵州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人才合理流动机制与政策研究合同编号: 黔科合体R字[2009]2028 号。
  
   (作者简介:尹丹丹(1986.9-),汉,江苏徐州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王小林(1980.2-),汉,重庆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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