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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在修订之中的国际内控新框架,把“担保”业务推到前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贷款担保即债务人以合法自有财产作抵押,或者以第三者保证的方式与债权方达成贷款协议的一种信贷方式,作为贷款担保方,本文将针对光明集团,简要阐述其作为担保人,在贷款担保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进一步提出如何加强风险控制的举措。
关键词:光明集团;贷款担保;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5-86 -03
一、光明集团贷款担保的风险形式和内容
贷款担保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的责任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承担担保责任大小不同,贷款担保风险分为绝对风险与相对风险。绝对风险是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一般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相对风险是债务人偿还了部分债务,就余额部分,需保证人偿还的风险。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2011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涉及贷款担保业务的人民币和美元金额合计百亿多亿元,其中有:集团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其成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及信用证担保,子公司成员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和成员企业为其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形式。集团在规范担保业务的过程中,应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各种风险,在提供集团内融资担保的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实现稳健经营。
二、加强贷款担保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以制度为纲,防范担保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和上海市国资委发布的《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2006]1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加强光明集团贷款担保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1、制定贷款担保适用范围
(1)为本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信用证、保函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集团公司为系统内的全资及控股、参股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为其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4)严格控制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对确实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必须事先报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不得为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提供担保;
(6)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不得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2、集团公司所属的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义务时,应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以业务为先,梳理担保流程
1、被担保企业提交担保申请,并编制担保预算
每年年初要求各成员企业编制贷款担保预算,编制的贷款担保预算要与企业的项目预算、投资预算、财务预算相匹配,在此基础上形成担保预算提案,交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明确各成员企业要求集团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总金额。实施贷款担保的总量控制,规范贷款担保的行为,把或有事项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内。
需要贷款担保时,被担保企业需向担保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应将有关资料送担保企业审核。应该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资信登记证书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企业贷款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和简历;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贷款,需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反担保合同(草案)及确保反担保可执行的有关资料(如房产、土地等资产的权属证明);对于大额资金的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到被担保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累计担保金额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房地产企业)担保,应有企业财务部门或内审机构出具担保风险分析报告,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应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截止申请担保日期的资信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企业总裁办公会相关决议;其他因担保事项要求提供的资料。
2、集团公司对贷款担保申请进行审核
(1)各级监事会按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集团公司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监察部、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子公司层面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2)设监事会的子公司,由其监事会负责本公司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其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层面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3)不设监事会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该公司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其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层面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3、作为集团公司本身贷款担保业务的执行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加强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工作
(1)根据董事会有关贷款担保的决议,审核每笔贷款担保金额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同时做好对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的备案;
(2)集团公司本身及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所属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的审核和报批。
(3)集团公司本身贷款担保合同与档案的管理,担保信息的披露。
(4)根据预警指标值,对贷款被担保企业实行预警管理。 (5)集团公司法务部参与以集团公司名义签署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担保业务凡涉及抵押房屋产权或/和土地使用权的,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寻找关键控制点,落实控制措施
1、担保的数额不同,风险不同,分别落实不同控制措施
(1)全资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10%的任何担保。
担保金额累计余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最近一次审计确认)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任何担保,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2)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10%的任何担保。
担保金额累计余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最近一次审计确认)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任何担保,都必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3)审定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提出的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以质押或抵押方式为其及所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请示方案。代表集团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签发相关批文,或委托派往控股子公司的产权代表按上述审定意见在该子公司对该事项进行决策时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4)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班子为其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是存量金融借款转期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超过以上权限的或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以及新增借款,必须事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5)集团公司总裁机构或总裁审核通过或同意以及有权批准或审定的担保事项,须事先征得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同意和联签。
(6)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或核准的担保事项,也须经子公司财务总监的同意和联签。
2、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1)企业贷款担保合同应由各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实行动态式台帐管理。
对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反担保财产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财产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和核查,确保抵押、质押等相关权利凭证的有效性和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性,对每次清理和核查的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办理完担保手续后,必须及时将各方当事人签署生效的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及时归档管理。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贷款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在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批准要求事项的执行与落实;对被担保企业风险及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关信息;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企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被担保企业)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企业利益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请求确认担保无效;
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由于被担保企业违约而造成担保企业承担担保义务的,担保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企业实施追偿;
子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每季末向集团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担保余额及担保执行情况,并向集团公司法务部汇报担保诉讼情况。
3、加强会计系统控制,合理确认预计损失
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出现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下转第66页)(上接第87页)担保企业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担保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合理确认损失。
4、加强内控制度落实,实施监督检查机制
(1)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是否落实到主管部门、专业人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贷款担保业务审批决策机制及其执行情况:担保业务评审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2)贷款担保业务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合同是否完善;是否所有的担保项目均向上级担保主管部门备案;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3)贷款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统计及有关担保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贷款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4)重视从事担保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其掌握相关知识。
总之,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业务多元化,资金需求随之增大,贷款担保已作为光明集团公司的一种正常的融资手段,但因担保行为不规范,常常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集团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保证集团有序运营、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丽;赵阳.担保企业贷前风险控制初探[J].科技成果纵横,2011,(03).
[2]朱波.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J].中国集体经理,2008,(22).
作者简介:
季玉燕,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词:光明集团;贷款担保;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5-86 -03
一、光明集团贷款担保的风险形式和内容
贷款担保按照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不同,分为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的责任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承担担保责任大小不同,贷款担保风险分为绝对风险与相对风险。绝对风险是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一般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相对风险是债务人偿还了部分债务,就余额部分,需保证人偿还的风险。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2011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涉及贷款担保业务的人民币和美元金额合计百亿多亿元,其中有:集团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其成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及信用证担保,子公司成员企业之间提供担保和成员企业为其母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等形式。集团在规范担保业务的过程中,应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各种风险,在提供集团内融资担保的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实现稳健经营。
二、加强贷款担保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以制度为纲,防范担保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和上海市国资委发布的《上海市国有企业担保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工作指引》(沪国资委[2006]1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加强光明集团贷款担保管理工作,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1、制定贷款担保适用范围
(1)为本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信用证、保函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集团公司为系统内的全资及控股、参股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为其所属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4)严格控制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对确实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必须事先报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不得为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提供担保;
(6)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不得为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2、集团公司所属的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义务时,应向银行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以业务为先,梳理担保流程
1、被担保企业提交担保申请,并编制担保预算
每年年初要求各成员企业编制贷款担保预算,编制的贷款担保预算要与企业的项目预算、投资预算、财务预算相匹配,在此基础上形成担保预算提案,交董事会形成董事会决议,明确各成员企业要求集团为其提供贷款担保的总金额。实施贷款担保的总量控制,规范贷款担保的行为,把或有事项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内。
需要贷款担保时,被担保企业需向担保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应将有关资料送担保企业审核。应该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资信登记证书等;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企业贷款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证明和简历;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贷款,需提供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反担保合同(草案)及确保反担保可执行的有关资料(如房产、土地等资产的权属证明);对于大额资金的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到被担保企业净资产10%以上的,累计担保金额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50%以后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房地产企业)担保,应有企业财务部门或内审机构出具担保风险分析报告,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应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截止申请担保日期的资信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企业总裁办公会相关决议;其他因担保事项要求提供的资料。
2、集团公司对贷款担保申请进行审核
(1)各级监事会按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集团公司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监察部、审计部和财务部负责子公司层面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2)设监事会的子公司,由其监事会负责本公司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其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层面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3)不设监事会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该公司层面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其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层面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
3、作为集团公司本身贷款担保业务的执行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加强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工作
(1)根据董事会有关贷款担保的决议,审核每笔贷款担保金额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同时做好对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的备案;
(2)集团公司本身及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所属子公司贷款担保业务的审核和报批。
(3)集团公司本身贷款担保合同与档案的管理,担保信息的披露。
(4)根据预警指标值,对贷款被担保企业实行预警管理。 (5)集团公司法务部参与以集团公司名义签署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担保业务凡涉及抵押房屋产权或/和土地使用权的,由集团公司资产经营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寻找关键控制点,落实控制措施
1、担保的数额不同,风险不同,分别落实不同控制措施
(1)全资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10%的任何担保。
担保金额累计余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最近一次审计确认)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任何担保,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2)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10%的任何担保。
担保金额累计余额超过本单位净资产(最近一次审计确认)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任何担保,都必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3)审定子公司首席产权代表提出的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以质押或抵押方式为其及所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请示方案。代表集团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签发相关批文,或委托派往控股子公司的产权代表按上述审定意见在该子公司对该事项进行决策时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4)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总经理班子为其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是存量金融借款转期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以内。超过以上权限的或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以及新增借款,必须事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5)集团公司总裁机构或总裁审核通过或同意以及有权批准或审定的担保事项,须事先征得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同意和联签。
(6)子公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或核准的担保事项,也须经子公司财务总监的同意和联签。
2、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1)企业贷款担保合同应由各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实行动态式台帐管理。
对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反担保财产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财产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和核查,确保抵押、质押等相关权利凭证的有效性和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性,对每次清理和核查的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办理完担保手续后,必须及时将各方当事人签署生效的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及时归档管理。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贷款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在担保业务执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条款及批准要求事项的执行与落实;对被担保企业风险及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定期了解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搜集相关信息;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企业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如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被担保企业)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企业利益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有关部门请求确认担保无效;
妥善处理担保业务执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有效控制风险,由于被担保企业违约而造成担保企业承担担保义务的,担保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企业实施追偿;
子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每季末向集团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担保余额及担保执行情况,并向集团公司法务部汇报担保诉讼情况。
3、加强会计系统控制,合理确认预计损失
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出现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下转第66页)(上接第87页)担保企业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担保企业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合理确认损失。
4、加强内控制度落实,实施监督检查机制
(1)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是否落实到主管部门、专业人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贷款担保业务审批决策机制及其执行情况:担保业务评审是否科学合理,担保业务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2)贷款担保业务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合同是否完善;是否所有的担保项目均向上级担保主管部门备案;担保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本制度规定的职责。
(3)贷款担保业务记录和担保财产保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担保业务的记录、统计及有关担保文件是否完整,有关财产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否得到保证;贷款担保合同到期是否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4)重视从事担保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鼓励其掌握相关知识。
总之,随着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业务多元化,资金需求随之增大,贷款担保已作为光明集团公司的一种正常的融资手段,但因担保行为不规范,常常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集团公司应加强风险控制,保证集团有序运营、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丽;赵阳.担保企业贷前风险控制初探[J].科技成果纵横,2011,(03).
[2]朱波.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J].中国集体经理,2008,(22).
作者简介:
季玉燕,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