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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针对于目前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条理的改革以及该条例自身的利弊问题,本文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以及新旧规章制度的对比这两个角度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
借款费用;规章制度;资本
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之中,会产生多种借款费用。一些企业高层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标准不明这一漏洞来牟取暴利。因此,自一九九二年以来,针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标准做出了一些改革和规定。财政部于二零零六年所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针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这一新型准则与之前的准则大有不同,规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一些具体事宜。下面通过以下几点来具体论述。
第一,企业运行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借款费用应该属于资本化费用,然则其他借款费用则不属于资本化费用,划分到当期损益中去。此时所涵指的“属于资本化资产的范畴的资产”是为时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长期运营活动方可完成预定可用或可销售的固定性资产或者投资性资产以及存货资产三个方面的资产。新颁发的准则之中则是以专门和一般两个准则来规范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第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这一定义是指借款费用从开始进入资本化到资本化完结这一阶段的时间,其中间歇性的资本化时间则不被涵括其中。其中,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条件则在于满足以下三点:资产支出的已然产生、借款费用的已然产生以及资产可用状态的达到。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完结标识则在于运行活动资产的资本化已经到达预知层次时,则借款费用资本化应当完结终止。此后的所有借款费用则应当属于当期费用的范畴。第三,新颁布的准则之中规定以借款的类别差异来进行不同的资本化数额的计算方法。专门借款的相关费用尽管不要求与企业的资产支出相关,但与此对应的银行的借款费用投资方面所产生的收益亏损以及银行所产生的利息等相关费用要求被扣除之后方能进行资本化;一般借款区别于专门借款,它必须与企业的支出收入相联系,不可独立开来,其后斟酌其资本化率。即是一般借款的资本化数额为在当期期间着实所产生的利息等费用扣除未利用专门借款运用所产生的效益和在一般借款中已经为资本化的数额。
所颁布的新准则相较于旧时的准则而言,一方面将专门借款在企业运行中所产生的收益指出以及在专门借款中未触及的企业资金所创造的资金受益这两方面因素都纳入考虑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和生产活动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一般借款的挤占”这一基本现实状况实际思考,新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准简化了之前繁冗的计算方法,提高了计算方法的实际可操作性,准确真实的反应了整个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过程和要求。
通过以上针对于新旧准则的对比和思考之后,借款费用资本化到底是如何运行的,这一问题就会不由自主的浮入眼帘。具体有以下两点。
1 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认定
在当期期间所产生的借款费用最关键部分则是关乎借款费用的基本性质。如果应该将其资本化处理,则应当全面的比较该借款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以及要求。确定之后,则要进一步明确资本化的实际数额。正确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行为需要和当期借款费用严格区别开来。由于,不同的数额计算方法到导致企业不同的当期会计的利润产生,因此在二零零六年所颁布的新型准则中以我国的现实状况为考虑基点,重新考虑了新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如上文中第二点所论述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之一就是该费用一方面要求历经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运营活动方可达到预定的可用或者可销售标准,另一方面要属于上文所论述的三大类别的资产之一。与此同时,通过企业的固定资产所运行的活动规模一般比较大,资产数额也比较大,所以在相关的法则规定之中都作出了相应的要求,需要达到要求、满足条件方能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上就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认定运用法则。
2 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认定
在新颁布的法则之中将可资本化资产费用的界限放宽,针对于需要时限十分长久的构建或生产运营活动方能达到可用或可销售的标准的存货,它所借用的借款费用的资金也可以被资本化。由于过高的技术要求、运作生产耗时较长以及复杂的技术工程等原因的存在,把数额较高的借款费用归结到当期收益之中,这一做法不宜于资产成本的整合计算。以阻止企业对该准则的不正当利用,针对于借款费用的相关说明指导应当尽可能的详尽。该指导应该明确指出可进行资本化的存货的范围即具体所指。它主要是企业所运营的对外的一系列产品如:待开发的房地产或是规模较大的大型的机器设施等产品。企业对于任何一款的生产作品的价格的确定都是必将该产品的生产程序中的占用资产成分纳入思考之中。基于此种现实,选择把耗时较长的存货所占用的资产成分资本化能够更好地折射出此阶段该企业的收益亏损情况。与此相应的,选择不把生产耗时较短的产品存货所占用的借款费用资金认定为达到资本化条件也是正确的认定方案。原因则在于相较于耗时长的产品存货,短时限的存货对企业的借款费用的所占比例不大,对企业运营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大。这样的认定准则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当期期间的消耗费用减少,另一方面使得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在产品存货被销售一空时能迅速的获得相应的金额回充,如此一来也将收入配比原则发挥到极致,缩短了资金回笼的周期。
在企业的运营之中,当属房地产业的资产负债率最高。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在于房地产企业本身的结构所致,房地产行业整个产品的构建耗时周期长,资金周转数额大,投入支出数额集聚,因此在房地产运营过程之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认定是不可缺少的。本国企业会计制度有以下规定:企业在收购亦或拿出土地出让金等方式所获得土地使用权限,在土地处于未开发状态的时期之内均划为无形资产进行整合计算。在开发房产期间,则要将前期购入的费用作为投入成本计算。所以,企业在进行构建或生产活动的前期就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然而在这个阶段一系列的支出已然产生,即使如此它也不能被认作是构建或生产活动的开始,因此为了减轻企业在当期阶段的支出应当将土地本身的使用权转移入项目的开发的投入成本中去,使其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三方大条件,从而顺利的实现借款费用资本化。 3 借款费用的弊端及相应的建议
借款费用资本化作为一种资产资本化的手段方式必然存在它的局限和弊端,只有正确的认识这种方法才能更好的利用。第一,新颁布的准则忽略了一个问题,即是在任何的制造产业中都会产生的产品之间以及半成品之间的成本问题,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其成品纳入到借款费用中去都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产品的分配以及归集环节,然而针对于这一环节的分配和归集方式,新颁布的准则中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说明解释和规范。第二、准对于专业借款以及一般借款的概念划分上的局限。专业借款和一般借款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是否与企业的运营支出相联系,同时整合计算的方法也因此大有不同。并且,在同时牵扯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上,整合计算的方法太过于繁冗复杂,不方便进行实际操作。第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本化的完结终止时间点的不明确性。上文中论述过的,当产品存货达到可用或者是可销售的标准时,则应当终止资本化。然而我国的房地产业的产品的销售方式则暴露了该概念的不明确性。房屋的销售方式有预售和现场销售两种方式,所谓的预售则是当房产开发到一定的程度时既可以进行销售,然而此时可能距离完全完工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此时房地产的借款费用则多是划分到当期费用中去了。此时,终止标准就显得不够完善。
以上所做出的比较、认定以及弊端和局限性的论述是针对于目前的情况所做出的分析。对于运营企业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企业本身的结构特点,以准确、简单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用科学的方式去衡量企业向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在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衡量的过程中做好资产成本管理以及借款费用的披露工作,坚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于企业而言,应该谨慎行事。
【参考文献】
[1]谭维庆.新准则下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利弊分析[J].财会研究.2008(05)
[2]李常青,林晓丹.关于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若干认识[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29)
[3]刘红晔,潘端莲.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6(08)
[4]林禄生.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与运用[J].会计师.2008(03)
[5]高萍,刘刚.关于新借款费用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3)
[6]杨晓莉,周红,黄傲.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12)
针对于目前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条理的改革以及该条例自身的利弊问题,本文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以及新旧规章制度的对比这两个角度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
借款费用;规章制度;资本
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之中,会产生多种借款费用。一些企业高层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标准不明这一漏洞来牟取暴利。因此,自一九九二年以来,针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标准做出了一些改革和规定。财政部于二零零六年所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针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这一新型准则与之前的准则大有不同,规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一些具体事宜。下面通过以下几点来具体论述。
第一,企业运行中所产生的一系列借款费用应该属于资本化费用,然则其他借款费用则不属于资本化费用,划分到当期损益中去。此时所涵指的“属于资本化资产的范畴的资产”是为时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长期运营活动方可完成预定可用或可销售的固定性资产或者投资性资产以及存货资产三个方面的资产。新颁发的准则之中则是以专门和一般两个准则来规范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第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这一定义是指借款费用从开始进入资本化到资本化完结这一阶段的时间,其中间歇性的资本化时间则不被涵括其中。其中,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条件则在于满足以下三点:资产支出的已然产生、借款费用的已然产生以及资产可用状态的达到。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完结标识则在于运行活动资产的资本化已经到达预知层次时,则借款费用资本化应当完结终止。此后的所有借款费用则应当属于当期费用的范畴。第三,新颁布的准则之中规定以借款的类别差异来进行不同的资本化数额的计算方法。专门借款的相关费用尽管不要求与企业的资产支出相关,但与此对应的银行的借款费用投资方面所产生的收益亏损以及银行所产生的利息等相关费用要求被扣除之后方能进行资本化;一般借款区别于专门借款,它必须与企业的支出收入相联系,不可独立开来,其后斟酌其资本化率。即是一般借款的资本化数额为在当期期间着实所产生的利息等费用扣除未利用专门借款运用所产生的效益和在一般借款中已经为资本化的数额。
所颁布的新准则相较于旧时的准则而言,一方面将专门借款在企业运行中所产生的收益指出以及在专门借款中未触及的企业资金所创造的资金受益这两方面因素都纳入考虑范围之中,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和生产活动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对一般借款的挤占”这一基本现实状况实际思考,新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准简化了之前繁冗的计算方法,提高了计算方法的实际可操作性,准确真实的反应了整个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过程和要求。
通过以上针对于新旧准则的对比和思考之后,借款费用资本化到底是如何运行的,这一问题就会不由自主的浮入眼帘。具体有以下两点。
1 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认定
在当期期间所产生的借款费用最关键部分则是关乎借款费用的基本性质。如果应该将其资本化处理,则应当全面的比较该借款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以及要求。确定之后,则要进一步明确资本化的实际数额。正确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行为需要和当期借款费用严格区别开来。由于,不同的数额计算方法到导致企业不同的当期会计的利润产生,因此在二零零六年所颁布的新型准则中以我国的现实状况为考虑基点,重新考虑了新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如上文中第二点所论述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之一就是该费用一方面要求历经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运营活动方可达到预定的可用或者可销售标准,另一方面要属于上文所论述的三大类别的资产之一。与此同时,通过企业的固定资产所运行的活动规模一般比较大,资产数额也比较大,所以在相关的法则规定之中都作出了相应的要求,需要达到要求、满足条件方能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上就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认定运用法则。
2 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认定
在新颁布的法则之中将可资本化资产费用的界限放宽,针对于需要时限十分长久的构建或生产运营活动方能达到可用或可销售的标准的存货,它所借用的借款费用的资金也可以被资本化。由于过高的技术要求、运作生产耗时较长以及复杂的技术工程等原因的存在,把数额较高的借款费用归结到当期收益之中,这一做法不宜于资产成本的整合计算。以阻止企业对该准则的不正当利用,针对于借款费用的相关说明指导应当尽可能的详尽。该指导应该明确指出可进行资本化的存货的范围即具体所指。它主要是企业所运营的对外的一系列产品如:待开发的房地产或是规模较大的大型的机器设施等产品。企业对于任何一款的生产作品的价格的确定都是必将该产品的生产程序中的占用资产成分纳入思考之中。基于此种现实,选择把耗时较长的存货所占用的资产成分资本化能够更好地折射出此阶段该企业的收益亏损情况。与此相应的,选择不把生产耗时较短的产品存货所占用的借款费用资金认定为达到资本化条件也是正确的认定方案。原因则在于相较于耗时长的产品存货,短时限的存货对企业的借款费用的所占比例不大,对企业运营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大。这样的认定准则一方面使得企业在当期期间的消耗费用减少,另一方面使得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在产品存货被销售一空时能迅速的获得相应的金额回充,如此一来也将收入配比原则发挥到极致,缩短了资金回笼的周期。
在企业的运营之中,当属房地产业的资产负债率最高。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在于房地产企业本身的结构所致,房地产行业整个产品的构建耗时周期长,资金周转数额大,投入支出数额集聚,因此在房地产运营过程之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认定是不可缺少的。本国企业会计制度有以下规定:企业在收购亦或拿出土地出让金等方式所获得土地使用权限,在土地处于未开发状态的时期之内均划为无形资产进行整合计算。在开发房产期间,则要将前期购入的费用作为投入成本计算。所以,企业在进行构建或生产活动的前期就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然而在这个阶段一系列的支出已然产生,即使如此它也不能被认作是构建或生产活动的开始,因此为了减轻企业在当期阶段的支出应当将土地本身的使用权转移入项目的开发的投入成本中去,使其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三方大条件,从而顺利的实现借款费用资本化。 3 借款费用的弊端及相应的建议
借款费用资本化作为一种资产资本化的手段方式必然存在它的局限和弊端,只有正确的认识这种方法才能更好的利用。第一,新颁布的准则忽略了一个问题,即是在任何的制造产业中都会产生的产品之间以及半成品之间的成本问题,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将其成品纳入到借款费用中去都不可避免的要进行产品的分配以及归集环节,然而针对于这一环节的分配和归集方式,新颁布的准则中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说明解释和规范。第二、准对于专业借款以及一般借款的概念划分上的局限。专业借款和一般借款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是否与企业的运营支出相联系,同时整合计算的方法也因此大有不同。并且,在同时牵扯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上,整合计算的方法太过于繁冗复杂,不方便进行实际操作。第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本化的完结终止时间点的不明确性。上文中论述过的,当产品存货达到可用或者是可销售的标准时,则应当终止资本化。然而我国的房地产业的产品的销售方式则暴露了该概念的不明确性。房屋的销售方式有预售和现场销售两种方式,所谓的预售则是当房产开发到一定的程度时既可以进行销售,然而此时可能距离完全完工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此时房地产的借款费用则多是划分到当期费用中去了。此时,终止标准就显得不够完善。
以上所做出的比较、认定以及弊端和局限性的论述是针对于目前的情况所做出的分析。对于运营企业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企业本身的结构特点,以准确、简单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用科学的方式去衡量企业向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在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衡量的过程中做好资产成本管理以及借款费用的披露工作,坚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于企业而言,应该谨慎行事。
【参考文献】
[1]谭维庆.新准则下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利弊分析[J].财会研究.2008(05)
[2]李常青,林晓丹.关于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若干认识[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6(29)
[3]刘红晔,潘端莲.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比较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6(08)
[4]林禄生.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主要变化及其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与运用[J].会计师.2008(03)
[5]高萍,刘刚.关于新借款费用准则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0(03)
[6]杨晓莉,周红,黄傲.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