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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林场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并且森林分类经营是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的保证,因此在林区以林场为单位进行分类经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问题
我国的林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林场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这一类型的经营直接影响到林业的发展,同时也对当前林业市场的体制完善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林场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就是以林场作为单位而展开的项目工作,在如今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以后,这些林场已经成为了我国林业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中坚力量。但在当前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竞争极为激烈的就业市场对于林业行业来说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当前林业的发展带来了相应的制约,因此,必须要针对当前市场,对林业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采取一定的加强措施。
1.森林分类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1)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历史上就有植树种树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脉冲钳子,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2)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公益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
1.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伐,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延长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备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学生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1.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要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时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林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也阻碍了林业发展。
1.4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他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料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和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2.针对存在问题的提出的建议
2.1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地、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
2.2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2.3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闲难
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综上所述,加强森林生态保护,实行森林经营分类,应首先更新森林经营的观念,优化经营结构,走以可持续森林经营和发展为目标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1]刘万福.浅谈林场森林分类经营,民营科技,2010(3).
【关键词】森林;分类经营;问题
我国的林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林场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这一类型的经营直接影响到林业的发展,同时也对当前林业市场的体制完善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林场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就是以林场作为单位而展开的项目工作,在如今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以后,这些林场已经成为了我国林业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中坚力量。但在当前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竞争极为激烈的就业市场对于林业行业来说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当前林业的发展带来了相应的制约,因此,必须要针对当前市场,对林业的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采取一定的加强措施。
1.森林分类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1)人们的生态观念不强,对林业的三大效益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国历史上就有植树种树的优良传统,但人们更多的是追求森林中的木材、薪材及林副产品等林产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农业、水利、旅游等行业长期以来形成认识上的严重偏差,弱视甚至无视林业所带来的各种生态社会效益,人们享受这种效益成了理所当然,而补偿却成了盲区。林业部门,特别是营林业承担了繁重的造林、育林任务,而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经营困难成为必然。如一些森林公园,水利设施的经营中,森林的管护和抚育等任务属林业部门的“分内事”,而经营收入却进入了旅游部门、水利部门的账户。这种投入和产出脉冲钳子,剥离的现象应该说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2)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计算困难。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问题的提出,已为时不短,并早已载入《森林法》中,但迄今还没有一个明确且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和补偿办法。
公益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长期以来,因公益林具有效益外在性和受益对象广泛性的特点,造成公益林“少数人负担,全社会受益”、“相对不发达地区负担,相对发达地区受益”、“上游负担,下游受益”、“林业部负担,全社会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再加上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到目前为此,国家尚未对国家公益林的补偿程序、补偿办法、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筹资渠道等方面制订出明晰的政策。
1.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会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营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1)大面积的天然林资源尤其是天然林中原始林被采伐后,被林相单一的人工林取伐,造成生态危机的潜伏。天然林生态系统结构延长杂、功能完善、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人工林不可比拟的生态价值。(2)因缺乏科学的价值利益投入补偿机制,国有林区和备类防护林经营单位面临学生的困难。因无林可采,或者无法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生产经营难以为继。(3)林业企业经营目标不明确,林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往往让位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和目标。
1.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要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时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而林业生产力水平不高也阻碍了林业发展。
1.4公益林建设与林农生活水平提高的矛盾
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的区域布局政策及公益的补偿政策不明确,让一些既得利益者坐享其他成而未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使一些地区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过程中埋下伏笔,以便将来向着有利于自身的政策上靠。另外,处于山区、重点林区的公益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林农的生计问题。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大多为贫困山区,林农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和期望值很高。林农在能源、建房和自用材料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耗森林资源,经济来源在很大和度上也源于森林。政府若不能采取切实可行的调控手段对林农及其利益从根本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和保护,公益林的建设与发展将很难得到较长期的保证。
2.针对存在问题的提出的建议
2.1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迭,避免重复建设。各省、地、县根据其生态区位重要性,也应成立相对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公益林建设,实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而商品林建设商品林建设和管理可沿用原来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进行。
2.2改进在分类经营条件下对森林的经营方式
根据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和经营方法。公益林建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育林、封山护林等营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合理搭配,以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功能。对于商品林建设,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根据市场的需求,采用高投入、高产出、高效益的“三高”模式的集约化经营。
2.3帮助生态公益林区群众解决实际闲难
引导生态公益林区群众在不破坏环境建设的条件下发展经济,解决林区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广节能技术,发展沼气解决群众烧柴问题,发展林下养殖、种植业、开发新的产业,让林农增加收入,解决森林资源保护与林农生活提高的矛盾。
综上所述,加强森林生态保护,实行森林经营分类,应首先更新森林经营的观念,优化经营结构,走以可持续森林经营和发展为目标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之路。
【参考文献】
[1]刘万福.浅谈林场森林分类经营,民营科技,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