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下中国银行业业务趋势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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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中国近9%的GDP增长率同样难掩其诸多近虑和远忧。就中国银行业而言,在经历了近10万亿元贷款的“疯狂舞蹈”之后,中国银行业的“虚火症”暴露于调控和监管当局的视野之中。为此,央行和银监会陆续推出新规、祭出新令以图为中国银行业降温,并引导其走上稳健发展之途。在银监会的新规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2009年底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其中三个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祭出一道道令牌,对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这些领域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近半年过去了,这些影响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演化出哪些新的问题?处在不同类型和发展水平的银行所受的影响有无异同?从已有的实践看,已出台的监管新规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在哪里?为此,《银行家》借助“月度银行家论坛”这样一个专栏平台,采用全新的笔谈形式,以“三个办法下的中国银行业业务趋势与建议”为题,诚邀中国部分银行高管、业务一线人士基于贷款新规对本行影响的切身感受和体会发表真知灼见,以供同业分享,也为中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献计献策。
  
  王 能:简议贷款新规中的“实贷实付”及其影响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宏观背景下,中国银监会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贷款新规,新规涵盖了各类贷款业务,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实贷实付”作为贷款新规的核心内容,对银行和企业的经营产生了深远影响。
  “实贷实付”是指银行的贷款资金不再是在贷款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全额发放给借款人,而是在借款人有实际用款需求时才根据其需求逐笔发放。
  “实贷实付”的实施对银行来说可谓喜忧参半。首先从利好方面来看,严格执行“实贷实付”,可使银行信贷资金的管理能力得到很大提高,资金支付将更加符合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降低了贷款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当然,对于银行而言,更为关注的是“实贷实付”带来的不利影响。目前一些银行在执行“实贷实付”的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一是“实贷实付”客观上会减少银行的综合收益。另外,“实贷实付”降低了银行派生存款的扩张,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传统的存款扩张路径是依靠贷款派生存款,但“实贷实付”的要求将使这一模式不再适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因此,如何寻求新的存款增长模式也就成为商业银行需要考虑的新课题。二是严格执行“实贷实付”,会较大幅度增加银行的操作成本,虽说新规可一定程度降低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及效益。但增加的效益能否匹配增加的操作成本,在实践中还有待考证。三是“实贷实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尤其对于一些管理水平较低、缺乏人才的中小银行来说难度更大。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实贷实付”的实施更倾向于利好。首先最直观的好处是减少了企业贷款平均余额,降低企业利息支出,节约了财务成本。相较于“实贷实存”的贷款模式,“实贷实付”只是在借款人有实际用款需求时才根据其需求逐笔发放贷款,而贷款利息又是从贷款发放时计算。因此,借款人利息支出会减少,从而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其次,“实贷实付”还可降低企业资金使用风险。“实贷实付”客观上要求企业制定比较明晰的资金需求计划,督促企业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更合理地使用资金,大大降低了企业资金的使用风险。
  当然“实贷实付”对企业也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例如,执行“实贷实付”后,由于信贷资金支付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银行的实时监督,企业的经营者很可能会感到,银行管控的细致入微,使其失去了大部分资金支配权。此外,由于“实贷实付”使得银行贷款环节有所增加,企业尤其是资金需求较急迫的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资金的快捷性可能受到影响。
  “实贷实付”改变了传统的信贷方式,这不论对银行还是企业,接受起来必然会有一个心理上的“适应期”。作为防范信贷风险的科学制度设计,银行要以此为契机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培育持续竞争力。同时企业也应积极配合银行推动“实贷实付”制度的落实、完善,并在此过程中促进自身合规经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降低财务成本。
  (作者系桂林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王慧萍:贷款新规促银行改变信贷管理模式
  
  以“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为主要内容的贷款新规,是我国对贷款监管的一次重要制度变革,是监管层为了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优化信贷结构、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而打出的一击重拳。应该说贷款新规针对当前信贷业务中出现的“四假骗贷、贷款挪用、合同无力、贷审不分”等突出问题,从法律法规层面提出了具体防范措施和约束办法,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
  首先,新规更加明确了“贷有所用”的信贷理念。四个新规都突出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使商业银行更加注重明确和强化对“贷有所用”的考察。
  其次,“办法和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管理行为。新规的出台,使我们意识到必须变原来的粗犷信贷管理为精细化的管理模式。以包商银行为例,为了实现贷款的全流程精细管理,我们围绕新规研究实施细则,不断优化和完善业务流程,不仅针对新规特指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个贷等业务的有效管理,更力争把精细化的意识融汇到银行的整个经营管理中去。
  第三,以新规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这需要做一个全面的风险规划,以利于新规执行,为此包商银行要求高管层和风险管理人员能够做到两个平衡,即管理和成本的平衡;盈利与风险的平衡。
  总而言之,“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是监管层在特定经济环境下的特定手段,旨在通过新规的全面执行促进中国银行业风险监管制度的系统化调整与完善,规范贷款业务的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觉主动地控制自身风险。同时,毋庸讳言,这套制度的具体操作必然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难点,各个行由于自身情况不同,执行进度必然存在差异。我们想,在探索执行办法的过程中,整个行业一定要协调一致,统一尺度,有效提升政策的力度和效度。只有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行动,才能推动信贷新规的顺利实施,保护银行业的共同利益。
  (作者系包商银行行长)
  
  郭 军:贷款新规下商业银行重在理念更新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从宏观层面到微观上银行个体的信贷运行,其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是对改善和提高商业银行信贷流程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好处多多,意义深远。但不可忽视的是银行业,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对于贷款新规的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组织构架、操作规程、信息系统、合同文本的修正与建设之中,而更重要的是对中小商业银行理念更新、产品创新、管理转型、客户维护、人员素质提高等方面都是一种新的考验。
  从中小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一是要特别注重信贷产品的创新步伐,彻底改造以广泛用途为定义的流动资金贷款的运作模式。全面加快贷款种类、用途、期限与企业项目、需求和现金流周期的匹配,诸如贸易融资等各种信贷产品的开发,满足中小企业广泛的融资需求。这就要求中小商业银行要以更高的敏感性、前瞻性,特别注重中小企业融资产品的创新、整合,主动适应和引导市场,使贷款新规“实贷实付”的硬约束与部分市场领域需求的“不适”逐步得到消化。切实化解一些阻力和操作上的细节问题,将“受托支付”真正落实到信贷实践当中,有效过滤贷款投放与运行中的操作风险。
  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要将“实贷实付”的管理理念从内部考核导向上加以体现。要及时改变内部绩效考核导向,改变对负债规模增长路径的考核方式,注重信贷结构、风险、规模与综合收益的评价与管理,真正体现中小商业银行的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而不是简单考核直接的派生收益。
  三是要深入研究与“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相配套的具体操作细则,切实提高中小商业银行整体信贷风险评价与管控的能力与水平。传统方式下中小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资产在不同产业、行业、企业的统计及计划分布与实际信贷资金在经济体系中的运行分布存在较大差异,“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全面、深入、准确的执行,将会大大提高信贷资产在不同行业领域分布的精确性,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科学布局与调控,有效控制产业、行业的整体信贷风险并合理分享行业成长的收益,从整体上均衡风险与收益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此,积极应对、加快实践,不仅是监管部门,更是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经济主体的共同责任。
  (作者系西安市商业银行行长)
  
  张乘胜:监管新规应对小企业贷款预留“弹性”空间
  
  无论从国内经济金融形势还是从我国银行业的信贷管理状况而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恰逢其时,对于整个银行业虚火降温、规范银行业信贷操作、规范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操作性。但是从莱商银行一个时期的实施效果看来,在小微企业信贷领域,如严格按照办法或指引的要求操作,会使部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甚至会危及企业资金链条,导致小微企业生存危机。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小微企业按照新规的要求来申请和使用信贷资金的环境尚不完全具备。目前,小微民营企业正处于“幼儿”时代,还存在公司治理欠规范、经营管理欠规划、财务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完全符合规则等问题,如果按照“成人”的标准来规范和管理,还有一段比较长的路需要走。如在其扩张过程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绝大部分没有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支持,其资金来源除自我积累外,主要是靠挤占自有流动资金和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来解决,造成事实上的资金挪用和短贷长用。这一部分存量贷款到期后,如果续贷,按流动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都无法操作,如果不续贷,将危及企业经营甚至生存。
  二是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习惯需进一步培养。特别是中小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吻合度较小,导致贷款到期时,企业无法运用自身经营取得的现金流量还款,往往需要动用一些其他渠道(甚至利用民间融资)来先行还款,再申请续贷,而这时候续贷的合理性及支付条件的满足方面又不够充分,银行陷于贷与不贷的两难境界。
  三是小微企业无法严格按照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测算数值掌握贷款额度。小微企业面对市场显得更加脆弱,影响其资金营运量测算的因素往往会在一个时期内出现较大波动,如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等,企业困难时期,对资金需求量增大而此项指标降低,测出的数值会偏小甚至出现负数,导致无法新增贷款,甚至存量贷款到期无法续贷。
  鉴于以上原因,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监管层面,对小微企业贷款(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从额度测算到支付管理,在政策的执行上应预留部分“弹性”空间,应对贷款行设置一定的容忍度,避免因断贷和抽贷造成企业资金压力加剧,从而最终危及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二是商业银行,对存量贷款也应进行“解包还原”。目前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绝大多数为“流动资金贷款”,如果参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范方法,将整个贷款包打开,按照具体用途、结合经营周期进行“解包还原”,对于下一步在办法和指引框架下规范贷款操作应有所裨益。
  三是中小企业应积极应对监管法规要求,进行自我梳理和调整。
  (作者单位:莱商银行)
  
  王光宇:业务流程再造成为银行业务经营下一步的选择
  
  银监会发布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构成了对银行的信贷行为进行监管的整体框架。与以往相比,这些办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涵盖了包括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在内的各类贷款业务;明确规定对贷款实行全流程风险控制;一改此前商业银行贷款“实贷实存”为“实贷实付”方式;强化了对贷款资金支付和贷款的用途管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借鉴了国际上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可以预计,这几个监管文件将成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并对银行业今后的业务运营带来重大影响。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既需要从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着手,全面了解客户信息,重新梳理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也需要对有关的贷款业务流程等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产品、运营、风险、财务、合规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改造和修订相关合同文本。而尤其重要的是,这几个办法的出台将使业务流程的再造成为商业银行下一步必然面临的选择。银行必须根据新的要求,调整原有信贷业务流程,制订贷款发放审核标准,贷款用途审批流程、贷款资金划转流程,调整财务会计制度等。例如,根据个贷管理相关新规,要求银行实行实贷实付、面谈面签,这将引起银行调整以往的有关操作规范,制订或修改个贷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梳理个贷业务服务流程,增加贷款跟踪记录的详细程度和频率等,适应管理需要。这相应增加了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例如,对于个人消费信贷中房贷车贷等大宗商品贷款以外的交易贷款支付方式界定,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交易贷款支付方式界定,固定资产贷款新规下银行可能需要为借款人开设不同于结算账户的监管账户,等等。新规则下银行需要进行更多的审贷调查,增加了许多业务操作环节,这必然导致银行经营管理成本增加,并可能引起办事效率和客户服务质量的波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行后,商业银行在其内部业务流程的重构和调整中,需要注意明晰贷款发放和审核的岗位设置,详细界定发放审核部门和人员及其权责,以避免出现内部经营和操作上的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根据银监会的要求,银行需要建立贷款经营、放款和会计岗位分离制度,建立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事实上,几个文件下发之后,各家银行均先后根据监管要求建立了贷款前台经营人员、放款审核人员及会计人员的操作分离制度,明确了内部各个岗位在贷款发放与支付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并细化了操作流程。但总而言之,一切服务和流程的调整还是需要以服务客户、便利客户为最终目的。商业银行为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而进行的内部业务流程的调整,必须考虑客户的接受程度和便利,不应将程序增加和流程调整导致的一些不便转移给客户,而应在内部消化规则制度调整导致的服务效率和管理效率因素,以便增强自身在服务客户方面的竞争力。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吕 琦:贷款新规影响及其尚待明确之处
  
  贷款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包括:
  贷前资金测算的要求,有助于培育商业银行立足客户实际需求的健康信贷文化。过去银行片面依赖担保,只要押品充足,就认为贷款安全,对客户为什么需要钱,是否因为实际经营周转需求借款关注不够。贷款新政强制性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测算出客户经营周转的合理融资需求,并配以严格的惩处措施,对流动性贷款切实回到支持实体经济的本源确有实益。
  对于大量以现金交易,财务报表不真实,信息不够透明的小微企业,贷款新政允许另行建立测算方法。目前,各家银行都在探索适用于小微企业的行业特征数据,透过信息不对称的层层迷雾,测算出小微企业的真实需求。比如,对物流企业,通过企业加油票,汽车维修费的多少,估算企业的真正经营规模。
  贷中实贷实付有效控制了银行贷款挪用问题。贷款新政以“受托支付”为抓手,对固贷、流贷、个贷都提出了实贷实付的要求。从表面上看,“实贷实付”规则减少了银行一些利息收益,但从长远看,这一要求减少了挪用贷款发生风险事件的概率,保障了贷款资金的安全。现在各级经营机构都在审查客户基础交易文本才实际支付贷款。如民生银行为实现受托支付要求,已完成了相关合同文本的修改,统一下发了《实施细则》,各经营单位还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流程。
  贷后的精细化管理要求有助于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三分贷前、七分贷后”,抓好贷后工作,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内在需求。中小银行过去限于人力,对贷后工作做得不够到位。贷款新政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商业银行详尽的贷后工作要求,对保障贷款质量大有裨益。
  电子银行渠道放款大幅萎缩。受到贷款新政关于审核基础交易文件要求的限制,ATM、网上银行的放款能力大为缩水,客户必须到柜台完成贷款支付的审核。这对网点较少的中小银行而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产品的竞争力。
  此外,新规还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
  对于票据和保理类产品,是否适用贷款新政的问题。由于票据类、保理类产品的法律关系与贷款不同,客户提供的资金对价是已承兑的票据或应收账款,而贷款类产品是客户以支付利息的方式获得一段时间的资金使用权。对已提供了充足对价的票据贴现融资、保理融资,银行如果要求严格监管其融资后的资金用途,客户抵触较大,建议再作细分研究。
  对小微企业的受托支付要求不够符合经济实际。目前小微企业大量存在现金交易、现货交易,如果一味要求其提供实贷实付的交易资料,会产生企业提供很多造假的合同文本的现象,最终银行会收存大量假档案,并不能达到实贷实付制度的初衷。建议对小微企业根据经济实际,在监管政策上区别对待。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法规部)
  
  邵赤平:监管新规促中小银行稳健经营
  
  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业信贷业务的管理,银监会出台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贷款新规定的实行,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为保持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规保障。“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面实施之后,能有效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在提升银行业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贷款的质量和效率、保证贷款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发挥信贷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推进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总体转变发挥积极作用。
  新规的实行保证了信贷风险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此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管理既有银监会的各种管理办法,也有各自从自身特点出发制定的信贷管业办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增加了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难度和潜在的风险。贷款新规的实行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新规的实行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原有信贷管理模式缺乏统一的贷款约束机制,经常出现多家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大量授信,使借款人可以获得大量贷款,导致银行竞相让利,放宽贷款条件包括定价水平,使同业的竞争无序而激烈。新规的实行增加了贷款透明度和规范性,使得商业银行的竞争趋于公正和理性,避免了恶性和无序的竞争。
  新规的实行有利于防范风险。新规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每一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强调借款合同对贷款用途的约束,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
  新规的实行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和贷款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徽商银行为例,自成立以来,无论是业务品种和规模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然,在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发展方式、管理方式有待转变,各类风险包括贷款集中度风险、行业风险、操作风险等,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加以应对。新规的实行将有利于徽商银行转变粗放式的发展方式,改变贷款管理方式,树立实贷实付的理念,建立“营销、审查、发放、管理”相分离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切实提高贷款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保持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有助于促进中小银行业务的转型。办法实施后,促使中小银行本着差异化竞争的思路,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业务方面的转型。因为中小企业信贷具有资本消耗低、议价能力高的特点,且多数中小企业的贷款支付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个人贷款收入稳定,风险相对可控,因此中小银行必然要加快业务转型步伐。
  但就短期来看,贷款新规对于中小银行还存在较多影响。
  “实贷实付”将对银行的对公存款业务带来影响。实际上,大多数资金紧缺的企业,首先看重的是能否拿到贷款,而非财务成本,它们担心的是货币信贷政策会否变动。加上银行也有拉动存款业务的想法,所以,此前实贷实存之下,贷款派生存款的做法比较普遍。采用实贷实付,要求借款人根据需要进行提款,由于并不能保证借款人所有的交易对手都在贷款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所以,资金不能有效归行,从而影响到对公存款业务。而相对于国有五大商业银行则没有太多影响,一是大行的资金量大;二是目前大行的供应链金融、现金管理业务已有较好发展,可以将上下游企业的资金串起来;三是大行的物理网点多,在总行层面上资金归行率应该较新政出台前有所提高。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影响中小银行的扩张。中小银行缺乏网点优势,传统的扩张路径是以资产业务带动负债业务,依靠对公贷款派生对公存款,不断放大,形成存款的来源。“实贷实付”模式下,由于派生存款较少,受存贷比的制约,贷款规模上不去,而新设分行的固定成本和人力成本则是一定的,因此银行的效益受到影响,对开设新的分支行起到抑制作用。
  对银行效益将产生不利影响。银行派生存款绝大部分是低成本的活期存款,派生存款的大幅减少必然造成银行资金来源的结构发生变化,作为中小银行,要拓展资产业务,势必要加大对存款组织工作的投入或者是增加同业拆借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成本加大。同时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测算,银行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势必寻找低风险的优质客户,而这些客户的资金需求总量相对固定,作为中小银行为拓展或维护这些客户,必须降低定价标准,取得竞争优势,这样才能置换他行流动资金贷款或避免被他行贷款所置换,因此资金收益降低,银行效益会下降。
  在一定程度上将加大运营成本。贷款新规实施后,对于企业自主支付的贷款,要求后续检查是否符合贷款用途。中小银行由于客户规模小、数量多,涉及面广,业务发生频繁,检查工作量大,新规的实施对现有管户客户经理的工作带来压力。
  (作者单位:徽商银行铜陵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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